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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張為其出資購買其他子女不認可糾紛
起訴要求繼承被繼承人張某鵬、秦某芬遺產(chǎn)中位于北京市昌平區(qū)A號售房款的五分之一份額及B號院、C號院部分房產(chǎn)份額。張某杰、張某歌、高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改判張某杰不支付張某涵、張某莉關于A號房屋中相應折價款。爭議焦點為A號房屋的權屬問題。原告訴求及理由張某涵:1.一審起訴請求:-判令被繼承人張某鵬、秦某芬遺產(chǎn)中位于北京市昌平區(qū)A號售房款由張某涵繼承五分之一份額,即由張某杰直接給付張某涵售房款80萬元。-判令被繼承人張某鵬、秦某芬遺產(chǎn)中位于北京市昌平區(qū)B號院的房產(chǎn)由張某涵繼承五分之一份額;位于C號院內(nèi)北房東起第1、2間房屋由張某涵繼承。2.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張某杰、張某歌、高某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張某莉:同意張某涵的訴訟請求,如果被繼承人張某鵬、秦某芬遺產(chǎn)中有屬于張某莉的份額,要求依法繼承。被告辯稱張某杰、張某歌、高某:1.一審辯稱:不同意張某涵的訴訟請求,A號售房款不是遺產(chǎn),B號院部分房屋主體結構不存在無法繼承,C號院房屋繼承應另案解決。2.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依法改判為張某杰不支付張某涵、張某莉關于A號房屋中相應折價款。3.事實與理由:一審明顯超審限,嚴重違反法定程序;A號房屋是借名買房,不是張某鵬、秦某芬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一審適用法律錯誤,張某涵只能繼承張某鵬經(jīng)濟適用房購房指標的財產(chǎn)性利益,不能繼承A號房屋份額,B號院原房產(chǎn)已滅失不宜進行分割,一審將B號院繼承分割有悖方便生產(chǎn)生活原則。法院查明情況張某鵬與秦某芬系夫妻,二人共育有一子四女。秦某芬于2010年8月24日死亡,張某君于2016年5月27日死亡,張某芝于2013年11月15日死亡,張某鵬于2018年12月2日死亡。部分繼承人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產(chǎn)的繼承,本案不再將其列為當事人。B號院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登記的土地使用權人是張某君,院內(nèi)原有北房4間、東房2間系張某鵬和秦某芬夫婦所建,西房2間系張某君、高某夫婦婚后所建。2019年張某杰拆除B號院內(nèi)原有房屋并新建二層樓房,無規(guī)劃審批手續(xù)。C號院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登記的土地使用權人也是張某君,院內(nèi)房屋系張某君、高某夫婦婚后購買和新建。張某鵬曾承租原H號公有住房1間,后通過危房回購獲得購買經(jīng)濟適用住房資格,購買了一號房產(chǎn)(即A號房屋),房屋交付后張某君出資裝修并一家居住在該房屋內(nèi)。2017年張某杰代理張某鵬將一號房產(chǎn)出售給案外人,售房款被張某杰夫婦用于購買昌平區(qū)X號房屋。另查,張某涵曾起訴要求繼承秦某芬遺產(chǎn),后撤訴。本案訴訟中,雙方對一號房產(chǎn)購房款出資情況存在爭議,張某杰、張某歌、高某主張一號房產(chǎn)系張某君夫婦出資,僅借用張某鵬指標購房,但僅提供了證人證言且內(nèi)容來自高某轉述,未提供其他有效證據(jù)佐證。裁判結果一、位于北京市昌平區(qū)B號院內(nèi)原有北房四間、東房二間由張某涵、張某莉分別繼承三分之一的份額;由高某、張某杰、張某歌共同繼承三分之一的份額;二、張某杰于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nèi)分別支付張某涵、張某莉關于昌平區(qū)一號售房款中屬于秦某芬的遺產(chǎn)份額折價款517500元。房產(chǎn)律師點評本案的爭議焦點為A號房屋的權屬問題。A號房屋來源于張某鵬承租的公房進行危房回購所得購買經(jīng)濟適用住房資格后通過購買所得。A號房屋的買賣合同、結算通知單等均載明簽訂一方為張某鵬,且該房屋物權登記于張某鵬名下,故A號房屋權屬上應屬于張某鵬和秦某芬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張某杰、張某歌、高某提出A號房屋屬于張某君、張某杰、高某三人共有,張某鵬只是享有購房指標,即便房屋中有秦某芬的權利份額,秦某芬已將其權益贈與張某杰之理由,均缺乏充分有效的證據(jù)予以證明,且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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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單位房改購買時部分子女有出資老人去世后房屋歸屬糾紛
起訴要求劉某文、劉某益協(xié)助將涉案房屋產(chǎn)權過戶至其名下,劉某中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爭議焦點為《聲明》能否作為劉某中以劉某鵬名義購買案涉房屋的依據(jù),即劉某中與劉某鵬之間是否存在借名買房關系。原告訴求及理由1.一審起訴請求:-判令劉某文、劉某益協(xié)助劉某中將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一號房屋產(chǎn)權過戶至劉某中名下。-判令劉某文、劉某益承擔訴訟費。2.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劉某中的全部訴訟請求,訴訟費由劉某文、劉某益負擔。-事實和理由包括一審法院認定錯誤,《聲明》能體現(xiàn)借名買房意思表示;之前訴訟未提及借名買房不影響合同成立;劉某中未自認案涉房屋系父母共同財產(chǎn);劉某中出資情況可由《聲明》證明;陳某英未簽字不影響借名買房關系;一審判決將劉某文意見列于認定事實部分不當。被告辯稱劉某文辯稱:-同意一審判決。