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擅自拉私活 公司索賠30余萬 上海律師許斌龍
來源:許斌龍律師
發(fā)布時間:201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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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利用工作之便接私活,日前,擔任銷售代表的于某被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于某退回從入職以來的所有獎金22500元,并支付保密和競業(yè)賠償金288000元。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某制造公司訴稱,被告于某于2010年8月16日入職他公司,擔任銷售代表職務。在職期間,被告不安于本職工作,經(jīng)常利用工作之便做私單,向競爭對手透露商業(yè)機密,導致公司在多次銷售中投標未中。離職后被告擅自將公司為其配備的電腦、相機、手機、移動硬盤、讀卡器、打印機等辦公設備隨意帶走。公司曾提起仲裁要求被告返還公司文件、設備,辦理交接工作手續(xù),支付競業(yè)賠償金等,但未獲支持。公司不服裁決,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回從入職以來的所有獎金共計22500元,歸還辦公設備、文件資料、在職期間的借款5000元,并支付保密和競業(yè)賠償金288000元。
被告于某辯稱,他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間盡職盡責,退回獎金沒有任何依據(jù)。雙方從未簽訂競業(yè)協(xié)議,且他從未向外泄密,未拿走公司文件及設備,根本沒有泄密和違反競業(yè)禁止條款情形,故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據(jù)悉,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將于近期開庭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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