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轉賬憑證,民間借貸關系能成立嗎?
民間借貸糾紛案上訴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接受上訴人xxx的委托,指派譚志平律師、喻恬靜實習律師作為其代理人參與訴訟,通過法庭調查,現(xiàn)就本案事實和法律適用問題發(fā)表以下代理意見:
上訴人、被上訴人之間在本案中的法律關系不是借貸關系,有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合伙經營關系、同居財產關系、贈與關系等其他法律關系,屬于另案處理的范疇。被上訴人在本案中無證據證明雙方之間有借貸的合意,被上訴人以民間借貸糾紛起訴,屬于基礎法律關系認定錯誤。本案中上訴人不應承擔基于借貸合同的還款責任,請求法院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
一、上訴人、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借貸合意。
民間借貸也是一種合同關系,也要符合《合同法》的規(guī)定的合同成立要件。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根本沒有證據證明雙方有借貸的合意。
1、本案中無任何的借款書面合同、借據、收據、欠條、短信、微信、電子郵件、口頭約定等一切可以證明雙方存在借款合意的證據。
2、上訴人從未提出過借款請求,被上訴人也從無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提出過借款請求,被上訴人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涉案款項轉賬后進行過任何的借款性質確認。即上訴人自始至終從未提出過也未被告知過借款合意,被上訴人也從未提出過借款合意及合意的確認。
3、至于被上訴人在本案中所舉的唯一證據--轉賬憑證上記載的“借款”二字,根本不能作為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的證據。因為這只是被上訴人持有的銀行根據客戶自己填寫內容而出具的單方面的憑證,上訴人不知情,銀行和被上訴人也從未通知或告知上訴人。因此不能作為借貸合意的證據。
二、在本案中,雙方之間的涉案財產存在其他法律關系。上訴人有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合伙經營關系、同居財產關系、贈與關系等其他法律關系,涉案財產可能是用于處理共同經營、共同生活、贈與等經濟活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5條、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一審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否則,屬于另案處理的范疇。
在本案中,上訴人提供的“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轉賬系其他債務”的證據有: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涉案期間的同居生活,有證人證言證實且被上訴人在一審庭審時親口確認;
2、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有共同經營、合伙開發(fā)項目的事實,有兩人以共同股東注冊成立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
3、上訴人在與被上訴人同居期間,有為被上訴人打胎流產的事實,有住院醫(yī)院的證明證實。
三、被上訴人在一審中的舉證,自己已證明雙方之間的涉案款項根本不是借款性質。而是其他關系。
1、被上訴人舉證:于2013年1月24日向上訴人轉賬1萬元,并在轉賬憑證上備注為“還款”,如果在此之前,被上訴人還欠了被上訴人一大堆錢,被上訴人還用得著“還款”嗎?
2、被上訴人還舉證:被上訴人于2013年9月24日向上訴人轉賬35萬元,并在轉賬憑證上備注“股份轉讓”,此時雙方已鬧矛盾決定上訴人退出合伙公司經營,如果之前被上訴人在2012年12月19日轉賬100萬是借款關系,在上訴人還欠被上訴人100多萬元,而且雙方鬧矛盾的情況下,被上訴人不在之前的借款中予以抵扣,還會再真金白銀打一筆“股份轉讓”款給上訴人嗎?被上訴人如何解釋?
綜上所述,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是實踐性合同,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以雙方達成借款合意為成立要件,以出借人交付借款款項為生效要件。但是借貸合同的生效需要以合同成立為前提,也就是說,不僅要有交付錢款的事實,更需要有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借款合意的前提。被上訴人以民間借貸為由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第一款“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之規(guī)定,被上訴人應該承擔雙方達成借款合意,即雙方訂立借款合同事實的舉證責任。本案中,被上訴人僅提供了轉賬憑證,轉款憑證僅能證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款項但是無法證明款項的交付目的,更無法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本案中,上訴人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雙方非借貸關系。而且上訴人僅需對抗辯事實舉證,并不能免除被上訴人承擔借款合同成立的舉證責任,被上訴人還應承擔證明轉款系借款的舉證責任。因被上訴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借貸合同關系的成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綜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上訴人無義務向被上訴人償還案涉借款,請求貴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以上代理意見,敬請法庭予以采納。
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律師 譚志平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