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按時發(fā)工資,算不算違法,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嗎?
公司拖欠員工的工資幾個月之久,員工能否提出辭職?能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佛山萬林律師所根據其代理的案件予以匯總說明。
【案情簡介】
易某從2016年2月份開始調入某物業(yè)管理公司處進行工作,工作至2019年9月29日。從2019年5月開始,在公司其他員工都正常發(fā)放工資的情況下,易某的工資一直被公司拖欠。
易某無奈,于2019年9月28日向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申請仲裁,要求某物業(yè)管理公司向易某支付拖欠的工資15000元,同時向易某支付經濟補償金64500元、加班工資、12年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差額等。
【仲裁委裁決、法院判決】
申請仲裁以后,仲裁委支持了易某要求照常支付拖欠的工資15000元的請求,同時裁決某物業(yè)管理公司向易某支付經濟補償金61500元,裁決某物業(yè)公司向易某支付2年的年休假工資2970.1元。
某物業(yè)公司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仲裁裁決不服,起訴至一審法院,一審法院判決某物業(yè)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61500元。
某物業(yè)公司仍然不服一審判決,起訴至二審法院,期間雙方達成和解,某物業(yè)公司愿意支付68000元經濟補償金給易某。
【律師解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案中,某物業(yè)公司在正常發(fā)放其他員工工資的情況下,拖欠易某的工資長達5個月之久,迫使易某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要求,其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依法應當向易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附: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勞動法解釋一)》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