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罪】造假名牌手表被刑拘,律師有效辯護獲輕判
【案 號】(2019)粵0605刑初87號
【委 托 人】陳*
【審理程序】初審法院一審
【代理結(jié)果】輕判結(jié)案
【代理單位】廣東熊何律師事務所
【主辦律師】李宇飛 律師、周綺雯 實習律師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起,被告馮*在佛山市南海區(qū)里水鎮(zhèn)某五金加工廠時,在明知未得到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雇用工人為客戶組裝、鍍膜加工假冒ROLEX等商標的名牌手表表帶,每條表帶賺取加工費人民幣1.5元到1.7元不等牟利。至被抓獲前,馮*已通過加工假冒上述商標手表表帶獲得加工費約人民幣2萬元。2018年6月20日,民警查獲上述制假工場,起獲假冒上述商標手表表帶6540條、表帶扣4236個。
(文中均為化名)
法定量刑:【假冒注冊商標罪】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如下:
被告人馮*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二、代理過程
2018年11月12日,我所接受其委托后,為了能夠順利、及時地為當事人爭取到理想效果,我所律師與馮*進行了多次會見,了解案情細節(jié),辦案人員拿到卷宗之后,仔細研究案件資料,與當事人溝通本案的辦案思路和方向。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辦案人員在法院的每一步工作取得進展之后都及時與委托人溝通,及時呈現(xiàn)工作,排解家屬情緒。在庭審時,法院采納辦案律師的意見。最終,為當事人爭取輕判的理想結(jié)果。當事人家屬對此十分滿意。
三、代理意見
一、指控馮*假冒注冊商標罪成立的證據(jù)不足。
根據(jù)刑法第213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shù)在二萬元以上的才構(gòu)成本罪。現(xiàn)在本案的表帶及表帶配件均無法核實價位,也沒有證據(jù)證實向士滿的法所得數(shù)領。因此馮*的犯罪金額達不到定罪量刑的標準。
二、馮*并沒有假冒注冊商標的故意。
涉案的表帶及配件上的商標是客戶送來時已經(jīng)刻印上的,馮*的加工場只是對這些表帶鍍膜上色和裝配,之后由客戶拉走,這是簡單的委托加工業(yè)務。馮*的加工場接攬各種業(yè)務,涉及各種商標品牌,在中國成為世界工廠的現(xiàn)階段,馮*有理由認為這些商標是合法委托生產(chǎn)的,不構(gòu)成侵權(quán)。
三、馮*并非以制假為業(yè)。
馮*的加工場除了手表配件外,還承接包括鑰匙扣等各種加工業(yè)務。加工場每個月的加工收入非止加工表帶一項。
三、爭議焦點
本案罪名是否減輕從而達到從輕處罰。
四、律師點評
面對生活壓力所迫,而從事違反法律的犯罪行為并不是一條合法可取的道路。倘若一旦鋃鐺入獄,所帶給家庭的將會是無法彌補的傷痛和一生無法抹去的污點。對于違法的金錢誘惑,一時的動搖,將會造成一生的遺憾。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等辦案部門對于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可能會存在一定偏差,在罪輕、罪重或此罪、彼罪的區(qū)分中,需要專業(yè)律師進行研究分析并極力爭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