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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與黎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作者:李婭莉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1-06-01 瀏覽量:0
原告:朱某
被告:黎某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案情簡介:
朱某與黎某系朋友關系。2020年10月10日,朱某應黎某的請求通過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將人民幣50000元出借于黎某。朱某與黎某約定,該筆借款應在2021年2月14日之前歸還,但黎某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歸還,朱某于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5月3日期間,多次通過電話及微信聊天的方式向黎某請求歸還欠款,黎某多次承諾還款,但卻無限期往后拖延還款時間。
律師分析:
雖然朱某與黎某之間沒有簽訂借條,但通過朱某與黎某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可看出,朱某多次要求黎某歸還人民幣50000元,黎某表示同意給付,視為雙方達成債權債務合意。朱某與黎某之間存在債權債務的法律關系,真實性予以確認,朱某歐某與黎某徐某之間合法的民間借貸應當受法律保護,故黎某應當歸還朱某人民幣50000元欠款。其次,黎某約定2021年2月14日前還清借款,但黎某未按約定歸還,故黎某應支付逾期利息。雙方雖然沒有明確約定借期內(nèi)及逾期利息,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既未約定借期內(nèi)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朱某可向黎某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利息以5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21年2月14日起算至實際還清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