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3600余萬,律師成功辯護為其減輕刑罰
案件簡介:
北京某金融理財公司承諾高利息,無融資資質就吸收公眾存款3600余萬元,造成損失近2000萬元,導致幾十名老年人養老錢打水漂。
檢方指控,2012年6月15日,張某、閻某注冊成立北京某金融理財公司,2015年12月21日,因業務發展,在石景山成立分公司,李某任負責人,邊某任業務員。2016年8月,李某辭職,邊某開始負責。
2015年至2017年間,北京某金融理財公司石景山分公司未經許可,通過在商場、超市等人口密集區域發放傳單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與投資人簽訂協議,并承諾高額利息、分紅等,吸收多名投資人資金。
邊某在任職期間,吸收56人的資金累計達3663萬余元。對此檢方認為,邊某擾亂金融秩序,且數額巨大,行為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責,指控量刑5-10年。
辦案經過:
辯護律師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會見了被告人,經過大量閱卷,發現本案雖然邊某為負責人,但從法律角度可以認定從犯,以其從犯地位進行罪輕辯護更為妥當。開庭時,經過有效辯護,最終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采納了辯護觀點。
案件結果:判決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
律師說法:本案從犯罪構成上看,被告人確實已經構成犯罪,只能從有罪罪輕角度入手辯護,找準案件的辯護要點為“從犯”以及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和主觀惡性作為突破口,最終法院全部采納辯護律師觀點,一審判決后,被告人對判決結果滿意,不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