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車司機操作不慎砸傷人,傷者如何索賠?
案情介紹:原告駕駛貨車去物流公司裝貨。被告物流公司的叉車司機在裝貨時,不慎將木頭滾下砸傷原告。原告在協(xié)商階段僅要求被告支付醫(yī)療費。被告不愿承擔。原告委托律師起訴。一審判決被告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原告損失28萬余元。被告不服,上訴于中級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民事起訴狀
原告:曹勝,男,漢族,住址:湖南省xx縣歸陽鎮(zhèn)印塘村福星組11號,身份證號碼:430426xxxxxxxx52732.
被告:廣東省xx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廣州市越秀區(qū)東風東路774號四樓
法定代表人:xx 電話:xxxxxxxxxx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人身損害賠償賠償金429133.71元;
二、判令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10年8月11日下午,原告xx駕駛贛D6939重型普通半掛車在被告廣東省xx物流有限公司位于黃埔區(qū)廣江路151號的倉庫裝貨,當時被告單位的叉車司機駕駛叉車正在裝木頭,結果木頭滾掉下來,砸傷原告。隨即原告被送至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黃埔院區(qū)治療直至2010年9月27日,醫(yī)院診斷為:1、左手第四掌骨閉合性骨折;2、T11、T12、L4骨折;3、全身多處挫裂傷。原告共住院48天,花費醫(yī)療費用60929.09元。醫(yī)院囑咐出院后全休半年,一年后拆除內(nèi)固定,需要費用2萬元。
2010年12月28日,原告經(jīng)中山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傷殘等級為八級。
原告因本次傷害事故產(chǎn)生了巨大的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具體賠償金項目及金額計算如下:
1、醫(yī)療費:60929.09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元:50元/天×48天;
3、護理費2400元:50元/天×48天;
4、營養(yǎng)費:20000元;
5、交通費:1000元;
6、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
7、殘疾賠償金129448.2元:21574.70元/年×20年×30%;
8、鑒定費:700元;
9、誤工費:26964.71元:42699元/年÷365天×(48+182.5)天;
10、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25291.71元;
母親:16857.51元/年×20年×30%÷2人=50572.53元;
女兒:(16857.51元/年×13年+16857.51元/年÷12個月×2個月+16857.51元/年÷365天×8天)×30%÷2人=33349元;
兒子:(16857.51元/年×16年+16857.51元/年÷12個月×4個月+16857.51元/年÷365天×10天)×30%÷2人=41370.18元;
11、繼續(xù)治療費用20000元;
以上各項共計429133.71元。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賠,但被告皆置之不理。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原告特此提出上述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早日依法判決。
此致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曹勝
201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