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蓋章無簽名代書遺囑無效
“簽字畫押”作為獨特的確認文化一直流傳至今,目前簽章和捺手印作為“畫押”形式,在一些地方仍受認可。有些老人訂立遺囑時也使用這種方式,卻不知面臨著遺囑可能無效的法律風(fēng)險。
【案情簡介】
張奶奶有過兩次婚姻,均無子女,再婚后一直與丈夫趙先生及他的兒子小趙(張奶奶的繼子)一起生活。丈夫去世后,張奶奶在一位律師的見證下立下遺囑,遺囑將自己的房子歸自己的外甥小張所有。這份遺囑由一位律師代寫,張奶奶在遺囑上蓋了名章。
待張奶奶去世后,小張要求繼承房產(chǎn)。但小趙不同意,認為自己與張奶奶長期一起生活,構(gòu)成繼子女關(guān)系,并且他一直照顧張奶奶到去世;而小張的母親與張奶奶存在較大的矛盾,張奶奶不可能立此遺囑,且遺囑上僅有蓋章,無簽名,應(yīng)為無效。
【代理經(jīng)過】
后小趙委托本律師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遺囑無效,并分割房產(chǎn)。
仔細查驗過小趙提供的全部材料后,本律師得出一個重要結(jié)論:遺囑無效!
以下為本律師的代理意見:
一、立遺囑人應(yīng)該在代書遺囑上簽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代書遺囑應(yīng)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立遺囑人應(yīng)該在代書遺囑上簽名,即親筆書寫上自己的名字,且僅有這一種確認方式。而蓋章并不屬于簽名,并且名章既可以由他人刻制,也可以由他人控制,不一定由本人親自加蓋,與簽名明顯不同。因此,在遺囑上簽章并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
二、在訂立該遺囑時,僅有一名律師在場,也不符合代書遺囑的要件,因此該遺囑無效,涉案房屋應(yīng)歸張奶奶的繼子小趙繼承。
【判決結(jié)果】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雙方爭議的遺囑為代書遺囑,該代書遺囑僅有蓋章、無簽字,且其見證人實際上只有一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此該遺囑無效,涉案房屋應(yīng)歸王女士的繼子小趙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