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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注銷也難逃承擔責任,注銷后勞動者維權(quán)成功。

          作者:唐海峰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2-06-23 瀏覽量:0

          用人單位注銷也難逃承擔責任,注銷后勞動者確認勞動關(guān)系、要求支付加班費、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等維權(quán)成功。


          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2)津 0113 民初 19 號

           

          原告:王某某,女,19**年 **月 ** 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

          北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海峰,天津津鼎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甲某某,男,19** 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天津**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乙某某,女,19** 年 **月** 日出生,漢族,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天津**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甲某某、乙某某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 2022年1 月 4 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唐海峰,被告甲某某、乙某某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王某某與二被告經(jīng)營的天津市北辰區(qū)**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自 2021 年 5 月 12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期間存在勞動關(guān)系;

          2.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工資 1931.03 元(2021 年 8 月 13 日至 2021年 9 月 3 日); 3.判令二被告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9731.03 元(2021 年 5 月 12 日至 2021 年 9月 3日);4.判令二被告支付休息日加班費 7209.19 元(2021 年 5 月 12 日至 2021年 9 月 3 日,28 天);5.判令二被告支付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費 386.2元(2021 年 5 月 12 日至 2021年 9月 3日,1 天);6.判令二被告支付防暑降溫費 813.2 元(2021 年度); 7.案件受理費由二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王某某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入職二被告經(jīng)營的**中心處工作,崗位為銷售,平均每月基本工資2800 元。**中心存在未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拖欠工資等違法行為。2021 年 12 月 7日,**中心在未向王某某結(jié)清各項費用的情況下,二被告私自注銷營業(yè)執(zhí)照。王某某曾向天津市北辰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二被告承擔相應(yīng)責任,仲裁委以二被告不具有主體資格為由不予受理,故呈訴。

          甲某某、乙某某共同辯稱,認可雙方在 2021 年 5 月 12日至 2021年 9 月 3 日期間存在勞動關(guān)系,王某某于 2021年9月 3 日因個人原因主動提出辭職。不拖欠工資,大約每月 12 日給王某某發(fā)放工資,8 月 13 日之前的工資已結(jié)清,最后一個月到 9 月 3 日應(yīng)該發(fā)放1700 元,乙某某曾向王某某轉(zhuǎn)賬 1700 元工資,王某某沒有收。二倍工資差額依法判決。不同意支付加班費。防暑降溫費依法判決。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王某某提交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微信支

          付電子轉(zhuǎn)賬憑證、微信轉(zhuǎn)賬及聊天記錄截圖,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銷售小票及錄屏,**中心戶卡,證明 2021 年 5 月12 日至 2021 年 8 月 12 日期間王某某工資支付情況,以及乙某某安排王某某進行工作的情況,該銷售中心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注銷。

          甲某某、乙某某對上述證據(j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王某某提交的電話錄音、書面整理材料、通話記錄、天津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中心工商檔案,上述證據(jù)相互佐證,本院確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guān)聯(lián)性,證明目的本院將結(jié)合全案事實在本院認為部分予以綜合論述。甲某某、乙某某共同提交的乙某某為王某某做的考勤記錄,王某某對 2021 年 8 月份的考勤認可,不認可其他考勤記錄。因上述考勤記錄無王某某簽字確認,甲某某,乙某某亦未提交其他佐證證據(jù),本院對 2021 年 8 月份考勤予以確認,其余不予確認。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及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中心系個體工商戶,經(jīng)營者登記為甲某某,于2016年 6 月 28 日成立,并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注銷。

          王某某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入職**中心從事銷售工作,日常工作由乙某某安排,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甲某某與乙某某系夫妻關(guān)系。乙某某分別于 2021 年 6 月 13日、2021年 7 月13 日、2021 年 8 月 14 日向王某某微信轉(zhuǎn)賬 2500 元、2800 元、2800元,王某某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通過微信轉(zhuǎn)賬向乙某某退回 300元。

          當事人認可乙某某上述微信轉(zhuǎn)賬系支付王某某自 2021 年 5 月 12 日至 2021 年 8 月12 日的工資。乙某某另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向王某某微信轉(zhuǎn)賬 1700 元,王某某未予接收。甲某某、乙某某陳述,王某某困個人原因于 2021 年 9 月 3日提出高職,未書面通知王某某解除勞動關(guān)系,王某某對此不予認可。王某某與乙某某 2021年9月 19 日通話錄音中雙方確認,王某某 5 月 12 日上班,每月 13日發(fā)工資,王某某 8 月 18 日至 8 月 23 日休 6 天,2 天是公休,到9月 2 日,共上班 17 天。

          關(guān)于工資構(gòu)成及休息日情況。王某某陳述,第一個月為試用期2500 元,第二個月 2800 元因其沒有銷售額退回了 300 元,工資構(gòu)成為轉(zhuǎn)正后 2800 元/月加提成;規(guī)定每月休 2 天(非周末),6月份只休息了 1 天,2021 年 7 月 11 日休息 1 天,8 月 18 日至 23日家里有事休息 6 天,其余時間沒有周六日休息過。甲某某、乙某某陳述,工資每月 2050 元,每個月休息 4 天(非周末,會調(diào)休),剩余的 700 多元系以加班費的形式發(fā)放。第一個月休了 6 天,取整發(fā)放 2500 元,第二個月發(fā)放了 2800 元,但王某某自認為沒有銷售業(yè)績,主動退還 300 元。8 月 13 日至 9 月 3 日期間,扣除 6 天休息時間,應(yīng)發(fā) 1600 多元,取整發(fā)放 1700 元。最后一個月工作不滿一個月,沒有加班費。

