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缺席,判決離婚、分割房產(chǎn)及子女撫養(yǎng)權
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珠香法灣民一初字第769號
原告:彭某,女,漢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區(qū)。公民身份號碼:×××3026。
委托代理人:陳慧燕,廣東非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郭樹明,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告:譚某,男,漢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區(qū)。公民身份號碼:×××1678。
原告彭某訴被告譚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慧燕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jīng)本院傳喚未到庭參與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于1993年底經(jīng)人介紹認識,××××年××月××日登記結婚。1999年11月24日,原、被告生育長子譚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子譚某乙。原告稱雙方婚后感情一直不好。2013年9月26日,原告又訴至本院要求離婚,本院(2013)珠香法灣民一初字第84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被告不準離婚。本案庭審時,原告稱長子譚某甲2007年至2012年9月份隨原、被告一起在珠海市生活,現(xiàn)在廈門就讀初中,生活費每月1500-1700元、學費每年1萬元;次子譚某乙出生后一直隨原、被告及原告父母在珠海市生活,學費每月1200元、生活費每月1000元;同意被告在答辯狀中關于小孩撫養(yǎng)權與探望權的意見,長子成年前原、被告各自負擔自己撫養(yǎng)小孩的撫養(yǎng)費,長子成年后被告應每月向原告支付撫養(yǎng)費2000元;原、被告各自在珠海市某公司上班,收入每月15000元。
關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chǎn)。1、蘭埔房產(chǎn),該房屋登記在原、被告名下。2014年12月30日,中國建設銀行珠海市分行個貸中心出具《證明》顯示:蘭埔房產(chǎn)貸款總金額351000元,截止2014年12月30日剩余貸款金額74860.03元。2、獅山房產(chǎn),該房屋登記在被告名下。2015年1月21日,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貸款已還款明細清單顯示:獅山房產(chǎn)尚欠本金余額53088.43元。3、福特牌小汽車,該汽車登記在原告名下,由原告實際控制、使用。兵器裝備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還款清單顯示:福特牌小汽車尚欠貸款24999.94元。4、比亞迪小汽車。該汽車于2009年10月12日以含稅價58000元購買,沒有貸款,登記在原告名下,原告稱該汽車現(xiàn)在由被告實際控制、使用。經(jīng)原告申請,本院委托珠海中正土地房地產(chǎn)與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對蘭埔房產(chǎn)、獅山房產(chǎn)及比亞迪汽車、福特汽車作了價格評估。其評估意見為:比亞迪牌汽車無法現(xiàn)場查勘,未知其新舊程度及其他情況,不能評估;福特牌汽車評估值為61916元;蘭埔房產(chǎn)評估值為1589380元;獅山房產(chǎn)評估值為368620元。原告為此支出評估費人民幣8764元。庭審時,原告主張比亞迪汽車、獅山房產(chǎn)歸被告所有,福特汽車、蘭埔房產(chǎn)歸原告所有,再由原告補償被告差價。
本院認為:原、被告在婚姻生活中多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在上次起訴離婚后原、被告感情亦未有改善跡象,在原告向本院提出本案第三次離婚之訴中,被告也表示同意與原告離婚,故本院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被告在答辯狀中表示原、被告長子譚某甲歸被告直接撫養(yǎng),次子譚某乙歸原告直接撫養(yǎng),原、被告均有權探望對方直接撫養(yǎng)的小孩。原告對被告答辯狀中的意見無異議,結合前幾年兩個小孩跟隨原、被告共同在珠海市生活的情況,本院確定原、被告長子譚某甲歸被告直接撫養(yǎng),次子譚某乙歸原告直接撫養(yǎng)。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結合原、被告的意見,原、被告在協(xié)商后均有權探望對方直接扶養(yǎng)的小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因此,原、被告均應承擔兩個小孩的撫養(yǎng)費。結合原、被告意見和兩個小孩的年齡、生活、學習等情況,本院確定在長子譚某甲成年前(即2017年11月24日前),原、被告各自負擔自己直接撫養(yǎng)小孩的撫養(yǎng)費。之后(2017年11月25日起),考慮到次子譚某乙伙食費、醫(yī)療費、教育費等各項費用的支出,原、被告雙方的收入水平、負擔能力、當?shù)氐膶嶋H生活水平等情況,本院酌定由被告在每月十日前支付當月?lián)狃B(yǎng)費2000元。支付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本院認定被告應支付撫養(yǎng)費從2017年11月25日起至次子譚某乙能獨立生活止。
