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案如此判決,必須申訴
民事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廣東 XXXX擔(dān)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xx
住所:廣州市越秀區(qū)建設(shè)六馬路xx號601A。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漢族,1926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廣州市越秀區(qū)金貴村六街一號,身份證號碼:44010419261027xxx。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漢族,1956年1月23日出生,住址:廣州市越秀區(qū)xxxx路309號之一704房。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漢族,1957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廣州市越秀區(qū)水蔭路xx號402房。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州市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xx
地址:廣州市越秀區(qū)環(huán)市東路416號xxxx大廈801A房。
申請再審的請求內(nèi)容:
請求依法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二終字第xxxx號民事案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裁定再審;并請求依法撤銷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二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在一審中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申請再審的事實和理由: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廣東xxxx擔(dān)保有限公司因與再審被申請人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穗中法民二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特此提出申訴。再審申請人認為該案二審法院法官在明知本案再審申請人持有借款合同關(guān)系的“借據(jù)”原件、“承諾書”原件、“保證書”原件以及再審被申請人用于借款抵押擔(dān)保的集體土地使用權(quán)證原件,足以證實借款合同關(guān)系成立及對方未予還款的事實,也明知再審被申請人并無充分確實證據(jù)證明歸還本案借款的情形下,還故意尋找理由替再審被申請人詭辯,明顯是故意混淆是非、歪曲法律,偏袒和庇護對方當事人,作出了極不公平的錯誤判決。因此,再審申請人認為該案二審判決存在“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情形,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guī)定的申請再審的理由。具體申訴理由如下:
一、本案及與本案相關(guān)的基本事實
1、2007年下半年,本案當事人甘xx、甘xx兄弟及其合伙人陳x等人,利用與廣州交通銀行xx支行行長林某的特殊關(guān)系,通過林某的介紹和游說,找到再審申請人廣東xxxx擔(dān)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請求借款,并許諾給予高息和定期歸還,并提供擔(dān)保,騙取xxx的信任。其后,在2007年10月19日,再審申請人向甘燦光、陳暉、甘燦迅、廣州市xx電子有限公司提供借款1500000元;在2007年12月20日,再審申請人向甘燦光、甘錦良、廣州市成鷹汽車修理廠提供借款1140000元;③在2007年12月20日,再審申請人向甘錦良、甘燦光、甘燦迅、廣州市澤安電子有限公司提供借款960000元;④2008年1月20日,再審申請人向甘燦光、陳暉、甘燦迅、廣州市成鷹汽車修理廠提供借款1458402元。其后上述各借款人或擔(dān)保人:①以廣州市澤安電子有限公司名義匯款方式,先后在2007年11月22日向再審申請人匯付了45000元,2008年1月17日匯付了1974000元,2008年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