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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房屋老人與子女簽署分配協(xié)議后母親又有新的遺囑以哪份協(xié)議為準
            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分割吳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一號房屋,孫某杰與孫某君各占二分之一份額;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孫某杰是吳某孫女。孫某杰的父親孫某鵬系吳某與孫某輝的五兒子。孫某輝與子女孫某英、孫某君、孫某旭、孫某鵬等,于1983年訂立《分家協(xié)議》,載明趙某輝現有北房6間,西邊北房2間孫某君居住,東邊2間孫某鵬居住,中間2間父母居住,二位老人百年之后西向歸孫某君所有,東向歸孫某鵬所有。趙某輝歸孫某英、孫某鵬兄弟二人撫養(yǎng),百年后住房一間歸孫某鵬。2010年5月25日,孫某輝與拆遷辦達成《宅基地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書》,獲得北京市海淀區(qū)一號房屋。2012年,孫某輝去世。2013年7月,吳某向回遷單位北京C公司出具《承諾書》,與北京C公司簽署《回遷安置交房協(xié)議書》并獲得訴爭房屋所有權。2017年2月,孫某鵬去世。吳某不但不根據《分家協(xié)議》將應屬于孫某杰的房屋產權分配給她,反而于2017年10月,以繼承糾紛為由將孫某杰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孫某鵬名下房產?,F孫某杰認為,因《分家協(xié)議》約定其中一間房屋在孫某輝去世后歸孫某鵬所有,因此,海淀區(qū)一號房屋一半的份額應屬于孫某鵬,另一半為孫某君所有。孫某杰是孫某鵬之女,依法應獲得回遷房屋一半的份額。吳某已去世,故訴至法院。孫某君的訴訟請求與孫某杰一致。二、被告辯稱被告孫某英辯稱:聽從法院判決。被告孫某旭辯稱:1.《分家協(xié)議》中約定東數第三間北房在孫某輝去世后歸孫某鵬所有所附加條件客觀上并未成就。協(xié)議明確約定,趙某輝歸孫某英、孫某鵬兄弟二人撫養(yǎng),百年后住房一間歸孫某鵬,但事實上孫某輝在老年至病逝期間均由我養(yǎng)老送終,因此孫某鵬并未按協(xié)議約定履行養(yǎng)老送終的義務。2.協(xié)議約定東數第三間北房在孫某輝病逝前已經在2010年遇到拆遷,致使協(xié)議中約定房屋事實上已經滅失,導致無法繼承。3.涉案房屋與協(xié)議中約定的房屋不屬于同一處標的物。另,2011年9月26日,孫某輝與吳某已通過贈與的方式將涉案房屋贈與給我,且我也實際接受了贈與,亦實際居住使用。因此涉案房屋與二原告無關。故不同意二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孫某鑫辯稱:認可《分家協(xié)議》,孫某鵬一家履行了分家協(xié)議,贍養(yǎng)了老人。孫某旭稱父母一直由其贍養(yǎng)直到養(yǎng)老送終,不知道一直是什么時間,房屋沒有拆遷的時候,父母一直是和孫某杰和孫某鵬生活,孫某鵬贍養(yǎng)了父母。故同意二原告的訴訟請求。三、法院查明孫某輝、吳某系夫妻關系,共有五子女,長子孫某英,次子孫某君、三子孫某旭、四子孫某鵬、長女孫某鑫。孫某杰系孫某鵬與杜某之獨生女。孫某鵬與杜某于2003年離婚,未再婚。孫某輝、吳某在海淀區(qū)有6間北房。1983年9月3日,孫某輝、吳某及孫某英、孫某君、孫某旭、孫某鵬就房產問題達成協(xié)議,約定東數第一間、二間北房歸孫某鵬所有,東數第三、四間北房歸孫某輝、吳某所有,第五、六間北房歸孫某君所有。孫某輝由孫某英、孫某鵬贍養(yǎng),孫某輝去世后,東數第三間北房歸孫某鵬所有。吳某由孫某旭、孫某君贍養(yǎng),吳某去世后,東數第四間北房歸孫某君所有。事后孫某鑫對分家協(xié)議亦表示認可。2000年,孫某輝、吳某訴至本院,要求孫某君、孫某鵬將其所有的二間北房騰空。經本院判決孫某君騰空北房西數第三間、孫某鵬騰退北房東數第三間。孫某君不服上訴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具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0年5月25日,孫某輝與北京市某拆遷辦簽訂《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書》,獲得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一號安置房屋一套,拆遷補償款、拆遷補助費在扣除購房款后余款為202794.2元。