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礦罪】成功爭取不起訴
【委 托 人】莫*、楚*,李*、方*
【代理結果】成功爭取檢察院不起訴
【代理單位】廣東熊何律師事務所
【主辦律師】袁雄飛 律師、蘇雅妍 實習律師
一、基本案情
莫* 、楚*,李*、方*共4人駕駛一艘無任何證照的采砂船,長期于夜間在佛山和肇慶交接的水道上進行非法盜竊河沙的活動。其中楚*負責管理船只和駕駛船只,方*、莫*、李*負責協(xié)助采砂、運砂及卸沙工作。四人共盜竊河沙約三十船次,每船約400立方米,合共獲利約96000元。
(文中所用均為化名)
法定量刑:非法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guī)劃礦區(qū)、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qū)和他人礦區(qū)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guī)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佛山市三水區(qū)人民監(jiān)察院作出如下決定: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認為本案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該4個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訴決定。
二、代理過程
我所在接受楚*、方*、李*、莫*4個犯罪嫌疑人家屬的委托后,立即會見當事人,經過詳細的罪名研究,并及時做出取保候審申請?zhí)峤唤o公安機關,在檢察院偵查階段,及時與辦案人員溝通,并提交相關法律意見書,檢察院在收到法律意見書后,認為該案證據不充分,發(fā)回了公安機關重新偵查,重新偵查期間,律師也迅速收集相關案例和分析閱卷材料,提交法律意見書,檢察院最終做出證據不足不予起訴的決定。
三、爭議焦點
莫*、楚*、方*、李*是否構成非法采礦?
四、律師點評
刑事案件中,及時會見和提交相關法律意見書起到關鍵性作用。因此,律師建議,一旦涉嫌刑事犯罪,應當第一時間委托專業(yè)律師介入處理,以便專業(yè)律師能盡早找到案情的關鍵點,進而為當事人爭取到理想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