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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信息

          寧某故意傷害(致死)案,一審輕處12年有期徒刑。

          作者:李旭峰律師 發(fā)布時間:2019-03-26 瀏覽量:0

          李旭峰律師接受寧某家屬委托后,多次,積極與被害人家屬溝通,最終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為被告人爭取12年有期徒刑的較輕刑罰。


                               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6)粵09刑初25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茂名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寧X仔。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該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李旭峰,廣東鴻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廣東省茂名市人民檢察院以茂檢公一刑訴(2016)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寧X仔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定開庭條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東省茂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劉艷霞、柯美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寧X仔及其辯護人李旭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8月27日16時許,被告人寧X仔在茂名市茂南區(qū)“xx藥店”內(nèi)觀看其朋友“亞蘭”打麻將期間與鄧某發(fā)生爭吵,并用手推亂麻將臺上的牌。而正在隔壁麻將臺打麻將的被害人譚某2譚某強(”,男,歿年36周歲)見狀便大聲喝止寧X仔,要求寧X仔不要影響其打麻將。為此,雙方產(chǎn)生矛盾并引發(fā)爭執(zhí)。隨即,譚某2譚某強拿起店“xx藥店”內(nèi)的水煙筒欲打向?qū)嶺仔,但被店“xx藥店”的老板陳某1陳某輝阻攔并搶下其手中的水煙筒放好。不一會兒,雙方又爭吵起來,寧X仔便拿出其褲袋內(nèi)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捅中譚某2譚某強的胸部等部位致譚某2譚某強當即失血倒地。寧X仔見狀乘亂逃跑。案發(fā)后,譚某2譚某強被送至茂名石化醫(yī)院搶救,于同日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次日,寧X仔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經(jīng)鑒定,死者譚某2譚某強系左胸部刀刺傷致心臟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訴機關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和現(xiàn)場勘察筆錄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寧X仔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寧X仔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寧X仔辯解稱: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有意見,指控有部分不屬實,是對方先拿煙筒打我,我情急之下才拿刀捅他的。

          辯護人李旭峰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一、辯護人對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被告人寧X仔有下列從輕量刑情節(jié):1、被告人寧X仔在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庭審中,寧X仔當庭主動認罪,悔過。有自首、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寧X仔的行為屬于防衛(wèi)過當。案發(fā)時,被害人手持水煙筒欲毆打被告人寧X仔,寧X仔在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時,用其隨身攜帶的平時用來割斷豬籠竹篾、繩索的水果刀亂比劃,刺傷被害人的行為應當認定屬于防衛(wèi)過當。3、本案屬因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犯罪;寧X仔屬初犯、偶犯;被害人對犯罪發(fā)生也有過錯;寧X仔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8月27日16時許,被告人寧X仔在茂名市xx藥店”內(nèi)觀看其朋友“亞蘭”打麻將期間與鄧某發(fā)生爭吵,并用手推亂麻將臺上的牌。而正在隔壁麻將臺打麻將的被害人譚某2譚某強(綽號“蠻牛強”,男,歿年36周歲)見狀便大聲喝止寧X仔,要求寧X仔不要影響其打麻將。為此,雙方產(chǎn)生矛盾并引發(fā)爭執(zhí)。隨即,譚某2譚某強拿起店”內(nèi)的水煙筒欲打向?qū)嶺仔,但被店“xx藥店”的老板陳某1陳某輝阻攔并搶下其手中的水煙筒放好。不一會兒,雙方又爭吵起來,寧X仔便拿出其褲袋內(nèi)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捅中譚某2譚某強的胸部等部位致譚某2譚某強當即失血倒地。寧X仔見狀乘亂逃跑。案發(fā)后,譚某2譚某強被送至茂名石化醫(yī)院搶救,于同日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次日,寧X仔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經(jīng)鑒定,死者譚某2譚某強系左胸部刀刺傷致心臟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害人譚某2譚某強家屬譚某群、陳某連、譚某霖、譚某琪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后被告人寧X仔通過其家屬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由寧X仔賠償被害人家屬人民幣二十二萬元,該款已履行完畢。被害人家屬出具書面諒解書,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譚耀群譚某群、陳亞連陳某連、譚鈞霖譚某霖、譚芷琪譚某琪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人寧X仔的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業(yè)已裁定準許。

