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東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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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105萬元判決賠償5萬元
作者:冼東蘭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2-08-01 瀏覽量:0
閻女士訴徐先生健康權糾紛一案,閻女士訴請徐先生賠償損失105萬元,我代理徐先生一審答辯,二審上訴,再審答辯。
一審法院以已有生效判決認定事實(行為與后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為由三次不同意被告的鑒定申請,我第四次申請堅持要求鑒定,主張從案發(fā)到本案起訴歷時七年,從入院記錄,出院記錄可以看出原告病情已經(jīng)發(fā)生變化,原告目前病情與被告不存在因果關系,法院未經(jīng)鑒定徑行審理是剝奪被告訴訟權利,違反程序法,被告會窮盡法律途徑維護訴訟權益,包括但不限于申請檢察院監(jiān)督民事訴訟,上訴,再審,申訴。一審法院審判員多次表示調解,說被告要賠償原告30萬元。我報一口價15萬元賠償,原告同意就調解結案,不啰嗦,被告同意花錢擺脫訴累,但原告代理人不同意。一審法院被兩家鑒定機構退回鑒定委托,抽簽備選的第二家鑒定機構,南寧的一家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是被告行為對原告病情起到輕微作用,案件峰回路轉。然后,原告的代理人,不是律師,兩次打電話說要來梧州邀請我吃飯。我不缺飯吃,沒空!要談判得找我當事人談,要吃飯也得找我當事人吃,我沒義務給沒有法律職業(yè)資格證和律師證的代理人普法。本案之前已生效的判決認定被告承擔70%責任,本案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承擔30%責任,被告賠償原告11萬元。委托人大大松了一口氣。但我不服一審法院認定的部分事實,醫(yī)療費最多賠償2年而不是20年。并且因為原告訴請與法院支持的數(shù)額相差太遠,原告大幾率會上訴,所以建議被告上訴,否則吃虧。雙方上訴,二審改判我的委托人賠償5萬元,委托人承擔的一審案件受理費也減少了1萬元。廣西高院駁回閻女士的再審申請。
訴訟重證據(jù),證據(jù)影響事實認定,我審慎審核查對方遞交的證據(jù),利用對方證據(jù)證明己方主張,積極舉證,質證,辯論。本案歷時4年3個月,一審判決,二審終審,再審裁定,歷經(jīng)艱難挫折,我從不言棄。我切實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使委托人少賠償近百萬元。健康權糾紛一案塵埃落定,委托人終于擺脫纏訴濫訴,專心經(jīng)營生意,安心享受生活,委托人徐先生對律師執(zhí)業(yè)水平和敬業(yè)精神表示贊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