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的貨款糾紛
一、基本案情
蘇州某有限公司與貴州某有限公司簽訂不銹鋼波紋管購銷合同,合同約定“蘇州某公司向貴州某公司提供2.44噸,單價44000元,總價為107360元的波紋管,交貨地點在貴州某公司所在地,合同簽訂后,蘇州某公司于5月2日履行了交貨義務,被告實收貨物重量為2.585噸,按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以需方電子檢斤單數(shù)量為準計算剩余貨款的規(guī)定,至第二年年6月,貴州某公司尚欠蘇州某公司貨款61740元。
二、辦案思路和過程
蘇州某公司委托我們代理此案,律師查詢了雙方公司的基本情況,充分分析案情后,律師認為這是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在審查和補充證據(jù)后,代理律師認為可以采取索要拖欠貨款本金及利息的訴訟策略。
第一、蘇州某公司與貴州某公司雙方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蘇州某有限公司與貴州某有限公司簽訂不銹鋼波紋管購銷合同,合同簽訂后,蘇州某公司已將合同項下產(chǎn)品如約交付給買方,蘇州某公司的合同義務已履行完畢,但貴州某公司接收產(chǎn)品后僅支付了部分合同價款,雙方對產(chǎn)品質(zhì)量無異議。因此,買賣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第二、貴州某公司不履行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蘇州某公司履行交貨義務后,貴州某公司尚欠貨款,因其僅履行部分合同付款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三、辦案結(jié)果
因本案證據(jù)準備充分,事實敘述清楚,本案在開庭時貴州某公司主動向法院申請調(diào)解,經(jīng)雙方協(xié)商,蘇州某公司被拖欠的貨款也在調(diào)解書簽收后如約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