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案例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014)禹民一初字第3136號
原告龍XX,女,生于1983年8月4日,苗族,住廣西柳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浩,河南天時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XX,男,生于1977年1月16日,漢族,住禹州市。
原告龍XX因與被告高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當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1月18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原告龍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高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龍XX訴稱:2012年,被告高XX向原告龍XX借款共計120000元,但是被告高XX卻遲遲不予清償?,F(xiàn)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高XX向原告龍XX清償借款120000元及利息。
被告高XX缺席無答辯。
原告龍XX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有:1、龍XX的身份證,證明原告龍XX的身份;2、借條兩份,證明被告高XX向原告龍XX借款共計120000元的事實。
被告高XX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
對原告龍XX提供的證據(jù),本院經審查后認為,該證據(jù)真實、合法、有效,且與本案事實有關聯(lián),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綜合上述證據(jù),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2012年10月、2013年1月,被告高XX因欠原告龍XX借款120000元未予清償,遂為原告龍XX出具借據(jù)兩份,其內容載明:“借條今借到現(xiàn)金貳萬元整(¥20000)借款人:高XX2012.10.1日”、“借條今高XX借到龍XX人民幣拾萬元整(¥100000)借款人:高XX”。后因原告龍XX向被告高XX催要無果,導致本案訴訟。
本院認為,被告高XX立據(jù)的借款手續(xù)符合法律規(guī)定,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被告高XX應當向原告龍XX清償。對于原告龍XX要求被告高XX支付利息的請求,鑒于原告龍XX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本案約定有利息,故應視為不支付利息。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高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龍XX款120000元。
駁回原告龍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700元,由被告高XX承擔,暫由原告龍XX墊付,待執(zhí)行生效判決時,由被告高XX支付原告龍XX。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國斌
人民陪審員?。憾殴趥?/span>
人民陪審員 :楊得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