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前面:隨著時代的發(fā)展,社會的進步,很多年輕人的社交方式越來越多樣化,同時也造成了社會性的問題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法律的滯后性尤為凸顯,而本律師承辦的這一起案中,即是一個男子與一女子在酒后發(fā)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的法律爭議案件。

    案件背景:被告人張某彬與被害人陳某蘆于2020年12月18日,在廣州某酒吧經介紹喝酒認識,后雙方互相加了微信并且一直保持頻繁交流,張某彬于2020年12月20日晚主動約陳某蘆出去酒吧喝酒,且張某彬也帶了幾個朋友一起前往,陳某蘆答應并讓張某彬前去陳某蘆家小區(qū)門口接她,幾人在酒吧喝酒至第二日凌晨,張某彬便欲送陳某蘆回家,但是不知道其家住幾棟幾戶,于是便在車上打通好友電話,就近開了一間酒店房間,后兩人從停車場行至該房間后,二人發(fā)生性關系,第二天,陳某蘆的丈夫報警,本案告發(fā),公安機關以強奸罪對張某彬逮捕并拘留,此時,張某彬家屬前來咨詢本律師并委托。

     法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本律師通過多次會見張某彬、閱讀大量的相關案例、對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深入研究,對本案的認定、辦案思路以及部分辦案經過,呈現(xiàn)在辯護詞中,以下是辯護詞的部分內容:

                                           

張某彬涉嫌強奸罪一案

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接受了被告人張某彬及其家屬的委托,指派譚志平律師、羅鈞文實習律師擔任其一審辯護人。經過會見被告人、調查和閱卷,以及參加今天的庭審過程,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張某彬在本案中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證明被告人張某彬構成強奸罪證據不足,請求依法宣告被告人張某彬無罪。辯護人無罪辯護的理由如下:

一、在案證據證實被害人陳某蘆已經"醉酒"喪失意識能力和反抗能力的證據不足,沒有達到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而且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指控犯罪的證據不具有客觀性、唯一性和排他性。

1、在強奸案中,利用被害人醉酒之機進行強奸,被害人應該具備喪失意識能力和反抗能力的狀況。在本案的證據中,證明被害人"醉酒"的證據都是主觀證言,其證明內容具有主觀隨意性和猜測性,不具有完全的證明力。而公安機關對被害人的血液提取進行酒精檢測時,結論為完全檢測不到酒精,這個檢測結果與"醉酒"的特征是相沖突的。而且從公安機關提取的全部監(jiān)控錄像顯示,整個過程中被害人都具有自主意識,也沒有喪失反抗能力。而且根據不同證人和被害人的陳述,被害人是具備相當的酒量而且經常飲酒的,錄像顯示的被害人"醉酒"的形態(tài),不能排除被害人"裝醉的可能性。因此,本案中證明被害人"醉酒"的證據都是主觀證據,而且與客觀證據——檢測報告相矛盾,不具有客觀性和唯一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2、本案的證據不足以證被告人實施了使被害人"無法反抗、不敢反抗或是不知反抗的手段"。整個過程中,被害人都是有主動擁抱被告人的行為,而且在到達案件現(xiàn)場前有兩次下車的情況,完全具備清醒意識和反抗的能力和條件。

在案證據表明,在本案中,被害人陳某蘆與被告人張某彬C3棟負一樓停車場下車后,從該停車場行走至案發(fā)現(xiàn)場某某公寓公寓C1棟1014房間期間,須先坐電梯到C3棟一樓,再行走至C1樓大廳后再坐電梯到1014房間,中間并且要經過公寓一樓大堂。其間都有人員相遇。被害人陳某蘆并未喪失自主意識和反抗能力,完全可以呼救或者自主脫離張某彬的控制。此事實充分證明了被害人陳某蘆主觀上并沒有反抗意識,客觀上也沒有任何反抗行為。