          以上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jù):

          (一)書證、物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5年8月27日16時許,陳某1陳某輝報警稱,譚某2譚某強在官渡打麻將時與“狗云”發(fā)生口角,后雙方對打,“狗云”拿出隨身攜帶的刀具捅向譚某2譚某強致其受傷。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在同日對譚某2譚某強被故意傷害致死案立案偵查。

          2、拘留證、逮捕證、提訊證、鑒定意見通知書,證實本案偵查程序合法。

          3、抓獲經(jīng)過、發(fā)案立案破案經(jīng)過,證實2015年8月28日,犯罪嫌疑人寧X仔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供述其使用刀捅死譚某2譚某強的犯罪事實。

          4、戶籍資料,證實寧X仔作案時已達刑事責任年齡;譚某2譚某強歿年36周歲。

          5、搜查證、搜查筆錄、檢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實:在寧X仔位于茂名市電白區(qū)羊角鎮(zhèn)坑仔塘村出租屋內(nèi),公安民警扣押到寧X仔的休閑長褲一條及短袖上衣一條。此外,公安民警在寧X仔身上沒有發(fā)現(xiàn)任何可疑物品。

          6、嫌疑人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登記表,證實寧X仔無違法犯罪前科。

          7、茂名石化醫(yī)院《危重病人搶救記錄》,證實譚某2譚某強于2015年8月27日17時20分在茂名石化醫(yī)院搶救無效被宣告死亡。

          8、車輛信息,證實寧X仔駕駛區(qū)案發(fā)現(xiàn)場的摩托車粵K www.lxflawyer.cn 的車主是龔某。

          9、入所體檢表,證實寧X仔入所時未見明顯異常。

          10、證明,技術中隊出具的證明,譚某2譚某強被故意傷害致死案中提取的水煙筒,因案發(fā)后多人使用并清洗,已無法正常提取涉案人員的DNA。

          11、證明:(1)民警經(jīng)多方查詢,無法核實“阿蘭”(又名狗婆)的真實身份,故無法通知其來補充證言;(2)民警曾帶領嫌疑人寧X仔前往現(xiàn)場去查找其作案時所穿的白色長袖襯衣及作案時使用的道具,但無法查找到,故無法將衣服及兇器送檢;(3)民警查實陳某1陳某輝并沒有前往法醫(yī)部門進行傷情鑒定,故無法提供傷情鑒定文書。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劉某,證言證實:今天下午15時10分我到xx藥店時,我見到陳某1陳某輝站在門口,他的手已經(jīng)受傷。陳某1陳某輝叫我?guī)退巳尵?,并隨手將他的車鑰匙交給我。我看到受傷的男子是“蠻牛強”。送到石化醫(yī)院后不久,我便聽到醫(yī)生說“蠻牛強”已經(jīng)不行了。我沒有看到打架的過程。

          2、證人何某,證言證實:今天16時10分,我看見一名身穿白色襯衫的男子從運高藥店里走出來,他往北邊走了4米左右就把身上的衣服脫下來,用手拿著衣服往北邊的油桁屋村方向走去。我沒有看見刺傷人的過程。

