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場林地受保護 擅自占用使用屬違法上海律師許斌龍
國有林場林地屬國家所有,擅自占用并改變林場用地,造成林地的毀壞將受到法律的制裁。2012年11月1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扶綏縣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1995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某陸續(xù)到扶綏縣岜盆鄉(xiāng)“九重山”(地名)開墾占用林地1.12公頃,在扶綏縣岜盆鄉(xiāng)某村屯“岑桃”(地名)開墾占用林地0.9公頃,并在兩地種植香蕉、甘蔗等農(nóng)作物。該“九重山”及“岑桃”的涉案林地權屬均屬于國營渠黎華僑林場所有,經(jīng)林業(yè)工程師勘查鑒定:被非法占用的林地位于國營渠黎華僑林場2009年二類調(diào)查區(qū)劃的岜盆分場,被占用林地面積共2.02公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于1995年與扶綏縣岜盆鄉(xiāng)某村屯簽訂耕地承包合同書,在扶綏縣岜盆鄉(xiāng)某村屯承包“岑桃”的荒地12.7畝,其認為“岑桃”的13.5畝是扶綏縣岜盆鄉(xiāng)某村屯所有。被告人李某交給渠黎華僑林場岜盆分場2004年至2007年(三年)4畝的土地費共600元,但未注明承包的土地位于何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國有林場林地,并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數(shù)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提交國營渠黎華僑林場岜盆分場收款收據(jù)沒有具體承包地點,并且只是2004年至2007年期間的繳費,并無證據(jù)證明其與渠黎華僑林場岜盆分場在“九重山”承包了涉案的1.12公頃的林地,法院不予采信。另對被告人李某占用的涉案“岑桃”的林地0.9公頃,因被告人李某誤認為該地是扶綏縣岜盆鄉(xiāng)某村屯所有而與之簽訂耕地承包合同,主觀上沒有侵占的惡意,對該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信。根據(jù)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zhì)、犯罪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