二、證實被告人張某彬與被害人陳某蘆發(fā)生性關系具備構成"違背對方意志"的情節(jié),證據嚴重不足。

1、無論從證人證言(一同喝酒者、酒吧保安等),還是從監(jiān)控錄像看,被害人都有清醒的意識,也具備拒絕和反抗的客觀環(huán)境與條件,但是被害人并沒有任何的反抗的意思表示,也沒有任何的反抗的行為痕跡。在沒有任何痕跡物證的情況下,僅憑被害人個人的陳述,不足以證明發(fā)生性關系的過程存在"違背對方意志"的情節(jié)。

2、被告人張某彬的多次穩(wěn)定一致供述稱被害人存在主動提示和引誘性交的行為,主要有三個方面:"廁所里女方主動親吻"、"車上摸男方下體"、"在房間性交前女方先對男方性器官進行了吹簫"等主動要求性交的行為,偵查機關未予查明與核實,事實認定不清。

而且,本案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依法分別向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提起了請求針對上述三個方面的事實進行調查和向被害人本人核實的申請書,但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沒有對上述事實依法核實。辯護人認為,在被告人對上述三情節(jié)有清晰明確的供述,在沒有被害人陳述予以否認的情形下,不能排除被告人張某彬對上述三事實陳述的真實性和可能性,應當依法作出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認定。

3、本案被害人陳某蘆并非主動報案,該案的發(fā)生是由于被害人的丈夫報警所引起的。所以本案有別于其他普通強奸案件的報案,不能以被害人的報案來認定"違背了婦女的意志"。

綜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張某彬沒有對被害人實施任何暴力、脅迫手段,認定被害人"醉酒"喪失意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證據嚴重不足,而且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懷疑。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應當認定被告人張某彬主客觀均不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不宜認定為強奸罪。

三、即使認定被告人張某彬構成強奸罪,被告人張某彬也具備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jié)。辯護人請求在有罪認定的前提下,對被告人張某彬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并且請求依法適用緩刑,理由如下:

1、被告人張某彬通過接受法制教育,對自己的涉案行為的犯罪性質重新有了徹底、深刻的反省和認識,在本案中犯罪情節(jié)較輕,確有悔罪表現(xiàn),而且同意認罪認罰。

2、張某彬及其家屬與被害人陳某蘆已經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且張某彬的家屬已經代替張某彬向被害人支付了賠償款XX萬元人民幣?,F(xiàn)被害人已經向司法機關出具刑事諒解書。

3、被告人張某彬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涉案過程和事實,沒有任何的隱瞞和編造謊言。雖然由于對法律的無知和對行為犯罪性質的認識偏差,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但是經過司法機關的教育后,能夠及時省悟,同意認罰認罰,有真誠悔改的表現(xiàn)。張某彬本人也同意接受司法機關為其辦理認罪認罰手續(xù),因此,本案具有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定事由。

4、被告人張某彬是初犯、偶犯,而且是在自己對"醉酒"情形下犯罪的法律規(guī)定認識不清所犯的罪行,犯罪過程中并無任何脅迫、暴力行為,主觀惡性比普通強奸案件較小。

5、被告人張某彬家里有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需要張某彬照顧,且其還有一個年幼的小孩需要撫養(yǎng)。被告人張某彬是家庭的主要勞動力和主要經濟來源。被告人張某彬由于一時沖動,法律意識淡薄,誤入歧途,現(xiàn)已經被羈押了五個多月,這對張某彬的家庭已經產生了致命性的打擊。如果對被告人張某彬依法適用緩刑處理,不僅能更好地教育和挽救被告人,同時更重要的是,能夠有效的挽救和幫助被告人的家庭,使一家老小的困難得到緩解,可能防止家庭破裂妻離子散的嚴重后果,有利于更好的讓被告人改過自新,回歸社會和家庭,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更好地貫徹"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因此,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張某彬適用緩刑處理。

綜上所述,辯護人請求法庭依法對被告人張某彬作出無罪認定。或者,鑒于被告人張某彬本人已經認罪,本辯護律師可以適用罪輕辯護,辯護人請求審法院根據《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之規(guī)定,遵循“實事求是”、“罪刑法定”“嚴寬相濟”的司法精神,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被告人張某彬從輕或減輕處罰,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以上辯護意見,敬請采納。

                                                                         辯護人:譚志平律師

                                                                              羅鈞文實習律師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