          3、證人陳某1陳某輝,證言證實:今天14時30分許,譚某2譚某強(死者)在茂名市人民北路我的麻將檔打麻將,“狗云”在一旁看另一臺打麻將(亞媚、“狗婆”、陳某2陳某福和一名我不認識的男子同一臺),15時30分許“狗云”說亞媚不會打麻將,亞媚就叫“狗云”走開,“狗云”就用手推開麻將導致麻將掉下地上并說不要再打了。隔壁臺的譚某2譚某強就對“狗云”說你怎么吵都行不要影響我打牌,然后譚某2譚某強與“狗云”就發(fā)生口頭爭執(zhí)并且雙方都打算沖向?qū)Ψ较氪蚣?。期間我就抱住“狗云”阻止雙方打架,譚某2譚某強就拿著水煙筒過來,我見這種情況就放開“狗云”走去把譚某2譚某強的水煙筒搶下來并抱住譚某2譚某強,雙方?jīng)]有過激的行為后我便放開了譚某2譚某強。我放開譚某2譚某強不到一分鐘雙方又開始爭吵起來了,當時雙方的言語都很過激,在爭吵期間場面有點混亂,這時我看見“狗云”在褲兜里拿了一把小刀(長約20厘米)出來即時捅向了譚某2譚某強,我看見約捅了兩三刀譚某2譚某強,見狀我就馬上把“狗云”抱住,抱到門口處時我強行把“狗云”手中的小刀甩開了,在甩開“狗云”手上的刀后我才發(fā)現(xiàn)我的左手也被捅傷了,由于左手痛,我放開了“狗云”,“狗云”就馬上往北面逃跑了,這時譚某2譚某強已不醒人事了,我就立即叫旁邊的人把譚某2譚某強送到石化醫(yī)院搶救。當時周易陽周某陽、劉誠勇劉某勇、亞媚、“狗婆”、陳某2陳某福和一名我不認識的男子在場。

          我經(jīng)營的店“運高藥店”內(nèi)沒有裝有監(jiān)控?!肮吩啤迸c譚某2譚某強打架時,譚某2譚某強沒有用水煙筒毆打到“狗云”。我看見兩人爭吵起來,譚某2譚某強隨手拿起我店內(nèi)的水煙筒,我見狀就上前從正面抱住譚某2譚某強并從他手中搶下水煙筒,并將水煙筒放在房內(nèi)的角落頭附近,然后我就放開譚某2譚某強,結(jié)果沒有多久他們雙方又吵起來,我就站在他們中間繼續(xù)勸架,我當時見到“狗云”右手一直放在右褲袋里,突然“狗云”彎下腰轉(zhuǎn)個身拿出一把匕首用力刺向我身后的譚某2譚某強,我回頭一看發(fā)現(xiàn)譚某2譚某強被刺中后向后倒下,而“狗云”蹲起身繼續(xù)用匕首向譚某2譚某強身上刺,我見狀馬上沖上去抱住“狗云”,結(jié)果“狗云”用匕首劃傷了我的左手,我馬上就將“狗云”抱到門口附近并抓住他的雙手將其匕首抖掉,后來“狗云”撿起匕首跑出門口向北面逃跑。該水煙筒現(xiàn)在還在店內(nèi),但是當時很多人用過且已經(jīng)清洗過了。

          4、證人龔某,證言證實:粵K×××××摩托車是我的,這輛摩托車現(xiàn)在放在我岳母家,一般是我岳父寧X仔或者我大舅寧兆平寧某平開。我的摩托是2014年年底開始放在我岳父岳母家的。我岳父寧X仔以前是做販賣豬仔生意的。

          5、證人周某,證言證實:今天中午15時許,我在xx藥店與“亞安”、“亞勇”、“蠻牛強”四人打麻將,我們打了約半個小時候,另一張臺也開始打麻將了,那桌有“九婆”、一名穿黃色衣服的男子、一名女子和陳某1陳某輝在打,而“九云”站在旁邊看。約16時許,另一臺人不知為何產(chǎn)生了糾紛,這時“蠻牛強”不知道說了一句什么話,“九云”、“蠻牛強”兩人便相互扭打起來,這時陳某1陳某輝走到兩人中間隔架,我也用手去隔開“九云”,但“九云”用力往“蠻牛強”沖去,“九云”用力推“蠻牛強”往藥店的東北角,“蠻牛強”被撞倒在地并撞擊到其他物品形成巨響,很快,“九云”便停止打架往外走。我見到“九云”的左手拿到一把匕首,匕首上全是血跡,“九云”不穿鞋走出藥店。我能辨認“九云”。

