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qū)財政局訴海南XX管理人其他經濟合同糾紛糾紛案判決書
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qū)財政局訴海南XX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管理人其他經濟合同糾紛糾紛一案
時間:2008-10-20 當事人: 河北省**市**區(qū)財政局、海南***信托投資公司管理人 法官:高江南 文號:(2008)瓊民二終字第4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北省**市新華區(qū)財政局,住所地河北省*市*區(qū)**街*區(qū)委三樓。
法定代表人柴XX,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劉厚緒,河北海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海南省XX市XX新村5號XX大廈19層。
負責人漆慧,清算組組長。
委托代理人王偉強,海南外經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河北省XX市XX區(qū)財政局(以下簡稱XX區(qū)財政局)與被上訴人海南XX信托投資公司管理人(以下簡稱XX公司管理人)其他證券合同糾紛一案,XX區(qū)財政局不服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2008)海南民初字第1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據以提起訴訟的事實依據為XX市XX區(qū)國債服務部轉讓給XX公司經營后,在XX公司經營期間,尚有16家單位購買XX公司經營人員自行印制的《國庫券代保管憑證》,共計本金40749316.97元及相應利息6469718.767元,至今尚未兌付。但是,原告既不是該筆債權債務的權利人,也沒有證據證明16家單位授權其向XX公司管理人主張權利。原告認為其行使的是代位權,但沒有提供相應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加以佐證。因此,原告不是本案其它證券合同糾紛一案的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河北省XX市XX區(qū)財政局的起訴。原告已向本院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77895元,本院應將人民幣277895元退還原告。
XX區(qū)財政局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2008)海南民初字第12號民事裁定,確認上訴人河北省XX市XX區(qū)財政局為與被上訴人海南XX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破產管理人其它證券合同糾紛一案的合法當事人,符合起訴條件,并對上訴人所申報的債權本金40749316.97元和利息6469718.767元進行依法確認。具體理由為,一、1999年2月,上訴人與原海南XX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下簡稱XX公司)簽訂《轉讓協(xié)議書》一份,將XX市XX區(qū)國債服務部(下簡稱國債服務部)轉讓給XX公司,XX公司也實際接收了該國債服務部,并對外進行了實際經營,全權進行了支配和管理。但在XX公司經營的期間,XX公司卻使用自行印制的《國庫券代保管憑證》向社會發(fā)行,非法吸收社會資金。至今尚有16家單位購買XX公司自行印制的《國庫券代保管憑證》,共計本金40749316.97元及相應利息6469718.767元尚未兌付。上訴人認為,該款項依法應由XX公司承擔償還責任。二、至2002年9月,由于XX公司不能兌付到期國債,引發(fā)XX市出現(xiàn)社會動蕩。為穩(wěn)定社會局面,XX市政府責令上訴人處理XX公司遺留問題的善后事宜,上訴人依法具有代位權,而且現(xiàn)該16家單位,也均向上訴人主張權利。根據上述事實和法律依據,上訴人提起以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決。
XX公司管理人答辯稱,一、上訴人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本案所有的證據材料均顯示,上訴人并不是本案所涉?zhèn)鶛嗟膫鶛嗳?。在沒有得到債權人授權的情況下,上訴人無權代理申報債權,更無權以債權人名義申報債權或提起本案訴訟。二、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主張的"代位權"根本不能成立。對于什么是代位權,我國的《合同法》和《保險法》有專門的規(guī)定。上訴人以"XX市政府責令上訴人處理XX公司遺留問題的善后事宜"及"現(xiàn)該16家單位,也均向上訴人主張權利"為由,認為上訴人"依法具有代位權",其主張與《合同法》、《保險法》的規(guī)定不符,根本不能成立。
經庭審查明,1999年2月,XX區(qū)財政局與海南XXX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稱XX公司)簽訂《轉讓協(xié)議》,將XX市XX區(qū)國債服務部(以下稱國債服務部)轉讓給XX公司,XX公司經營人員以國債服務部名義向社會發(fā)行自行印制的《國庫券代保管憑證》,非法吸收社會資金。后該《轉讓協(xié)議》被確認無效。另查明,國債服務部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XX區(qū)財政局已向全部自然人兌現(xiàn)了債務,并已向XX公司管理人就該已兌現(xiàn)了債務申報了債權。本案涉及的16家單位的債權,XX區(qū)財政局并未向該16家單位兌付,16家單位就該債權也并未授權XX區(qū)財政局向XX公司管理人進行申報。
本院認為,本案所涉16家單位購買國債服務部發(fā)行的《國庫券代保管憑證》所形成的債權,XX區(qū)財政局并未兌付,因此其沒有形成債權也不具有債權的代位求償權;另外XX區(qū)財政局也沒有16家單位的授權就該債權進行申報。因此XX區(qū)財政局不具備向XX公司管理人申報債權的主體資格,不符合起訴的條件。原審裁定適用法律正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53條第1款第1項以及第154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高江南
審 判 員 范 忠
代理審判員 劉振勇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王蕓蕓
附適用的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1項"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54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础⒆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fā)現(xiàn)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