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律師介入成功爭取變更罪名,減輕刑期
【案 號】2017粵0605刑初4658號
【委 托 人】鐘*
【審理程序】一審
【代理結(jié)果】成功變更罪名,并減輕刑期
【代理單位】廣東熊何律師事務所
【主辦律師】袁雄飛 律師、蘇雅妍 實習律師
一、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開始,鐘*受雇于一名名為七哥的男子,伙同其他兩名同伙組織幾名失足婦女在佛山市南海區(qū)桂城街道一帶進行招嫖賣淫。與嫖客談好價格后,到七哥事先租下的**商場商鋪進行性交易,每次賣淫收取200元嫖資,其中60元作為臺費。組織賣淫活動中,鐘*負責收臺費和看風。
(文中所用均為化名)
【法定量刑】
組織賣淫罪: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jié)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奸后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容留賣淫罪:第三百五十九條 第一款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如下決定:
鐘*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代理過程
我所在接受鐘*家屬委托后,迅速進行了會見。經(jīng)過了解案情以及與犯罪嫌疑人闡述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量刑情況,在綜合分析閱卷材料后,辦案律師在開庭前和鐘*確定了最終的辯護方案。我方辦案律師經(jīng)仔細分析案情后認為,鐘*在其中只是負責看風,并沒有組織賣淫事項;其他同案犯也不是由鐘*組織;賣淫婦女并非是受到威嚇恐嚇,而是自愿參與;同時鐘*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據(jù)此,我方辦案律師提出鐘*所犯罪行并非組織賣淫罪而是容留賣淫罪。最終,法院同意我方的辯護意見,變更鐘*的罪名為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我方順利變更鐘*的罪名,減輕刑期,為其爭取到理想結(jié)果。
三、爭議焦點
1、鐘*是否構成組織賣淫罪?
2、能否爭取變更罪名為容留賣淫?
四、律師點評
按照我國法律,犯組織賣淫罪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在本案中,經(jīng)過律師對案情的分析和綜合處理,最終成功變更鐘*的罪名并為其減輕刑期。因此,律師建議,一旦涉嫌刑事犯罪,應當?shù)谝粫r間委托專業(yè)律師介入處理,以便專業(yè)律師能盡早找到案情的關鍵點,進而為當事人爭取到理想結(jié)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