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對方公司狡猾難追回貨款,律師介入全款收回
【委 托 人】劉*民(原告)
【審理程序】一審調解
【代理結果】調解結案,追回73859元貨款
【代理單位】廣東熊何律師事務所
【主辦律師】黃少峰 律師 羅翠怡 實習律師
一、基本案情
原告劉*民于2016年4月開始與被告一佛山市藤*家具有限公司合作,為被告一提供戶外藤品布坐墊。截至2016年10月9日,經(jīng)雙方對賬,被告確認尚欠原告7月份貨款64463元,8-9月份貨款26121元,以及10月4日貨款275元。被告二佛山市藤*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與被告一同一個經(jīng)營地址)也在對單憑證上蓋章確認。雙方對賬后,兩被告一直以各種理由拖延支付貨款,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兩被告尚欠原告貨款73859元未付。原告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希望追回貨款。
(文中所用均為化名)
二、代理過程
2017年6月,劉*民委托我所代理本案,詳細了解案情后,辦案律師積極搜集與本案相似的因政策原因解除合同的案例,快速準備好起訴材料,確認兩個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萬*為被告,并做好賬戶及車輛的財產(chǎn)保全,防止對方轉移財產(chǎn)。但是因為兩個公司多次搬遷地址,并在此過程中更換公司名稱及法人代表,因此送達過程非常困難及緩慢。在庭審中,被告二佛山市藤*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三萬*委托律師到庭,但被告一佛山市藤*家具有限公司并未到庭。對方委托律師在庭審過程中明確表示將會上訴,且無法拿到被告二的授權??紤]公告送達及上訴二審的時間成本,且被告萬*在外拖欠多人債務無力償還,兩公司已無經(jīng)營,因此辦案律師多次與對方委托律師及被告萬*溝通談判,最終促成調解,讓當事人盡快拿回貨款,當事人對此表示滿意。
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調解如下:
1、三被告確認拖欠原告貨款73859元(下稱“案涉款項”)。
2、原被告雙方均同意,三被告需將上述第一條案涉款項分期支付給原告。其中,三被告于2018年3月23日前支付原告第一筆款項41889.83元(13239.27+28650.56=41889.83),原告收到第一筆款項后5個工作日內(nèi)向法院申請解封三被告的銀行賬戶;余下案涉款項31969.17元及案件受理費1646元、案件保全費759元(共計34374.17元),三被告從2018年4月起于每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4000元,至2018年11月20日前全部支付完畢。
三、代理意見
委托人訴佛山市藤*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藤*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于佛山市藤*家具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而萬*是佛山市藤*家具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根據(jù)公司法第63條的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chǎn)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span>因此馬上追加萬*為被告之一,使我方的調解處于有利地位。
四、爭議焦點
1、確定被告
2、能否達成調解,盡快拿回貨款?
五、律師點評
在該案中,被告涉及公司及自然人,當公司地址非注冊地址時,要與法官及書記員積極溝通,能否上門送達,促進訴訟過程盡快進行。本案中,委托人敏感、時間觀念重,想要盡快拿到錢,且在得知對方在外拖欠多人債務且公司已無法經(jīng)營的情況下,辦案律師通過溝通談判的方式與對方道明案件涉及的法律規(guī)定,預估法官的判案方向等等,最終成功以訴訟方式促成調解,加快訴訟過程,節(jié)約時間成本,解決執(zhí)行難問題,當事人對此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