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上信用卡擔?!盁o密扣款”案終審銀行敗訴
2010年8月14日,謝某通過攜程公司客服電話預定了上海外灘茂悅大酒店三間江景房,房費共計6039元。雙方電話約定,付款方式為現(xiàn)金支付,信用卡使用類型為擔保。攜程客服人員明確告知“此訂單一經(jīng)確認預定成功之后您不能取消,也不能更改。如果沒按照約定入住,我們將會扣除您一天的房費,共計6039元。”同時,謝某同意以牡丹貸記卡進行擔保,并向攜程客服人員提供了卡號、發(fā)卡行、信用卡有效期、信用卡CVV最后三位校驗碼、持卡人姓名與身份證號碼等。
8月17日中午約12時,謝某致電攜程公司,要求取消訂單,客服人員告知上海外灘茂悅大酒店不同意取消,當天如果不入住將會按照約定,扣除房費6039元。謝某遂致電工行,要求拒付,工行客服人員表示卡未作凍結,建議做掛失處理并與商戶進行協(xié)商。8月24日,謝某的信用卡被扣劃6039元。由于謝某為該筆款項進行交涉而延期支付,產(chǎn)生了利息101.19元,滯納金29.78元。謝某已經(jīng)向工行一支行歸還了上述款項合計6169.97元。
謝某認為工行一支行在接到明確要求不付款的情況下,擅自從信用卡扣款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利,遂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工行一支行與攜程公司共同賠償損失6169.97元。后因未獲一審法院支持,謝某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訴。
上海二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首先,工行一支行和攜程公司在謝某未輸入密碼的情況下進行“無密扣款”存在過錯。理由是:在郵購服務中通過信用卡進行“無密扣款”作為銀行和特約商戶聯(lián)合推出的一項新類型銀行卡業(yè)務,銀行以及特約商戶在推出該項業(yè)務的同時,當與持卡人原先約定的“消費憑密碼”方式?jīng)_突時,負有事先告知客戶的義務。攜程公司關聯(lián)公司上海華程西南旅行社有限公司與工行一支行之間簽訂的《郵購結算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書》,只能約束合同的當事人,而不能約束謝某。同時,當一項類型新穎、專業(yè)性強的信用卡新業(yè)務推出時,賦予持卡人對此類新業(yè)務下信用卡扣劃方式的注意義務,將過分加重金融消費者的負擔,有失公允。況且,若新類型業(yè)務下信用卡扣劃方式根本改變了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事先約定,應得到持卡人的明確同意。
其次,工行一支行和攜程公司扣劃謝某信用卡資金給謝某造成的實際損失為人民幣130.97元。理由是:基于系爭侵權行為是發(fā)生在信用卡資金結算過程中,應充分關注到系爭信用卡扣款行為是為了結算謝某與攜程公司之間的信用卡擔保債務。工行一支行和攜程公司未經(jīng)謝某授權進行“無密扣款”造成了謝某信用卡資金及利息、滯納金損失人民幣6169.97元。盡管攜程公司與工行一支行進行“無密扣款”存在過錯,但是,該筆資金的劃付是清償了一筆應付信用卡擔保債務。工行一支行和攜程公司對謝某信用卡進行“無密扣款”,該法律行為構成對謝某侵權的同時,同一法律行為亦使謝某在客觀上受益,即消滅了該筆信用卡擔保債務。因而,客觀受益部分即該筆信用卡擔保債務金額人民幣6039元,應當在全部損失金額人民幣6169.97元中予以相抵。兼顧了信用卡支付結算法律關系與基礎關系之間存在的關聯(lián)性,亦符合訴訟經(jīng)濟原則。因此,工行一支行和攜程公司進行“無密扣款”給謝某造成的實際損失金額為人民幣130.97元。
綜上,上海二中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工行一支行賠償謝某損失人民幣130.97元,攜程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