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警察”查房 嚇得牌友翻窗摔傷
半夜開玩笑喊“查房” 嚇得牌友翻窗摔傷
2010年8月19日晚,劉夢琪、許麗娟、吳貝貝、陳菲菲四名女同伴在南川城區(qū)后街“春滿樓”茶樓二樓的“春華”包房打麻將,包房里還有陳菲菲的小孩。
次日凌晨0時30分左右,張文東陪同好友李小華、鄧軍到該茶樓去找與劉夢琪一起打牌的許麗娟,三人在吧臺處查到許麗娟所在的房間后,便打算去敲門。當張文東走到春華包房門口時,發(fā)現(xiàn)該房門反鎖,于是想開個玩笑,便急促的敲門,并大聲喊“查房!查房!”。
由于劉夢琪、許麗娟等人不認識張文東,也不熟悉張文東的聲音。劉夢琪等人便問:是誰?
張文東仍大聲喊“查房!查房!”,并用力急促敲門。劉夢琪、許麗娟、吳貝貝、陳菲菲四人均以為是警察查房,陳菲菲的小孩也被嚇得大哭,陳菲菲隨即將小孩抱在身上。驚恐之下,劉夢琪首先翻窗離開包房,許麗娟、吳貝貝隨后也翻窗離開。劉夢琪在二層走廊準備翻越欄桿到一扇關(guān)閉的鐵門的另一邊時,不慎摔到一樓。
后劉夢琪被送到南川區(qū)人民醫(yī)院治療118天,共用去醫(yī)療費34437元。經(jīng)重慶市南川區(qū)司法鑒定所鑒定,劉夢琪所受之傷構(gòu)成九級傷殘,誤工時限為210天,護理時限為170天,二期手術(shù)約需5000元。
2011年5月6日,劉夢琪一紙訴狀將張文東、李小華、鄧軍三人訴至南川區(qū)人民法院,以張文東等三人在茶樓假冒警察名義查房行為導致其摔傷為由,請求法院判令張文東等三人賠償其醫(yī)療費、續(xù)醫(yī)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45008.80元,并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判無責 摔傷者不服上訴
庭審時,李小華、鄧軍當庭辯稱,他們沒有冒充警察,在整個事件中他們沒有敲門的行為,也沒有說過“查房”之類的話;在張文東敲門之前也沒有與他商量過要到包房開朋友的玩笑,與張文東不存在主觀上的意思聯(lián)絡(luò)和共同的侵權(quán)行為,不應(yīng)承擔連帶責任;劉夢琪的受傷與他們無關(guān),他們不是適格的被告。
而張文東也認為,自己沒有假冒警察,只是到“春華”包房敲門說“查房”,開朋友的玩笑,該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也不必然導致劉夢琪跳樓受傷。劉夢琪跳樓受傷的原因,是因她在包房內(nèi)從事違法活動,“做賊心虛”,為了逃避警察查處而冒險跳樓。故劉夢琪跳樓受傷與他敲門、說“查房”的行為之間并無必然的因果關(guān)系,他只是與朋友開玩笑,在主觀上不存在任何過錯,最多是一個輕微的過失行為。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茶樓是公共營業(yè)場所,允許人們自由出入。即使是相對封閉的包間,也會有茶樓工作人員提供服務(wù)或公安人員例行檢查,以及客人走錯房間敲錯門的情況。李小華等三人到“春滿樓”茶樓找人而敲打劉夢琪等人打牌的房間,并稱“查房”,行為有些過激,但并未違反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公安機關(guān)通過偵查后也沒有認定李小華等三人的行為違法。正常人在從事正當活動時,不僅不懼怕警察檢查,而且還希望警察維護秩序。劉夢琪摔傷的直接原因是懼怕公安機關(guān)的查處,進而選擇非正常的進出通道離開,才不慎摔傷。因此,李小華等三人的行為與劉夢琪摔傷的損害結(jié)果沒有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guān)系,故對劉夢琪因摔傷而造成的各種損失,李小華等三人不應(yīng)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判決駁回了劉夢琪的訴訟請求。
劉夢琪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
開玩笑“過火” 二審法院判賠3萬多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調(diào)查核實了相關(guān)證據(jù)。二審法院認為劉夢琪等四人在茶樓包房打牌,張文東于凌晨急促敲門,大聲喊“查房!查房!”。在劉夢琪等人詢問“是誰”以后,張文東仍大聲喊“查房!查房!”。由于劉夢琪等四人并不認識張文東,更不熟悉張文東的聲音,根據(jù)當時的情景足以使四人誤認為是警察。張文東假冒警察查房的行為也足以讓房間里的人產(chǎn)生極大恐懼,當時就連陳菲菲的小孩也被嚇得大哭。四人中,不光劉夢琪慌不擇路采取翻窗方式“逃離”,許麗娟、吳貝貝也是緊隨其后翻窗離開,只有陳菲菲因帶有小孩而無法“脫身”。暫且不論劉夢琪四人是否正在進行賭博活動,而作為不是警察且與劉夢琪四人不相識的張文東假冒警察查房禁賭開玩笑的行為,顯屬無端擾民行為,該行為與劉夢琪在“逃離”過程中摔傷的后果之間具有一定因果關(guān)系,且張文東主觀上有過錯,依法應(yīng)當承擔相應(yīng)的民事責任。
另外,法院認為本案雖系李小華、鄧軍帶張文東一同去找許麗娟的過程中發(fā)生,但劉夢琪并未舉示充分證據(jù)證明該二人與張文東共同實施了假冒警察查房開玩笑的行為或二人事前就此與張文東進行過商量,故李小華、鄧軍不是共同侵權(quán),依法不應(yīng)承擔民事責任。
劉夢琪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受到張文東驚嚇后,明知在樓上翻越欄桿有危險還為之,導致?lián)p害后果發(fā)生,自身具有較大過錯。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的相關(guān)規(guī)定,鑒于張文東在本案中僅出于開玩笑,嚇一嚇對方的初衷,主觀上并無多大惡意,法院酌定判決張文東承擔本案20%的民事責任,賠償劉夢琪因傷所致的經(jīng)濟損失31042.12元,并駁回劉夢琪的其他訴訟請求。(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