          6、證人陳某2陳某福,證言證實:在旁邊桌打麻將的“阿強”叫“狗佬”不要吵影響他打麻將,接著“狗佬”與“阿強”又吵起來,沒幾句,“狗佬”走到“阿強”位置邊,“阿強”站起來,二人各自推了對方,打了兩拳,當時,陳木清陳某清及店內(nèi)的人都上前勸架?!肮防小迸c“阿強”被勸開后,二人繼續(xù)吵架,幾句話后,“狗佬”非常生氣地從他褲袋拿出匕首,沖過去連續(xù)刺了幾刀“阿強”,其中兩刀是胸口部位,“阿強”衣服染血并當場倒地。陳木清陳某清過去抱著“狗佬”出到店門口,接著將其手中的匕首打落在地上,我等過去搶救“阿強”發(fā)現(xiàn)“阿強”已大量出血昏迷了?!肮防小币姞畋銚炱鸬厣系呢笆滋优堋X笆椎牡度虚L約10厘米,類似一把彈簧刀。我可以辨認出“狗佬”。

          我之前在做筆錄時說錯了經(jīng)營“店”麻將檔老板的名稱,該麻將檔的老板是陳某1陳某輝,而不是陳木清陳某清。

          7、證人林某,證言證實:坐在我北面的女子叫“狗佬”走開,不讓他看她打牌。但是“狗佬”不肯離開,就跟她吵起來,并用手去推亂我們的麻將。我們沒有理他,隔壁臺有個正在打麻將的男子就跟他吵起來。他們吵著吵著就想吵架,檔主抱住“狗佬”,打麻將的那名的男子也被其他人攔住了。兩人越吵越厲害,“狗佬”推開檔主,沖過去推倒打麻將的那名男子,我還看到他打那名男子,但是當時我站在他背后,沒看清楚他是怎么打人的。檔主沖過去抱住“狗佬”,我看到“狗佬”手上拿著一把刀(長約十五厘米,像是彈簧刀),他的手和刀上都有血。倒在地上的那名男子胸前有大量的血跡,他睡在地上叫旁邊的人報警。我可以辨認“狗佬”。

          8、證人張某,證言證實:案發(fā)兩人起爭執(zhí)的過程與林某的一致。我只看到“狗佬”推倒“亞強”,然后我就離開店鋪了,沒看到后面的事情。但我看到“狗佬”拿著一把黑色匕首從店里面走出來,他離開時還遺漏一只黃色的皮鞋在現(xiàn)場。

          9、證人鄧某,證言證實:當時“狗佬”站在我身后看我打麻將并說我打牌慢,并開始罵我,我當時叫“亞輝”過來趕走“狗佬”,不讓其看我打牌。這時“狗佬”發(fā)火了并將麻將桌上的麻將全部推倒在地上。這時,在另一桌打麻將的“亞強”就對“狗佬”說你是不是來踩場的?!肮防小闭f是,兩人就對罵起來并想打架?!皝嗇x”沖到兩人中間攔開了“狗佬”和“亞強”,但兩人繼續(xù)相互對罵,并隔著“亞輝”用拳頭毆打?qū)Ψ?。我見狀就離開了。我能辨認“狗佬”。

          10、證人寧某,證言證實:我今天帶我親戚寧X仔到公安投案自首。我找到寧X仔后,他告訴我,他在2015年8月27日下午在茂南區(qū)官渡旁邊的麻將檔內(nèi)因與一名男子產(chǎn)生口角,當時這名男子使用水煙筒打他,所以寧X仔一時沖動就使用刀具捅傷那名打傷他的男子。

          11、證人譚某1譚某杰,證言證實:我辦完住院手續(xù),謝醫(yī)生就打電話告訴我,我弟弟譚某2譚某強搶救無效死亡了。醫(yī)生叫我們進手術室,我看到譚某2譚某強躺在手術臺上,全身是血。從面貌特征、體型特征上可以確定他是譚某2譚某強,并且他是我的親弟弟,我能確認死者是譚某2譚某強。他的朋友有人叫他“蠻牛強”。

