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程某于2019年4月在某商場,因婚姻家庭糾紛與王某等人發生肢體沖突,后將王某打傷,經鑒定王某身體受傷程度達到輕傷二級。

  辦案經過:

  辯護律師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介入了案件,為程某成功辦理了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之后,案件由公安部門移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律師閱卷后提出辯護意見,最終檢察院對陳某決定不起訴。

  案件結果: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當事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說法:本案從犯罪構成上看,程某確實已經構成犯罪,作為辯護律師先要求程某首先要在辦案單位表達出良好的認罪態度,在檢察院主動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經過閱卷后,辯護律師提出了被害人在案件中確實存在過錯以及程某認罪態度好、主觀惡性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辯護觀點,同時提出程某是符合法律規定酌定不起訴的條件。最終檢察機關采納了辯護律師意見,決定對程某不起訴,程某未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