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人在國外,代簽的回遷房買賣合同有效嗎?
來源:李大偉律師
發(fā)布時間: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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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在國外,代簽的回遷房買賣合同有效嗎?
關鍵詞:回遷房 代簽 惡意串通
【案情回顧】小王的父母經(jīng)過多年的積攢,全家人計劃購置一套房屋,因為積蓄不是很多,選來選去小王一家最終選定了一套回遷的商品房,因當時不能立即取得房本,所以價格比市場上的其他商品房要便宜一些。
2013年9月小王的父母通過中介公司聯(lián)系賣方,因賣方李某本人在國外,所以他委托他的父親老李來出售其名下單獨所有的回遷房,經(jīng)過幾次電話溝通雙方都比較滿意。9月15日當天,小王一家及李某的父親都到了中介公司處,當天李某從國外傳真回了其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及《 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之后李某的父親老李及小王的父親老王在合同文本上簽名。
合同約定:李某將房屋出售給小王的父親老王,房屋總價款為58萬元,雙方約定待取得房產(chǎn)證之后再辦理過戶手續(xù)。合同簽訂后,小王一家如約支付了全部購房款,李某父親也將房屋交付,此后小王一家將房屋裝修并入住至今。
2016年初開發(fā)商通知房產(chǎn)證馬上就下來了,讓準備材料,可是不曾想小王的父親突然收到法院通知,李某將其告了,李某認為其父親老李與小王的父親老王惡意串通,要求依法確認老王與老李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小王一家頓時懵了,小王和李某家住在同一個小區(qū),每年李某從國外回來探親,小王一家還會碰到他,李某從未說過買賣無效的事,現(xiàn)在眼看房產(chǎn)證要辦下來了,買賣合同怎么就無效了嗎?帶著種種疑惑,小王一家找到筆者咨詢。
判決結果
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定李某主張老王與老李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缺乏相應的證據(jù)支持,故判決:
駁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李某不服,持原審意見上訴至 第 一中級人民法院,一中院經(jīng)過審理后,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剖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回遷房買賣引發(fā)的糾紛,近些年來由于 的房屋價格急劇攀升,房屋價值早已今非昔比,現(xiàn)在房產(chǎn)證取得后,很多出賣人找出各種理由欲反悔。
結合本案的情況,李律師認為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小王父親與李某父親不構成惡意串通。本案中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于真實有效的合同。
雖然李某本人沒有當場簽字,但是簽約當日在中介公司處已經(jīng)與其進行了電話溝通,且他本人也將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及房屋買賣合同從國外傳真回來。由此可見,其對房屋買賣一事是知情并且同意的,不存在所謂的“不知情”。
再者,當初李某購房此套回遷房僅花費了二十余萬,其在加價三十余萬后將房屋出售給小王的父親,小王的父親與李某的父親之間并不存在惡意串通的行為,且房屋成交價格與當時的市場價基本相當,亦不存在損害李某合法權益的情形。因此,李某主張小王的父親與自己的父親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不能成立,房屋買賣合同并非無效,而應依法認定有效。
關鍵詞:回遷房 代簽 惡意串通
【案情回顧】小王的父母經(jīng)過多年的積攢,全家人計劃購置一套房屋,因為積蓄不是很多,選來選去小王一家最終選定了一套回遷的商品房,因當時不能立即取得房本,所以價格比市場上的其他商品房要便宜一些。
2013年9月小王的父母通過中介公司聯(lián)系賣方,因賣方李某本人在國外,所以他委托他的父親老李來出售其名下單獨所有的回遷房,經(jīng)過幾次電話溝通雙方都比較滿意。9月15日當天,小王一家及李某的父親都到了中介公司處,當天李某從國外傳真回了其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及《 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之后李某的父親老李及小王的父親老王在合同文本上簽名。
合同約定:李某將房屋出售給小王的父親老王,房屋總價款為58萬元,雙方約定待取得房產(chǎn)證之后再辦理過戶手續(xù)。合同簽訂后,小王一家如約支付了全部購房款,李某父親也將房屋交付,此后小王一家將房屋裝修并入住至今。
2016年初開發(fā)商通知房產(chǎn)證馬上就下來了,讓準備材料,可是不曾想小王的父親突然收到法院通知,李某將其告了,李某認為其父親老李與小王的父親老王惡意串通,要求依法確認老王與老李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小王一家頓時懵了,小王和李某家住在同一個小區(qū),每年李某從國外回來探親,小王一家還會碰到他,李某從未說過買賣無效的事,現(xiàn)在眼看房產(chǎn)證要辦下來了,買賣合同怎么就無效了嗎?帶著種種疑惑,小王一家找到筆者咨詢。
判決結果
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定李某主張老王與老李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缺乏相應的證據(jù)支持,故判決:
駁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李某不服,持原審意見上訴至 第 一中級人民法院,一中院經(jīng)過審理后,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剖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回遷房買賣引發(fā)的糾紛,近些年來由于 的房屋價格急劇攀升,房屋價值早已今非昔比,現(xiàn)在房產(chǎn)證取得后,很多出賣人找出各種理由欲反悔。
結合本案的情況,李律師認為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小王父親與李某父親不構成惡意串通。本案中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于真實有效的合同。
雖然李某本人沒有當場簽字,但是簽約當日在中介公司處已經(jīng)與其進行了電話溝通,且他本人也將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及房屋買賣合同從國外傳真回來。由此可見,其對房屋買賣一事是知情并且同意的,不存在所謂的“不知情”。
再者,當初李某購房此套回遷房僅花費了二十余萬,其在加價三十余萬后將房屋出售給小王的父親,小王的父親與李某的父親之間并不存在惡意串通的行為,且房屋成交價格與當時的市場價基本相當,亦不存在損害李某合法權益的情形。因此,李某主張小王的父親與自己的父親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不能成立,房屋買賣合同并非無效,而應依法認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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