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民事上訴狀
原創(chuàng)文章 作者:譚志平  

原告:鐘倩,女,漢族,19701119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0203197011190068。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華麗路1069104單元108。廣州聯(lián)系地址:體育東路148號南方證劵大廈708室,聯(lián)系電話:13926497529

被告一:四川達豐元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蕫思軍,住所: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qū)興安街283號市建設銀行辦公大樓1918

被告二:廣州海鄰物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正,住所:廣州市天河區(qū)中山大道西2991501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兩被告支付拖欠的兩臺塔機的租金共計180000元整(一臺拖欠時  間為2010830日暫計至2011530日,另一臺拖欠時間為201087日暫計至201157日,租金10000//臺);

二、請求判令兩被告支付拖欠塔機租金的滯納金54000元(按10000//x1%x270x2臺);

三、請求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和律師費。

 

事實和理由:

原告擁有聚龍QTZ6012自有產(chǎn)權(quán)塔機兩臺(出廠編號為0708207132),于2007314日與被告二廣州海鄰物資有限公司簽訂塔機出租合同,分別于2007331日(見合同SCTHZJ200070331)200758日(見合同SCTHZJ200070508)起出租兩臺塔機。雙方約定的租金結(jié)算方式為每滿一個月(30日的當日)支付本月的塔機租金,月租金為前51萬元/月,后三年0.7萬元/月。如被告二海鄰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原告租金,則每拖延一日應承擔所拖欠金額1%的滯納金。后被告二廣州海鄰物資有限公司被被告一四川達豐元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收購合并,原被告二的有關經(jīng)營業(yè)務和權(quán)力義務由被告一承擔。原告與二被告三方就塔機出租事宜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一致同意兩份塔機出租合同的承租方由被告二變更為被告一,被告二原有的權(quán)力義務均由被告一享用和承擔?,F(xiàn)兩臺塔機的租金兩被告分別支付到2010830日和201087日,此后兩被告一直未再支付租金。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quán)益,特訴諸法律,要求兩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80000元及拖欠租金的滯納金54000元。請求人民法院早日依法判決為感!

此致

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