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緩刑案
陳某某交通肇事罪被判處緩刑案
律師按語:交通肇事罪,根據(j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同刑初字第478號
公訴機關廈門市同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X林,男,19X6年12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縣,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工,
戶籍地福建省惠安縣凈峰鎮(zhèn)xx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24日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同年7月6日被
公訴機關取保候審,2012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沈樹有,福建平齊律師事務所律師。
廈門市同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廈同檢刑訴[2012]
412號起訴書
指控被告人陳X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
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被告人陳X林自愿認罪,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
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的相關規(guī)定于2012
年8月了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廈門市同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
檢察員謝業(y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X林及其辯護人沈樹有到庭
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X月12日23時許,被告人陳X林駕駛
閩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422線自同安區(qū)五顯鎮(zhèn)往翔安區(qū)新圩
鎮(zhèn)方向行駛,行至422線五顯鎮(zhèn)店仔村過山埔路段時,跨越中心
雙實線碰撞對向直行的由黃X駕駛的閩XX號二輪摩托車,造成兩車損壞、黃X受傷經(jīng)送醫(yī)搶救無效死亡的后果。事故發(fā)生后,
陳X林駕車逃逸。經(jīng)同安交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陳X林
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陳 林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案接受調
查,并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另查明,現(xiàn)雙方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被告人陳X林支付被害人
黃X的家屬各項經(jīng)濟損失合計人民幣3767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屬
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X林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
經(jīng)庭審質證的未出庭證人黃X祥、李X普、蔡X得的證言;身份
證復印件、到案經(jīng)過、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
病歷材料、賠償協(xié)議書、諒解書等書證;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
場圖、現(xiàn)場照片;車輛技術檢驗報告書、尸體檢驗報告、交通事
故認定書;被告人陳X林的供述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陳X林具有自首情節(jié),系初犯、偶犯,犯
罪情節(jié)較輕,已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屬
的諒解,請求對被告人陳X林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并適用緩
刑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陳X林提交了惠安縣公安局XX派出
所和惠安縣凈峰鎮(zhèn)XX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該村委會請求對
被告人陳X林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并表示同意協(xié)助幫教。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X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造成一人
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
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惠林
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1.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2.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
協(xié)議,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以上量刑
情節(jié),鑒于被告人陳X林屬于過失犯罪,且其所在社區(qū)愿意監(jiān)管,
對被告人陳X林適用緩刑不會對所居住社區(qū)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本院決定對被告人陳X林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辯護人所提的辯
護意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
十三條第一、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
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
第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X林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
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
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楊明潔
人民陪審員柯偉陽
人民陪審員曾華瑩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本案所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
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
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
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
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
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
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
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
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
第九條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