          (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寧X仔的供述與辯解:我于2015年8月27日約14時,在茂名市茂南區(qū)官渡市場旁與“蠻牛強”打架并將其打傷,現(xiàn)在來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我綽號“狗云”、“狗佬”。

          2015年8月27日14時許,我駕駛一輛女裝摩托車搭朋友阿蘭去到官渡市場xx藥店”的麻將檔打麻將。檔內(nèi)有兩桌人打麻將,一桌有阿蘭、“肥婆”(也叫亞媚)和兩名不識名字的男子;另一桌在約兩米外,有“蠻牛強”及另三名不識的男子。而我在阿蘭那桌看他們打麻將。過了一會,“肥婆”不想我看她打牌,兩次叫我走開到遠點的墻邊坐著,我便生氣了,用手推亂麻將臺上的牌讓他們玩不了,并叫阿蘭不要打了離開這里。這時“蠻牛強”大聲對我說“不要吵我打麻將”,我說我在這邊推倒麻將影響不了你。然后“蠻牛強”用很多粗口罵我母親,我說你為什么那么針對我,我又沒得罪你。我與“蠻牛強”爭吵起來,“蠻牛強”站起來拿水煙筒想打我,亞輝見狀馬上阻止“蠻牛強”。“蠻牛強”受阻后便與我繼續(xù)爭吵,但很快,“蠻牛強”繼續(xù)手持水煙筒向我沖過來,我見“蠻牛強”向我沖來,腦海里想起我褲袋內(nèi)有一把水果刀,我便立即用我的右手從褲袋內(nèi)取出該水果刀,當“蠻牛強”靠近我身邊時,我便持著該水果刀也向著“蠻牛強”迎上去“蠻牛強”開始對打,“蠻牛強”用水煙筒打我時,我躲閃并用右手持著該水果刀向著“蠻牛強”身體正面部分進行劈和捅,我不斷地持刀向著“蠻牛強”的身體正面部分劈和捅,很快他便摔倒在地了。我所穿的皮鞋和摩托車遺留在現(xiàn)場。我沿著官渡市場北面一路走時,當我到達一條村莊時,附近有小塊的竹林和蕉林,我發(fā)現(xiàn)我的白色長袖襯衣遺留有大量的血跡,我便脫開該衣服往旁邊丟棄。我搭乘摩托車逃回我的出租屋,發(fā)現(xiàn)身上的水果刀和手機均不見了。我回出租屋洗澡了。

          我手持水果刀都是向著“蠻牛強”身體正面進行劈、捅,由于當時情況激烈,具體劈、捅中哪些部位我記不清了?!靶U牛強”沒有持水煙筒打到我,我躲閃開了,但他身體碰撞到我。(為何要選擇不斷刺、捅的方式與“蠻牛強”對打?)因為當時我已處于激憤的狀態(tài)。我所穿的鞋、我駕駛前往運高藥店的摩托車都遺留在現(xiàn)場了。

          案發(fā)時,“蠻牛強”用水煙筒要打我,當時我氣在頭上,頭腦很亂,失去理智,便用水果刀與“蠻牛強”對打。之前我被“蠻牛強”罵我忍他是因為我與他同桌打牌導致。但案發(fā)時他在鄰桌打牌,我做的事與他無關,他還罵我,所以我就不忍,而與他頂撞。我與“蠻牛強”打架時沒想過想達到什么目的。

          我使用我隨身攜帶的一把水果刀參與打架的。我平時用該把水果刀用作割掉系在豬籠上的繩索,該把水果刀我在沒有特殊情況都攜帶在身上,案發(fā)當天我也攜帶在身上。該把水果刀總長約30多厘米,刀刃長約20厘米,單刀刃,尖頭,刀刃呈銀白色。案發(fā)時,該把水果刀藏在我的褲袋里。案發(fā)后我逃走時搭乘摩托車時不知道遺留了。