具體理由包括劉某中主張與劉某鵬夫婦達成借名買房協(xié)議與事實不符;《聲明》無效;劉某中一直清楚涉案房屋為劉某鵬夫婦合法財產(chǎn);借名買房應適用嚴格證據(jù)制,本案不存在房屋實際權利人與產(chǎn)權人登記不一致的情況。劉某益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劉某中的上訴請求。認為劉某中的起訴屬于重復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涉案房屋是劉某鵬單位公房,劉某鵬夫婦未與劉某中達成借名買房關系。法院查明情況劉某中、劉某強、劉某文系劉某鵬、陳某英夫婦的子女,劉某強去世后劉某益為其之子。1996年6月30日,劉某鵬與R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涉案房屋,1997年10月20日取得產(chǎn)權證。庭審中,劉某中提交《聲明》,載明涉案房屋購房款由劉某中所交,產(chǎn)權應歸劉某中所有等內(nèi)容,聲明人處有劉某鵬簽名,證明人處有劉某文、趙某芬簽名。劉某文、劉某益對《聲明》提出異議。關于涉案房屋出資情況,劉某中提供六份收據(jù),劉某文、劉某益對出資為劉某中所出提出質疑,劉某益提交補交購房款收據(jù),載明交款人為劉某鵬。另查明,劉某中曾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被法院駁回后上訴,二審裁定發(fā)回重審,重審后法院再次駁回劉某中的訴訟請求,劉某中上訴被駁回。二審中,劉某中提交新證據(jù),劉某文、劉某益未提交新證據(jù),對劉某中證據(jù)認可真實性但不認可證明目的。二審補充查明劉某中與劉某文、劉某益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的相關情況,以及劉某中曾向劉某文借款并出具借條等情況。裁判結果駁回劉某中的全部訴訟請求。房產(chǎn)律師點評根據(jù)本案及之前判決認定的事實,訴爭《聲明》的真實性應予確認。但本案中,劉某鵬獲得的以特定價格購買涉案房屋的機會并非單純購房名額,房屋價款折算了劉某鵬的工齡,包含的財產(chǎn)性權益屬劉某鵬、陳某英夫妻共同財產(chǎn)范疇,應由夫妻共同處分?!堵暶鳌分须m載明涉案房屋由劉某中出資購買,產(chǎn)權歸劉某中所有,但無陳某英簽字,不能直接體現(xiàn)陳某英對房屋的處分意見。自劉某鵬取得產(chǎn)權證后多年間,劉某中未與劉某鵬、陳某英辦理產(chǎn)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劉某鵬去世后,劉某中未能提交充分證據(jù)證明陳某英知曉并同意《聲明》內(nèi)容或予以追認。在案證據(jù)顯示劉某中曾在借款時以放棄涉案房屋繼承權作為還款保證,還曾咨詢遺囑事宜并以父母贈予為由提起前案訴訟。綜合來看,劉某中以借名買房為由要求劉某文、劉某益協(xié)助辦理產(chǎn)權過戶,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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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名義買房對方不愿意過戶怎么辦
上訴請求發(fā)回重審或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趙某霞、吳某坤所有訴訟請求。爭議焦點為周某峰與趙某霞、吳某坤之間借名買房關系是否成立。原告訴求及理由趙某霞辯稱:-不同意周某峰的上訴請求和事實理由。趙某霞、吳某坤與周某峰存在真實的借名買房關系,包括已支付全部房款及借名費、一直控制使用案涉房屋、保管相關原件、簽訂借名買房協(xié)議、周某峰曾自認借名買房、趙某霞和吳某坤借名買房時有購房資格等。吳某坤辯稱:-不認可周某峰關于我方與趙某霞勾結的說法,不認可趙某霞所述與其占用房屋的事實,對于所謂借名買房的事情本來就沒有書面協(xié)議。法院查明情況趙某霞與吳某坤曾系夫妻,于2003年10月4日登記結婚,2018年1月24日經(jīng)法院調解離婚。吳某坤與周某峰因買賣一號房屋于2012年經(jīng)同事介紹認識。2013年3月22日,周某峰與北京D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現(xiàn)房買賣合同》購買一號房屋。2012年11月29日至2013年8月1日期間,吳某坤、趙某霞向周某峰賬戶轉賬支付了購房款、車位及物業(yè)費、稅費等費用。2014年11月6日,一號房屋登記至周某峰名下。庭審中,趙某霞提交《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復印件,吳某坤、周某峰均稱未簽訂過該協(xié)議。趙某霞還提交了公證書、電話錄音、房屋照片、車位辦理登記表復印件、裝修管理費發(fā)票及裝修單據(jù)、北京市物業(yè)服務合同等及吳某坤的銀行流水、代收代繳收據(jù)等證據(jù),證明借名買房關系及房屋使用情況。吳某坤對部分證據(jù)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證明目的;周某峰同意吳某坤的質證意見。經(jīng)法庭詢問,吳某坤與周某峰一致稱雙方開始是借款,后來轉為購房款,買賣合同已解除,購房款已退清,但周某峰至今未收回一號房屋。周某峰提交銀行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證明吳某坤于2017年向其轉賬。裁判結果一、周某峰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協(xié)助趙某霞將北京市朝陽區(qū)一號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至趙某霞、吳某坤名下;二、駁回趙某霞的其他訴訟請求。房產(chǎn)律師靳雙權點評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周某峰與趙某霞、吳某坤之間的借名買房關系是否成立。趙某霞主張與周某峰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但僅提供復印件,吳某坤及周某峰均否認該協(xié)議的存在,法院無法認定該復印件。根據(jù)查明的事實,涉案房屋的全部購房款及相關稅費均由吳某坤和趙某霞交納,涉案房屋的裝修也系由吳某坤負責并購買了家具。