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拿了一個月工資補償,還能主張工傷賠償嗎?
只拿了一個月工資補償,還能主張工傷賠償嗎?
員工在工作一個月左右受了工傷,單位私下與員工簽訂了協(xié)議,要求勞動者不得再主張工傷賠償,協(xié)議是否有效?佛山萬林律師所根據(jù)其代理的案件予以匯總說明。
【案情簡介】
張某是某餐飲公司的員工,于2019年8月入職,工作一個月左右,張某在清洗砧板時右手碰到刀口受傷,后前往醫(yī)院治療。因受傷治療需要,張某于2019年8月22日離職治療,張某于2019年9月19日向餐飲公司出具一份《收據(jù)》,載明張某的工資已經(jīng)結清,餐飲公司補貼張某一個月工資,張某承諾以后不再為手指受傷事宜及后期所發(fā)生的的風險向餐飲公司追討賠償。
后張某于2019年12月25日向勞動局申請認定工傷,經(jīng)勞動局認定為工傷,評定為十級傷殘。張某遂向勞動局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餐飲公司向張某支付工傷十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1437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7964元、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4491元等賠償項目。
【仲裁裁決】
仲裁委認為,張某雖然向餐飲公司出具了《收據(jù)》,承諾不再向餐飲公司追討工傷賠償,但該《收據(jù)》的內(nèi)容顯失公平,張某仍然有權申請工傷賠償。
因此,仲裁裁決餐飲公司向張某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1437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7964元、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4491元等賠償項目。
【律師解析】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發(fā)生工傷事故后應當承擔工傷賠償義務,該義務系工傷認定之后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有權處分自己要求工傷賠償?shù)臋嗬?,但這種處分行為應建立在勞動者充分知曉自己權利內(nèi)容的基礎上。
勞動者在工作受傷之后,單位為了減少糾紛,往往會與勞動者私下簽訂相關的協(xié)議,給予勞動者一定的賠償,并要求勞動者不得再向單位主張工傷賠償。本案中的《收據(jù)》正是如此,因本案的勞動者對自己的處分行為并不清晰,且《收據(jù)》的內(nèi)容明顯顯失公平,故本案的《收據(jù)》效力仲裁委并不認可,勞動者仍然有權向單位主張工傷賠償。
附:【工傷十級仲裁申請書參考】
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證號碼:×××.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請求事項:
1、請求確認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合同關系;
2、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交通費:2000元;
3、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停工留薪期工資:6000元/月×1個月=6000元;
4、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000元/月×7個月=42000元;
5、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6000元/月×1個月=6000元;
6、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6000元/月×4個月=24000元;
7、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買社保解除勞動合同(暫計算至2017年10月27日)的經(jīng)濟補償金:6000元/月×1個月=6000元;
以上費用共計:86000元。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自2017年2月18日進入被申請人×××從事木工開料工作。2017年3月31日9時30分左右,申請人在公司五樓車間操作平刨機加工木頭時,因木頭斷裂反彈,致左手中環(huán)指不慎被木頭打傷。受傷后被送往×××醫(yī)院治療,診斷為:左中環(huán)指末部分缺失。經(jīng)×××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經(jīng)×××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拾級,停工留薪期為1個月。工作期間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其購買社保。月平均工資是6000元,工資是現(xiàn)金發(fā)放形式,現(xiàn)申請人要求解除與被申請人的勞動合同關系。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申請人應獲得相應賠償。
綜上所述,申請人的請求事實清楚法律依據(jù)明確,為維護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特向貴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