          (四)、鑒定意見

          1、(茂南)公(刑)鑒(法尸)字(2015)008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報告》,鑒定意見:死者譚某2譚某強系左胸部刀刺傷致心臟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茂)公(司)鑒(DNA)字(2015)343號《法醫(yī)學DNA檢驗鑒定書》,鑒定意見:(1)201534308-1(VR029摩托車旁黃色皮鞋1只右足鞋墊腳跟處)號檢材基因分型與201534301(寧X仔血樣)號檢材的基因分型一致;(2)201534305(06號臺邊血跡)、201534309-2(麻將桌旁黃色皮鞋1只左足鞋面上血跡)號檢材基因分型與201534302(譚某2譚某強血樣)號檢材的基因分型一致;(3)201534304(房內(nèi)圓凳上血跡)、201534306(09號麻將桌邊血跡)、201534308-2(VR029摩托車旁黃色皮鞋1只右足鞋面上血跡)、201534310(寧X仔長褲上的血跡6份)號檢材基因分型與201534303(陳某1陳某輝血樣)號檢材的基因分型一致;(4)201534309-1(麻將桌旁黃色皮鞋1只左足鞋墊腳跟處)號檢材檢見混合基因分型;(5)201534307(VR029摩托車手把)號檢材未檢見有效基因分型,無法進一步比對。

          3、(茂)公(司)鑒(DNA)字(2016)004號《法庭科學DNA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在排除同卵雙胞胎和近親的前提下,支持201534302號(譚某2譚某強血樣)檢材所屬個體和201600401號(譚某群血樣)檢材所屬個體符合親生關系。(即證實死者為譚某2譚某強。)

          (五)、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1、現(xiàn)場勘查檢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勘驗檢查于2015年8月27日17時35分開始,至同日19時00分結(jié)束。現(xiàn)場地點:茂名市xxx藥店”?,F(xiàn)場提取到血跡若干份、鞋印一枚、皮鞋一雙。

          2、寧X仔指認作案現(xiàn)場,xx店圖是其于2015年8月27日下午與“蠻牛強”產(chǎn)生糾紛,并使用道具捅傷“蠻牛強”的地方。

          3、辨認筆錄

          (1)陳某1陳某輝辨認出3號男子(寧X仔)就是在麻將檔用到刺傷譚某2譚某強的“狗云”;辨認出10號男子是譚某2譚某強。

          (2)周某辨認出5號男子(寧X仔)就是在運高麻將檔用刀刺傷“阿強”的“九云”。

          (3)陳某2陳某福辨認出3號男子(寧X仔)就是在麻將檔用刀刺傷“阿強”的“狗佬”;辨認出6號男子就是“阿強”(譚某2譚某強)。

          (4)林某辨認出6號男子(寧X仔)就是在茂南區(qū)人民北路麻將檔用刀刺傷人的“狗佬”。

          (5)張某辨認出11號男子(寧X仔)就是“狗佬”。

          (6)鄧某辨認出5號男子(寧X仔)就是在運高藥店麻將檔內(nèi)與“亞強”打架的“狗佬”。

          (7)譚某1譚某杰辨認出8號男子就是其弟弟譚某2譚某強。

          (8)寧X仔辨認出9號男子就是“蠻牛強”(譚某2譚某強)

          4、簽認照片

          寧X仔簽認了作案當天用到捅傷蠻牛強后逃跑時遺留在現(xiàn)場的淡黃色皮鞋,簽認了其做案時所穿的衣物,簽認“蠻牛強”毆打其的水煙筒,簽認其騎去案發(fā)現(xiàn)場的摩托車,車主是其女婿龔某。

          (六)、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訊問視頻及現(xiàn)場指認視頻共3張光碟。

          二、辯護人提交的證據(jù):

          刑事諒解書、刑事諒解協(xié)議、代收據(jù)各一份,證實被告人通過其家屬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由被告人賠償被害人家屬人民幣二十二萬元,該款已履行完畢,被害人家屬出具書面諒解書,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以上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寧X仔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寧X仔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寧X仔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寧X仔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27年8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亞車

          審 判 員  徐忠圣

          助理審判員  張 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楊冬冬

          速 錄 員  劉小鋒

          附:適用法律法規(guī)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lxfls.cn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李旭峰律師

          李旭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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