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保財險認為費高 拒賠修理車費 上海律師許斌龍
來源:許斌龍律師
發(fā)布時間:201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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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開車出了事故,被認定全責。在被法院判賠受害車主后,王先生轉(zhuǎn)而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卻認為修理費高于評估價格拒賠。到底是法院判決認定的數(shù)額算數(shù)還是保險公司評估的算數(shù)?9日上午,此案在石景山法院開庭審理。
王先生說,他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投保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為20萬元,不計免賠。去年2月8日,他駕車與另一車主肖某相撞,兩車損壞,肖某人身受傷,車內(nèi)物品損壞。交通隊認定王先生負全責。事后,被撞車主肖某自行修了車,并起訴王先生和保險公司,索賠修車費等損失。經(jīng)法院判決,王先生賠償肖某車輛修理費11萬余元。
之后,王先生要求保險公司理賠第三者責任保險,得到的答復是車輛修理費高于公司當初的評估價格。
根據(jù)法院判決,已確認了被撞車主11萬余元修車費先由王先生支付,并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付2000元。“你們對判決認定的事實提出過異議或上訴嗎?”法官問,保險公司代理人表示“沒有”。法官追問:“那認定了王先生賠償?shù)臄?shù)額,你們保險公司不應該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賠付嗎?”保險公司代理人仍說,事發(fā)后公司給王先生送達了定損單,公司目前只能按照合同約定,按照當初定損單認定的8萬余元進行賠償。超出定損的損失不予承擔。
王先生反駁說,去年5月車已經(jīng)修好了,當時保險公司根本沒給定損單。從證據(jù)來看,定損單確認書上查勘人員簽字的日期竟是在去年11月法院判決之后。保險公司代理人解釋,定損單肯定是在判決前作出的,但法官要求保險公司拿出證據(jù),代理人卻說沒有。
由于雙方?jīng)]有達成調(diào)解意向,法官審理后宣布休庭,并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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