河北省張家口市下花園區人民法院(2018)冀0706刑初5號

審理經過:

王某于2010年4月以購買便宜房屋、底商為名以繳納定金為名騙取受害人錢款,2014年1月10日公安立案調查,2017年10月王某被抓獲歸案,檢察院以王某涉嫌詐騙罪為名向法院起訴,要求判處王某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辦案經過:

辯護律師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介入了案件,會見了被告人,了解到了具體的案件情況,認為本案并不構成犯罪,為經濟糾紛。2018年6月11日,案件開庭進行了審理,辯護律師為案件進行的無罪辯護,提出本案基礎法律關系為經濟糾紛,通過庭外搜集證據印證了辯護觀點,最終檢察院撤回起訴,王某被無罪釋放。

律師說法:

本案是一起經濟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王某與被害人關于是否存在“購房名義借款”各執一詞,辯護律師圍繞印證案件為經濟糾紛搜集了相關證據,在開庭辯護時予以指明,并全程在案件中堅持做無罪辯護,最終檢察院撤回對王某起訴,王某被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