          2021 年 12 月 20日,王某某就本案訴請事項以甲某某、乙某某為被申請人向天津市北辰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該件裁委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以被申請人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一、王某某與**中心自 2021 年 5 月 12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是否存在勞動關(guān)系;

          二、王某某主張拖欠工資、二倍工資、加班費、防暑降溫費應(yīng)否子以支持及具體數(shù)額。對此,分析如下:

          關(guān)于爭議焦點一,根據(jù)查明事實,結(jié)合甲某某與乙某某身份關(guān)系、**中心工資發(fā)放、工作安排等情況,可以認定甲某某、乙某某系共同經(jīng)營**中心。甲某某、乙某某對王某某自 2021 年 5 月 12 日至 2021 年 9 月 3 日存在勞動關(guān)系無異議,該期間本院予以確認。甲某某、乙某某抗辯王某某于 2021年 9 月 3日主動提出離職,勞動關(guān)系終止,王某某不予認可,甲某某、乙某某就此未提供其他證據(jù)佐證,上述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甲某某、乙某某自認未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guān)系,故,王某某主張其與**中心自 2021 年 5 月 12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5日存在勞動關(guān)系,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關(guān)于爭議焦點二,王某某主張:1.拖欠工資(2021 年 8 月 13 日至 2021 年 9 月 3 日)。根據(jù)在案證據(jù),本院認定王某某實際工資標準為首月 2500 元,此后每月 2800 元,甲某某、乙某某抗辯已包括加班費,但就此未提供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上述期間內(nèi)王某某自 2021 年 8 月 18日至 2021年 8 月 23 日共休 6 天,王某某主張上述期間內(nèi)拖欠工資 1931.03元(2800 元/月+21.75 天×15 天),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子以支持。

          2.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2021 年 5 月 12 日至2021年 9 月 3 日)。甲某某、乙某某自認與王某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依法應(yīng)支付雙倍工資。王某某主張接實際收到的工資標準計算上述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為 9731. 03 元(2500 元+2500 元+2800 元+1931.03 元),系自行處分權(quán)利,本院予以支持。

          3.休息日加班費(2021 年 5 月 12 日至 2021 年 9 月 3日)。

          根據(jù)查明事實并結(jié)合舉證責任,本院認定王某某每月公休 2 天,甲某某、乙某某應(yīng)支付休息日加班費。上述期間休息日共計 32 天(2021

          年 5 月 12 日至 2021 年 6 月 12 日休息日 9 天,2021 年 6 月13日至2021 年 7 月 12日休息日 9 天,2021年7月13日至 2021年8月12日休息日 8 天, 2021 年 8 月 13 日至 2021 年 9 月 3 日休息日 6天),扣減每月公休 2 天及王某某 2021 年 8 月 18 日至 2021 年 8 月 23日共休 6 天(包含公休 2 天),王某某休息日加班共計 20 天,休息日加班費為 4956.34 元(2500 元/月+21.75 天×7 天×200%+ 2800 元1月÷21.75 天×13 天x200%),訴請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王某某主張 6 月份僅休息一天,未就此提供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4.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費( 2021 年 5 月 12日至 2021年9月3日)。

          上述期間內(nèi)法定節(jié)假日 1 天,即 2021 年 6 月 14 日端午節(jié),王某某主張加班費 386.2 元(2800 元/月+21.75 天×1 天×300%),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5.防暑降溫費(2021 年度)。甲某某、乙某某未提供已發(fā)放防暑降溫費的證據(jù),應(yīng)予補發(fā)。王某某主張 2021 年防暑降溫費為

          813. 2 元(203.3 元/月×4 個月),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六條,《中

          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八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

          判決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甲某某、乙某某經(jīng)營的原天津市北辰區(qū)

          **中心自 2021 年 5 月 12 日至 2021 年 11月 25 日期間存在勞動關(guān)系;

          二、被告甲某某、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共同支付

          原告王某某 2021 年 8 月 13 日至 2021 年 9 月 3 日工資 1931.03 元;

          三、被告甲某某、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共同支付

          原告王某某 2021 年 8 月 13 日至 2021 年 9 月 3 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9731.03 元;

          四、被告甲某某、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共同支付

          原告王某某 2021 年 5 月 12 日至 2021年 9 月 3 日休息日加班費4956.34 元;

          五、被告甲某某、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共同支付

          原告王某某 2021 年 5 月 12 日至 2021 年 9 月 3 日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費 386.2 元;

          六、被告甲某某、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共同支付

          原告王某某 2021 年防暑降溫費 813.2 元;

          七、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 5 元,由被告甲某某、乙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唐海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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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機構(gòu): 天津津鼎律師事務(w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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