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流公司與某環(huán)保公司運輸合同糾紛
律師觀點分析
原告:某物流公司,住所地肇慶市鼎湖區(qū)。
法定代表人:吳XX。
委托代理人:嚴XX,廣東XX律師。
被告:某運輸公司,住所地肇慶市鼎湖區(qū)廣利街道辦事處塘口居委會(赤頂)。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謝XX,廣東XX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XX,廣東XX實習律師。
原告某物流公司訴被告某運輸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嚴XX,被告委托代理人謝XX、黃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7年5月,原、被告雙方簽訂《污泥運輸服務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原告按每噸150元的含稅價格,為被告運輸污泥。2018年4月30日合同屆滿后,原被告繼續(xù)按原合同履行運輸服務合同。自2017年11月后,被告開始拖欠運輸費。2018年9月5日,原、被告經對賬后確認: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被告拖欠原告運輸費用共計XXX.5元。后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絕支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請求判令:1、被告清償原告運輸費用共計XXX.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貸款利率,自起訴之日起計付至實際支付日止);3、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提供證據(jù)如下:
1、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證明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污泥運輸服務協(xié)議、運費匯總表,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運輸關系,被告對欠原告的運輸費予以確認。
被告辯稱:根據(jù)原告提起的訴訟請求,我公司不予認可。理由如下:因訴訟標的金額特別巨大,運輸合同的落款處,我公司沒有確定日期的,原告沒有提供出貨單、過磅單、入倉單,因此我公司認為這份合同履行是有問題的。對原告提供污泥運費匯總表不予認可,運輸費用金額達幾百萬元,沒有理由就只有幾張紙,希望原告提供充分及有效的證據(jù),這樣才能做到事實勝于雄辯,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沒有提供證據(jù)。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原、被告簽訂《污泥運輸服務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原告為被告運輸污泥,從深圳市水務局管轄的污水處理廠運輸至肇慶市鼎湖區(qū)廣利街道XX,運輸價格為每噸150元,每月2日前由原告提供污泥運輸數(shù)量與被告核對一個月的運輸費,核對無誤后,原告開出稅率為11%的增值稅專用運輸發(fā)票,被告在90個工作日內向原告轉賬支付相應的運輸服務費。2018年9月5日,原、被告經對賬后,雙方訂立《肇慶吉源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污泥運費匯總表》,雙方均在表上蓋章確認: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間,原告的運輸費用為XXX.5元。之后被告沒有支付過運輸費。
本院認為:本案為運輸合同糾紛。原、被告簽訂的《污泥運輸服務協(xié)議》合法有效,原告按協(xié)議完成了運輸貨物到約定地點的運輸工作,被告沒有及時向原告支付運輸費,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原告主張被告支付運輸費,以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從提起本案訴訟之日起至實際付清貨款之日止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理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某運輸公司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某物流公司運輸費XXX.5元及該款從2018年11月2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至付清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3452元,由被告某運輸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