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16 |
作者:譚志平 |
對不授予學位的行政起訴狀作者:譚志平 時間:2011-10-16 查看(0) 評論(0)
對不授予學位的行政起訴狀 原創(chuàng)文章 作者:譚志平 行政訴訟起訴狀 原告:譚明彬,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漢族,廣東省陽江市人,住址:陽江市江城區(qū)同樂街西一巷15號,公民身份證號碼:441702198708071796。 被告:廣州大學,住所地:廣州市番禺區(qū)大學城外環(huán)西路230號。 法定代表人:庾XX 職務:校長 聯(lián)系電話:020-39366998 第三人:廣州大學華軟軟件學院,住所地:廣州市從化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廣從大道13號。 法定代表人:何XX 職務:院長 聯(lián)系電話:020-87818918 87818068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被告對原告作出的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具體行政行為; 2、請求依法責令被告重新作出對原告是否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第三人廣州大學華軟軟件學院是被告廣州大學下屬的獨立二級學院。被告廣州大學是具有國務院授權的授予學士學位資格的學位授予單位。第三人廣州大學華軟軟件學院非學位授予單位,其本科畢業(yè)生的學士學位授予,由舉辦該學院的廣州大學授予。 2006年9月,原告譚明彬考入廣州大學華軟軟件學院軟件工程系本科專業(yè),是06級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網(wǎng)絡應用軟件開發(fā))專業(yè)二班學生,學號:0640110219。原告在廣州大學華軟軟件學院學習的四年中,修完了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全部課程,各科成績都達到了本科畢業(yè)生的畢業(yè)標準,并通過了本科論文答辯,于2010年6月25日取得了廣州大學華軟軟件學院本科畢業(yè)證書。但是與此同時,在2010年6月4日,第三人廣州大學華軟軟件學院在網(wǎng)上公布了《2010屆本科畢業(yè)生學士學位資格預審通過名單公示》,將原告排除在學士學位資格預審名單之外。在名單公示期間,原告由于在外地實習,沒有上網(wǎng)查看過上述名單公示,被告和第三人也沒有任何工作人員向原告告知上述名單公示情況。原告直到2010年6月20日回校參加畢業(yè)典禮時才獲知自己沒有被授予學士學位資格的信息。原告當即向被告和第三人查詢原因。被告和第三人口頭告知原告未被授予學士學位的原因,是原告曾在大一第一學期在校期間受過學校記過處分,因此不能授予原告學士學位。其后,原告立即向被告和第三人提出質(zhì)疑和異議,并請求被告和第三人重新作出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至今為止,雖經(jīng)原告及家屬多次與被告和第三人書面申請和交涉,被告和第三人均以各種理由拒絕改變不授予原告學士學位的決定。 被告和第三人所述的原告在大一第一學期時受過記過處分的事情的經(jīng)過和原因如下:2006年年末,原告當時剛入學處于大學第一學期,對學校的相關管理規(guī)定還不太了解,也不知道違反規(guī)定的嚴重后果。根據(jù)學院的宿舍管理規(guī)定,學生宿舍晚上12點后不能使用電腦,否則第二天宿舍即會被處罰停電一天,再犯則停電三天。原告所在的宿舍(共四人)在當時違反規(guī)定超過晚上12點使用電腦共四次,被分別處以停電一天和三天的處罰。第二次處罰停電三天由于當時天氣很冷,宿舍沒有熱水洗澡、也無照明,生活很不方便,加上同宿舍有位同學感冒生病,原告與其他同學聽信大三師兄說可以自己打開通電開關的話,原告便自己打開了宿舍通電開關。班輔導員發(fā)現(xiàn)后嚴厲批評原告等人并責令寫出深刻檢討,同時責令原告寫出同意接受處分的書面材料。事后,第三人對原告和同宿舍三位同學的上述行為進行處罰,以公示的方式給予原告記過處分,給予其他三位同學嚴重警告處分。處分作出后原告當即向第三人領導吳名驊副院長提出異議,認為處分過于嚴重。吳副院長口頭答復:記過處分只是對你和同學的警示教育,只要你改正錯誤、表現(xiàn)良好,對你今后的學業(yè)、學位、畢業(yè)都沒有影響。其后直至畢業(yè),原告都刻苦學習、遵紀守法,表現(xiàn)良好,在畢業(yè)時獲得了學校的良好評價。 原告認為被告作為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理應對符合條件的原告授予學士學位,但是被告和第三人以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理由作出不授予原告學士學位的決定,是完全錯誤的。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此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早日判決。 此致 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 原告:譚明彬 201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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