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XX公司因與佛山市XX公司買賣合同糾紛
來源:嚴達興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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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分析
上訴人(原審被告):佛山市A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
法定代表人:古X1。
委托訴訟代理人:嚴XX,廣東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佛山市B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
經(jīng)營者:吳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廣東XX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廣東XX實習(xí)律師。
上訴人佛山市A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佛山市B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605民初46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審理過程中,查明上訴人在法定上訴期間提出上訴后未預(yù)交上訴費用,經(jīng)法院向其送達《預(yù)交上訴費通知書》,仍未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內(nèi)預(yù)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應(yīng)視為其對自己上訴權(quán)利的放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訴人佛山市A公司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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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達興律師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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