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涉嫌受賄,律師介入獲緩刑
【案 號】(2017)粵0604刑初1756號
【委 托 人】譚*琪(親屬)
【審理程序】初審法院一審
【代理結果】取保以及緩刑
【代理單位】廣東熊何律師事務所
【主辦律師】袁雄飛 律師
一、基本案情
2005年5月起,陸*擔任佛山市禪城區(qū)***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工作的服務站協(xié)管員,負責居住證辦理等工作。2015年至2017年間,接受中介人員邱**的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流動人口管理相關文件的規(guī)定,為不符合辦證條件的非佛山戶籍人員違規(guī)辦理了大量的居住證及居住證登記回執(zhí),從中收受好處費合計204190元。
(文中均為化名)
【法定量刑】貪污或者受賄數(shù)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shù)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如下:
被告人陸*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二、代理過程
我所接受陸*家屬譚*琪委托后,馬上指派辦案律師到禪城區(qū)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并立刻開展工作,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最終成功取保候審。辦案律師又馬不停蹄地向法院了解案件進度、開庭辯護等相關工作,并且通過多次會見穩(wěn)定犯罪嫌疑人情緒,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律師馬上閱卷并積極與承辦法官取得聯(lián)系并充分溝通,爭取到緩刑的判刑。
三、代理意見
首先,對于公訴機關質控的罪名沒有異議
一、被告人陸*具有諸多法定與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
1、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極好。
被告人在提審期間詳細、如實供述自己的所作所為,無隱瞞、捏造事實等其他推卸責任、逃避打擊等行為。辯護人懇請法院在對被告人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2、被告人已經向法院退回涉案違法所得204190元,已經將自身的危害性降到最低,故此,辯護人建議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酌情減輕處罰。
3、被告人有真誠的悔罪表現(xiàn)。除了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為,被告人還對自己的行為悔恨不已,被告人真誠悔罪,愿意改過自新,重新作人,法庭應該做出積極的響應。
4、被告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并建議使用緩刑,更能實現(xiàn)刑法目的,更能起到對被告人的懲罰教育作用。
綜上,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中列明的多種從輕減輕處罰的考量因素。請法庭本著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全面考慮被告的行為情節(jié)以及后果,及其特殊的家庭環(huán)境,對被告人陸*從輕、減輕處罰,并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四、爭議焦點
受賄金額的認定
五、律師點評:
刑事案件講究時效性,要把握每個階段的處理補救措施都有法定時間限制。本案中,家屬理性及時委托律師處理,承辦團隊也從各方面入手為當事人爭取最好效果。所以,建議在刑案中律師的及時介入是案件成功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