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志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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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偶兒媳照顧公婆十年 該不該繼承遺產(chǎn)?
作者:楊志崢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4-05-31 瀏覽量:0
案情簡介
趙爺爺和張奶奶結婚時購買一套婚房,并在房屋內(nèi)生育三個子女,分別為大女兒趙某麗、二兒子趙某剛、小兒子趙某天。
因家庭困難,大女兒趙某麗出生時便過繼給了舅舅。雖然名義上過繼給了舅舅,但實際上從未間斷對生父母趙爺爺和張奶奶的贍養(yǎng)。經(jīng)常去看望生父母。
趙某天和李女士是夫妻,兩人婚后生育有一個兒子趙某超。作為家里的次子,趙某天一直和父母共同生活。
2008年趙某天因病早逝,當年,李女士43歲,兒子只有16歲,公公婆婆已年近七旬。此后,李女士一個人擔負起家庭的重擔。
七年來,為了贍養(yǎng)公公婆婆、供養(yǎng)兒子上學,她不得不每天打兩份工,一天只能休息幾個小時,下了夜班還要給公公婆婆洗衣、做好第二天的飯,還要抽空帶生病的公婆去醫(yī)院看病。
2016年,趙某天的父親病逝。母親依舊跟隨李女士一家生活在一起,由兒媳李女士照顧生活起居。
李女士的婆婆還有另外一子一女。丈夫的哥哥每年都給老母親一些的生活費,加上公婆的退休金用于日常開支。在老人患有老年癡呆期間,趙家大姐和二哥也共同擔負老人的治療費用,并請了專業(yè)的保姆進行照顧,也經(jīng)常來看望老人。就這樣,李女士與亡夫的家人和諧相處了十年,也與婆婆共同居住了10年。
2021年,張奶奶突然病情惡化,離開人世。
處理完老人的身后事,李女士召集兄姐前來商議遺產(chǎn)的處理。李女士認為,自己對兩位老人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應當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兩位老人的大部分遺產(chǎn),并且還稱張奶奶還曾留下遺囑,說明將全部份額留給其孫趙某超。
姐姐趙某麗表示:我雖從小過繼到舅舅名下,但多年來對待生父母也算出錢出力了,所以這遺產(chǎn)也應該有我的一份。
“你們說都有你們的份額,我都沒什么意見,都應該分,但是對于這個遺囑我不同意,作為媽法律上的監(jiān)護人,媽從來沒說過,更不是媽親筆寫的,所以我不承認!”趙某剛說道。
判決結果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喪偶兒媳不僅僅要盡贍養(yǎng)義務,而是要盡到主要贍養(yǎng)義務才能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李女士多年和張奶奶共同生活居住,雖在經(jīng)濟上未提供贍養(yǎng),但在勞務上有較大的貢獻,故可作為繼承人分割1/6的遺產(chǎn),趙某麗獲得1/6的遺產(chǎn),趙某剛獲得1/3遺產(chǎn),趙某超分得1/3的遺產(chǎn)。李女士大獲全勝為自己為兒子爭得了應有財產(chǎn)。
律師說案
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是姻親關系,他們之間沒有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故在一般情況下,無論其是否喪偶,對公婆或岳父母均無遺產(chǎn)繼承權。但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有些兒媳或女婿在喪偶以后,仍然繼續(xù)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主要贍養(yǎng)義務。對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guī)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若喪偶兒媳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可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參與公婆的遺產(chǎn)分配。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一般從以下兩方面綜合考慮,一是在經(jīng)濟上對公婆或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經(jīng)濟來源,或者在生活上對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勞務幫助。二是對公婆或岳父母盡贍養(yǎng)義務具有長期性、經(jīng)常性。只有同時具備了以上的兩個條件,才認定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依法享有對公婆或岳父母遺產(chǎn)的繼承權,無論他們是否再婚,均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同時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時,既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也不影響他們本人對其父母的遺產(chǎn)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