2012年5月2日,孫某輝去世。2013年7月15日,吳某與北京C公司簽訂《回遷安置交房協(xié)議書》,取得一號房屋。2017年2月25日,孫某鵬去世。2019年1月18日,吳某去世。另查,拆遷協(xié)議簽訂前,孫某輝、吳某由孫某鵬一家照顧較多,其他子女亦盡贍養(yǎng)義務。拆遷協(xié)議簽訂后,孫某輝、吳某與孫某旭共同生活,孫某旭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對有爭議的事實認定如下:1.孫某旭稱孫某輝與吳某已通過贈與的方式將涉案房屋贈與給其,提供了2011年9月26日《贈予協(xié)議》及光盤,但二原告對該協(xié)議及錄像的真實性、關聯性均不認可,法院不予確認。2.孫某旭稱吳某生前立有遺囑,提供了吳某于2017年7月15日由北京市律師事務所進行見證《遺囑》一份。法院確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3.田某、李某作證,2010年拆遷后,吳某、孫某輝搬到三兒子孫某旭家,由孫某旭和林某進行照顧,孫某輝生病住院身后事都是由孫某旭負擔。二原告代理人及孫某鑫對于證人作證持有異議,法院將結合證據予以綜合認定。訴訟中,經詢問二原告,對于孫某輝遺產部分,均同意由孫某杰繼承。孫某旭主張因老人生前與孫某旭一起居住,由孫某旭負責養(yǎng)老送終,故孫某旭應當多分。孫某鑫認為,孫某杰贍養(yǎng)了老人,后吳某工資均由孫某旭持有,房屋也由孫某旭居住,其同意法院依法判決。孫某英表示在拆遷前,兒女均贍養(yǎng)了老人,同意法定繼承。四、法院判決1.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一號房屋的相關權利、義務歸孫某杰、孫某旭按份共有,其中孫某杰占25%份額、孫某旭占75%份額;2.駁回孫某杰的其他訴訟請求;3.駁回孫某君的訴訟請求。五、案件分析1.《分家協(xié)議》的效力:1983年孫某輝、吳某及子女就房產問題達成的協(xié)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協(xié)議約定了子女的贍養(yǎng)義務及房屋在老人去世后的歸屬,屬于附有子女履行贍養(yǎng)義務的遺囑。2.爭議焦點分析:遺囑標的物變更是否影響遺囑效力:屬于孫某輝、吳某的北房2間經過拆遷取得一號房屋,系原北房的財產轉化,不屬于遺囑標的物滅失,二原告可基于協(xié)議主張繼承?!顿浥c協(xié)議》的效力:涉案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贈與人已去世,繼承人不認可且不同意繼承履行該協(xié)議,故《贈與協(xié)議》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吳某代書遺囑的效力:形式上符合代書遺囑要求,有視頻為證,能體現吳某真實意思,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吳某通過代書遺囑變更了其之前的遺囑,應以該遺囑為準。3.遺產份額的確定:對于一號房屋中屬于孫某輝的遺產份額,應依據1983年協(xié)議約定確定。孫某鵬一家履行了對孫某輝的贍養(yǎng)義務,孫某輝去世后,其在一號房屋中的份額應歸孫某鵬所有。孫某鵬去世后,其應繼承遺產由孫某杰、吳某轉繼承。吳某的份額依照其遺囑由孫某旭繼承。六、辦案心得1.證據的運用:在本案中,孫某旭提供了吳某的代書遺囑及相關證人證言,證明吳某在晚年由其照顧且遺囑真實有效。這些證據在法院認定吳某遺產份額的歸屬上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律師應注重收集和整理能夠證明當事人對被繼承人盡到較多贍養(yǎng)義務以及遺囑真實性的證據。2.法律規(guī)定的準確把握:律師準確理解和運用了遺囑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于代書遺囑的形式要求和效力認定有清晰的認識。在本案中,吳某的代書遺囑形式上符合要求,并有視頻為證,能夠體現吳某的真實意思,因此被法院認定為合法有效。同時,對于《分家協(xié)議》和《贈與協(xié)議》的效力分析,也基于對法律規(guī)定的準確把握,為當事人爭取了有利的判決結果。