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工作時被人打傷是否屬于工傷
來源:楊濤律師
發(fā)布時間:201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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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劉某為本市某公司門崗保安。某日深夜,一社會車輛欲強行進入該公司停車,劉某當即予以拒絕,司機蠻橫無理,將劉某毆打致重傷。事后,該案經公安部門調解,劉某從侵害人處獲得了部分民事賠償。
但該事故畢竟給劉某造成一筆巨大的醫(yī)療費用,且影響了他的正常工作,而單位既沒有給劉某繳納工傷保險,又不愿承擔任何責任。劉某迫于無奈向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請求將該事故認定為工傷。
爭議焦點:
本案的焦點在于劉某的受傷,雖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所致,但其已經得到了相應的民事賠償,是否還有權利要求進行工傷認定?
觀點一認為,劉某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工作時,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傷害,雖然已得到民事賠償,但仍可主張其要求工傷認定的權利并要求公司承擔相應責任。
觀點二則認為,劉某的受傷雖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但其已通過公安部門獲得了民事賠償,作為公司已沒有義務再為其申請工傷認定并承擔相應責任。
結論和理由:
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調查核實后認為,劉某所受暴力傷害是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傷害,雖已得到了民事賠償,但這與其要求工傷認定的權利不相沖突,故受理了此案,并作出了認定為工傷的結論。
分析點評:
本案中,雙方對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傷害”并無異議,焦點在于劉某在獲得了民事賠償后是否還有主張其工傷認定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在該問題上意見產生了分歧。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都應當認定為工傷。
其實,在這幾種情形下發(fā)生的工傷,大多是由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因此可以理解為,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符合規(guī)定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劉某獲得的賠償是其主張的民事權利,可從本質上不影響其繼續(xù)要求主張工傷認定的權利;前者所維護的是劉某作為一般公民的權利,后者所維護的是其作為一名勞動者的權利,兩者不相沖突。
劉某為本市某公司門崗保安。某日深夜,一社會車輛欲強行進入該公司停車,劉某當即予以拒絕,司機蠻橫無理,將劉某毆打致重傷。事后,該案經公安部門調解,劉某從侵害人處獲得了部分民事賠償。
但該事故畢竟給劉某造成一筆巨大的醫(yī)療費用,且影響了他的正常工作,而單位既沒有給劉某繳納工傷保險,又不愿承擔任何責任。劉某迫于無奈向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請求將該事故認定為工傷。
爭議焦點:
本案的焦點在于劉某的受傷,雖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所致,但其已經得到了相應的民事賠償,是否還有權利要求進行工傷認定?
觀點一認為,劉某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工作時,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傷害,雖然已得到民事賠償,但仍可主張其要求工傷認定的權利并要求公司承擔相應責任。
觀點二則認為,劉某的受傷雖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但其已通過公安部門獲得了民事賠償,作為公司已沒有義務再為其申請工傷認定并承擔相應責任。
結論和理由:
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調查核實后認為,劉某所受暴力傷害是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傷害,雖已得到了民事賠償,但這與其要求工傷認定的權利不相沖突,故受理了此案,并作出了認定為工傷的結論。
分析點評:
本案中,雙方對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傷害”并無異議,焦點在于劉某在獲得了民事賠償后是否還有主張其工傷認定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在該問題上意見產生了分歧。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都應當認定為工傷。
其實,在這幾種情形下發(fā)生的工傷,大多是由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因此可以理解為,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符合規(guī)定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劉某獲得的賠償是其主張的民事權利,可從本質上不影響其繼續(xù)要求主張工傷認定的權利;前者所維護的是劉某作為一般公民的權利,后者所維護的是其作為一名勞動者的權利,兩者不相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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