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1、農村房屋產權糾紛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處理,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