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江北區(qū)田某建設工程款16萬余元追討成功案例
田某系河南省太康縣人,在寧波市主要從事建筑工地個人承包工作。2019年5月,田某的朋友張某將其在寧波市江北區(qū)某工地承包的土方工程中土方、瓦礫、塘渣運輸工作交由田某運輸、填埋,費用以實際工作量計算,并承諾不賺差價和不收取任何中間費。田某按時完成工作量,經(jīng)承包單位核算后向田某出具結算單。但發(fā)包人及張某互相推脫,不愿履行付款義務,拒絕向田某支付任何費用。
2020年6月,田某在網(wǎng)上看到甘忠良律師的信息,電話咨詢相關情形后直接帶著資料到事務所面對面咨詢關于該工程款的追討事宜。甘忠良律師耐心聽取了當事人對事情的陳述,并詳細的分析資料,因為田某只認識張某,既不知道承包人,也不知道分包人,更不知道現(xiàn)場負責人屬于哪家單位,沒有任何書面合同,有且只有口頭協(xié)議和部分催討工程款的微信聊天記錄。甘律師建議其將總承包人、工程現(xiàn)場負責人及張某列為共同被告,由共同被告出庭說明情況,查清事實,從而確定付款義務人;并向田某解釋了可能出現(xiàn)的各種情況及應對措施,告知其相關事宜,需要進一步調取、組織證據(jù),爭取工程款獲得全部支持。
田某聽取甘忠良律師的解釋后,當即表示委托甘忠良律師幫其辦理相關事宜。接受委托后,甘忠良律師迅速地整理相關材料,調取該工程項目的工程地點,以確定管轄法院;根據(jù)網(wǎng)上就該工程項目的相關報道,確認工程現(xiàn)場負責人的工作單位,繼而查實分包人。一切準備就緒,甘忠良律師就工程款追討向寧波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寧波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后,多次組織訴前調解。張某和田某原系朋友,因此事糾紛徹底決裂,拒絕調解。后經(jīng)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該工程的業(yè)主單位、總承包人、分包人均完成付款義務。由田某完成工作內容的工程款已足額支付給張某。甘律師積極爭取,最終工程款16萬余元全部得到支持,由張某承擔付款義務。
田某的追討金額合計為16萬余元。對這一結果,田某及家人感到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