趙某霞提供證據(jù)證實了其及家人對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事實,周某峰雖否認其喪失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及管理,但未提供證據(jù)反駁趙某霞的主張,故法院認定涉案房屋實際系由趙某霞、吳某坤予以控制使用。特別是結合周某峰在錄音中曾認可雙方存在借名買房關系、2017年吳某坤仍在向周某峰轉賬支付房屋物業(yè)費、趙某霞持有代收代繳收據(jù)等事實,足以認定趙某霞、吳某坤與周某峰之間存在借名購買涉案房屋的合同關系。趙某霞、吳某坤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周某峰產(chǎn)生借名買房的關系,并不違反限購政策。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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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簾店上班,發(fā)生意外,確認勞動關系
在原告經(jīng)營的窗簾店上班。原告共向被告發(f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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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負傷拒不賠勞動仲裁得賠償
訴人唐某經(jīng)譚某雇請自201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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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不小
來是老家的一個姓曾的熟人打來的。多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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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第四看守所(城陽區(qū)看守所)怎樣存生活費?
必須提供辦理人員的身份證、被關押人員的身份證號等信息;二、可以通過微信小程序警惠通辦理,但是根據(jù)要求在使用前必須要先通過愛山東進行實名認證,認證通過后才能進入警惠通小程序,然后再填寫關聯(lián)人員信息:被監(jiān)管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關系,關聯(lián)提交審核通過后即可進行充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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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第四看守所(城陽區(qū)看守所)家屬探視、看望時間
關押的家人。家屬不需要提前和看守所預約,但是要帶好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材料。不過要注意的是:家屬的這種探視,僅限于已經(jīng)經(jīng)過法院開庭審理、判決,且判決書已經(jīng)生效,未發(fā)往監(jiān)獄之前的被告人;若刑事案件在公安、檢察院、法院任一階段,尚未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且生效的,只能委托律師到看守所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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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yè)內(nèi)人士教你打動法官的開庭話術!?一次判離
么認識的注意:結婚日不用記得太熟,表現(xiàn)你記不清,感情基礎不太行。。2法官問:你們怎么結婚的??婚后發(fā)現(xiàn),性格三觀不合,沒共同興趣愛好,也溝通不了。?.?你答:結婚沒不久,一直鬧矛盾、常吵架,天天冷戰(zhàn)!?.?你答:無性婚姻、對方嫖賭抽煙酗酒家暴等過錯、你獨自帶孩子等。?注意:用細節(jié)和案例,證明你一定要離婚!決心很大!?5法官問:你們有分居嗎??注意:即使你們并沒有分居一兩年,也要肯定分居的價值,強調分居后都沒有任何聯(lián)系、更沒有和好的意向。?6法官問:還能和好不??注意:不猶豫、很肯定地表達出離婚決心。?7法官問:能不能調解??注意:離婚問題肯定不能妥協(xié),其他的可以再談。?8法官問:孩子和財產(chǎn)怎么分配??注意:表現(xiàn)對離婚有規(guī)劃,同時給法官節(jié)省時間精力,ta更容易支持你!?以上就是在法庭上的相關話術!?開庭就沒必要當體面人。有話就直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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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工傷常見問題解答
的通知》四、建筑施工、礦山企業(yè)等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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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常見法律問題
請工傷認定,但若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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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工傷賠償計算和標準
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xù)后,停發(fā)傷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