關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分割。由于案涉兩套房產(chǎn)、兩輛汽車屬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chǎ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chǎn)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的規(guī)定,被告主張兩套房產(chǎn)的權益由譚某甲、譚某乙各得50%沒有依據(jù),相關財產(chǎn)應當由原、被告平均分割。具體分割如下:
經(jīng)評估,福特牌汽車評估值為61916元、蘭埔房產(chǎn)評估值為1589380元、獅山房產(chǎn)評估值為368620元,對此評估意見原告沒有意見,被告也未提出異議,本院以此認定上述三項財產(chǎn)的市場現(xiàn)值。比亞迪牌汽車在被告控制、使用下無法評估,結合該汽車2009年10月12日以含稅價58000元購買的情況,本院酌定按每年10%的折舊計算,確定其市場現(xiàn)值為23200元。被告在答辯狀中表示蘭埔房子由原告帶譚某乙居住,獅山路房子由被告帶譚某甲居住,粵C×××××車由甲方使用,粵C×××××車由乙方使用。庭審時,原告表示比亞迪汽車、獅山房產(chǎn)歸被告所有,福特汽車、蘭埔房產(chǎn)歸原告所有,再由原告補償被告差價。結合原、被告的上述意見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chǎn)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的規(guī)定,本院確定比亞迪汽車、獅山房產(chǎn)歸被告所有,原告彭某應協(xié)助被告譚某辦理車輛的過戶手續(xù);福特汽車、蘭埔房產(chǎn)歸原告所有,被告譚某應協(xié)助原告彭某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xù)。關于差價補充償。比亞迪汽車現(xiàn)值23200元、獅山房產(chǎn)現(xiàn)值368620元、福特汽車現(xiàn)值61916元、蘭埔房產(chǎn)現(xiàn)值1589380元,扣除獅山房產(chǎn)尚欠本金余額53088.43元、蘭埔房產(chǎn)剩余貸款金額74860.03元、福特牌小汽車尚欠貸款24999.94元,原告應補償被告的款項為:((1589380元-74860.03元+61916元-24999.94元)-(368620元-53088.43元+23200元))÷2=606352.23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chǎn)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第8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彭某與被告譚某離婚,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脫離夫妻關系;
二、原、被告長子譚某甲歸被告譚某直接撫養(yǎng)、次子譚某乙歸原告彭某直接撫養(yǎng),原、被告在協(xié)商后均有權探望對方直接扶養(yǎng)的小孩;從2017年11月25日起至次子譚某乙能獨立生活止,被告譚某在每月十日前支付當月?lián)狃B(yǎng)費2000元;
三、珠海市香洲區(qū)蘭埔路XXX號X棟X單元301房(權證號碼C5××00)、車牌號碼粵C×××××福特牌小汽車歸原告彭某所有,被告譚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nèi)協(xié)助原告彭某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xù);珠海市香洲獅山路XX號X棟1406房(權證號碼C5××87)、車牌號碼粵C×××××比亞迪牌小汽車歸被告譚某所有,原告彭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nèi)協(xié)助被告譚某辦理車輛的過戶手續(xù);原告彭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nèi)補償被告譚某房屋、車輛分割款項606352.2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010元、評估費人民幣8764元,合計人民幣17774元,由原、被告各自負擔888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美均
人民陪審員 馬德懷
人民陪審員 金 昉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 蔡 欲
謝職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