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細分
180+細分領域21萬律師雙重認證
律師實名執業雙重認證本地精選
精選本地律師為您解決法律問題解答咨詢
已幫助全國公眾人次8000萬+ 法律快車甄選全國地區資深名律 快速高效解決您的法律問題
婦女兒童權益法律知識
全國婦女兒童權益律師文集
03/22
2024基本案情原告吳某現年9歲,某日放學后由于需要在手機上完成老師布置的家庭作業,故使用其母親張某的手機進行操作。而后原告父母發現原告通過其母親張某的手機號碼133********在某平臺注冊賬號并交易147次,累計充值100210元用于打賞主播。遂以“原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為由,起訴被告某平臺返還100210元。被告某平臺辯稱:1、原告無證據證明是吳某操作蘋果ID進行購買行為的,本案原告應為其母張某;2、原告是通過某品牌平臺購買的,交易相對方是該品牌公司而非被告;3、假設原告進行了打賞行為,根據支付流程來判斷其母張某也是知情并同意的;4、假設原告自己購買充值,也不是無效
馬政鵬律師 擅長:合同糾紛,房產糾紛,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勞動糾紛,婚姻家庭,繼承,刑事案件,行政糾紛
01/09
202401基本案情11歲的小涵和10歲的洋洋一同參加了某培訓學校組織的軍事夏令營,進行封閉式管理訓練。午休期間,小涵手持圓珠筆(筆芯朝向小涵自己)敲了敲躺在床上的洋洋,要洋洋起床。洋洋揮手,不慎導致圓珠筆戳進小涵右眼。經鑒定,小涵的損傷系外傷性白內障,屬十級傷殘。小涵的監護人起訴洋洋和某培訓學校,要求賠償醫療費、后續治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41194.71元。02法院判決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原告小涵與被告洋洋均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告小涵與被告洋洋在參加由被告某培訓學校組織的軍事夏令營期間,被告某培訓學校對原告小涵與被告洋洋均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尤其被告某培訓學校組織的是封閉式管理訓練,
馮浩全律師 擅長:
03/27
2023法條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認定: 1、家庭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 2、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在客觀上實施了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并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 3、家庭暴力侵害的客體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 4、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在主觀上必須具有故意。身體暴力,通常表現為,夫妻一方毆打
錢志強律師 擅長:公司企業,房產糾紛,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勞動糾紛,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繼承
全國婦女兒童權益律師最新評價
文集發布排行榜
律師解答排行榜
法律快車版權所有 2005-2024 粵ICP備18072297號 粵公網安備 44010602002223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ICP證)粵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