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04 |
作者:譚志平 |
民 事 起 訴 狀
原告:譚志屏,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43042619760914271X,住址:湖南省祁東縣歸陽鎮(zhèn)兩頭村井沖組。
被告一: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新塘營銷服務(wù)部
法定代表人:何劍武
地址: 增城市新塘鎮(zhèn)大墩開發(fā)區(qū)大墩大道
被告二: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葉健崗
地址:廣州市增城市荔城鎮(zhèn)健生路3號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金100000元(拾萬元)。
二、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2007年11月15日,原告駕駛車牌號碼為蒙M06520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蒙M1218掛的重型平板半掛車,從東往西行駛,與路邊花基、花草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fā)生后,2007年11月16日至2007年12月24日到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黃埔院區(qū)進行第一次手術(shù)治療,共住院39天,出院后全休6個月進行康復治療。繼又于2009年3月23日至2009年4月3日到該院做第二次的手術(shù),共住院12天,術(shù)后醫(yī)生建議休息一個月。2009年5月4日,原告向中山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申請傷殘等級鑒定。2009年5月11日,中山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得出原告的傷殘等級為九級。
本案的事故,造成了原告如下經(jīng)濟損失:
1、 護理費共1670元;(見發(fā)票)
2、 誤工費共25081.4元;(2007年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yè)年均收入32212元,住院期間誤工費123.4元/天×51天=6293.4元,醫(yī)生建議休息治療誤工費共2684元/月×7個月=18788元)
3、 住院伙食補助費2550元(50元/每人每天×51天);營養(yǎng)費5000元;
4、 殘疾賠償金64060元;(殘疾賠償金=16015元/年×20%×20年=64060元);
5、 車輛施救費600元,法醫(yī)鑒定費1245元;交通費2000元。
6、 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59673.6元;小孩:12432元/年×20%×8年÷2=9945.6元,兩位父母:12432元/年×20%×20年÷2×2=49728元。
共計損失:161880元。
原告所駕駛的事故車輛蒙M0650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蒙M1218掛的重型平板半掛車投保了被告的車上人員責任險等,其保單號是PDAA200744018370001314,保險金額為100000.00元。但是被告拒絕賠付原告的上述請求項目的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經(jīng)濟損失。根據(jù)《保險法》第18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原告作為該案的保險受益人,對被告應(yīng)支付的上述保險賠償金有權(quán)直接提起訴訟請求。
鑒于上述情況,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特予起訴。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早日判決。
此致
增城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譚志屏 年 月 日
該案于(2010)增法民二初字第115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全部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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