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借錢時皇帝,還錢時奴隸,律師39萬如何追回
【案 號】(2016)佛城法民三初字684號
【委 托 人】李*(原告)
【代理結果】足額追到款項本金39萬元及利息1.6萬
【代理單位】廣東熊何律師事務所
【主辦律師】黃少鋒 律師、蘇雅妍 律師助理
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0日,被告李*向原告陳*借款33萬元,雙方口頭約定月息4%,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據(jù)》,借據(jù)載明還款期限至2014年12月20日。2014年10月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6萬元,雙方口頭約定月息4%,還款期限為2015年1月6日。
現(xiàn)兩筆借款均已到期,但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原告多次催款無果,遂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足額追到此借款。
(文中所用均為化名)
二、代理過程
我所接受陳*的委托,辦案律師在認真研究案卷材料后認為,無法得知被告有無財產(chǎn),首先需要查詢財產(chǎn)線索。其次,已有很多人起訴被告要求還款,如果按照正常法定程序,陳*想要足額拿回借款難度大。
為了能夠順利、及時地為當事人爭取到理想效果,辦案律師與陳*進行詳細的面談,了解案情細節(jié),制成談話筆錄,并指導其從多個方面著手調查取證。最終,法院成功查到被告的財產(chǎn),在執(zhí)行期間,由律師磋商,法官出面,與被告進行調解談判,最終達成執(zhí)行調解意見。
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一、判決被告李*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陳*清償本金39萬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期限內的利息為16034.66元,借款期限屆滿之后的利息分別以33萬、6萬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6個月以內商業(yè)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標準從2014年12月21日、2015年1月7日計至實際清償之日至)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爭議焦點
1、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2、借款金額多少,如何給付,有無約定利息;
3、被告有沒逾期還款的情況。
四、律師點評
在實踐中,雙方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往往沒有約定好基本情況,一旦發(fā)生糾紛,則導致借貸事實、借貸合意不明確。我們建議當事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應就對方身份信息、借款金額、利息、還款期間、訴訟地、擔保物等情況約定明確,保障借款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