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款四年未付,訴訟彰顯效力!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0日,貴州某自動化公司(以下稱自動化公司)與貴州某煤化工公司(以下稱煤化工公司)簽訂《PLC系統(tǒng)改造合同書》,合同約定,自動化公司向煤化工公司提供自動化產(chǎn)品及調(diào)試服務,合同總價款為1280000元。合同簽訂后,自動化公司按合同的約定,提供了自動化設備并安裝調(diào)試完畢。
2015年4月23日,自動化公司已將合同款項的全部發(fā)票出具給了煤化工公司,煤化工公司未按期支付合同價款。截止2017年1月15日,煤化工公司一共向自動化公司支付合同款977000元,尚欠自動化公司合同款303000元。
二、辦案過程
2019年3月,自動化公司通過朋友找到貴州萬倫律師事務所王韓律師,王韓律師為自動化公司充分分析案情后,自動化公司決定委托王韓律師代理訴訟,接受委托后,王韓律師決定采取索要本金及利息的訴訟策略。
第一、自動化公司與煤化工公司雙方之間簽訂的《PLC系統(tǒng)改造合同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014年1月20日,自動化公司與煤化工公司簽訂了《PLC系統(tǒng)改造合同書》,自動化公司向煤化工公司提供自動化產(chǎn)品及調(diào)試服務,合同總價款為1280000元。合同簽訂后,自動化公司已將合同下的產(chǎn)品安裝調(diào)試完畢后,自動化公司的合同義務已履行完畢,煤化工公司亦支付了部分合同價款。因此,《PLC系統(tǒng)改造合同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第二、煤化工公司不履行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截止2017年1月23日,煤化工公司共向自動化公司支付貨款977000元,尚欠自動化公司合同款303000元。自動化公司已履行全部合同義務,而煤化工公司僅履行部分合同付款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三、辦案結果
2019年3月4日,本案經(jīng)法院審查后成功受理。2019年4月24日,本案開庭審理,開庭前,煤化工公司一再表示欠自動化公司合同款是事實,拖欠也是因為公司資金緊張,希望自動化公司放棄利息部分。后經(jīng)法院組織調(diào)解,拖欠四年之久的貨款,最終以煤化工公司全額支付合同價款勝訴而告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