3.訴訟策略的制定:在面對二原告的訴訟請求時,律師制定了合理的訴訟策略。強調孫某旭對吳某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以及吳某后訂立的遺囑的合法性。同時,對于二原告提出的質疑進行了有效的抗辯,如對《贈與協(xié)議》的不認可和對孫某鵬一家贍養(yǎng)義務的質疑進行反駁。這種訴訟策略有助于當事人在復雜的遺產糾紛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總之,在處理遺產繼承糾紛案件時,律師需要充分重視證據的收集和整理,準確把握法律規(guī)定,制定合理的訴訟策略,為當事人提供專業(yè)、全面的法律服務,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致的分析,才能有專業(yè)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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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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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生前分別立下遺囑但未注明日期法院是否認可
            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確認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一號和二號的房屋由三原告共同繼承。事實與理由:高先生與林女士系夫妻關系,本案原被告系二人之子。高先生于2019年3月24日去世,林女士于2019年4月4日去世。二人生前留有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一號和二號的房屋,原被告均有繼承權。請求法院依法分割上述遺產。二、被告辯稱二被告辯稱:不同意三原告全部訴訟請求。2014年初,父母身體狀況每況愈下,三原告不愿接手照料老人,高某輝為讓父母安度晚年,于2014年接到身邊照顧。原Y號院落拆遷補償款合計1809693元。經法院判決,確認父母名下兩套回遷安置房屋購房款及后續(xù)生活支出情況,高某輝對父母盡到主要贍養(yǎng)義務,三原告未盡贍養(yǎng)義務。高先生生前在2015年訂立有遺囑,將其名下朝陽區(qū)一號房屋由高某輝繼承;林女士也訂立遺囑,將其名下朝陽區(qū)二號房屋由高某濤繼承。應按老人遺囑草稿意思,將一號歸高某輝所有,二號房屋歸高某濤所有。高某輝應多分遺產,三原告應不分或少分遺產。三、法院查明高先生與林女士系夫妻關系,二人共育有五子一女,分別為高某杰、高某聰、高某輝、高某濤、高某鵬和高某亮。高先生于2019年3月24日去世,林女士于2019年4月4日去世。高先生和林女士的父母均在其去世前去世,二人無其他法定繼承人。訴訟中,高某亮表示放棄對高先生和林女士遺產的繼承權,不參加本案訴訟。2010年5月30日,高某鵬作為林女士委托代理人與北京市朝陽區(qū)某拆遷辦簽訂《房屋拆遷騰退補償協(xié)議書(定向)》,Y號院拆遷共獲騰退補償款1809693.60元。2011年8月2日,高某鵬與高先生、林女士簽訂《拆遷款分割協(xié)議》,后經法院調解按此協(xié)議分割拆遷款。Y號院拆遷后,高先生、林女士購買了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一號和二號的房屋。訴訟中,二被告稱高先生和林女士曾于2015年各自訂立“遺囑”,并提交“遺囑”打印件,三原告對其真實性不認可。經查,高先生和林女士拆遷后曾租房居住,后與高某鵬、高先生共同居住過一段時間,安置房屋交付后,二人共同居住在一號房屋內,自2014年春節(jié)開始,其日常生活主要由高某輝負責,高某濤、高先生予以協(xié)助,存折、銀行卡等平時由高某輝保管。訴訟中,雙方認可高先生和林女士去世后,一號房屋閑置,二號由高某輝對外出租并收取租金,兩套安置房屋的安置房屋確認單(購房合同)均由高某輝持有,二號鑰匙由高某輝持有,一號鑰匙由高某濤持有。四、法院判決1.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一號房屋的相關權益由原告高某鵬繼承百分之三十八的權利份額、由原告高某杰繼承百分之三十六的權利份額、由原告高某聰繼承百分之二十六的權利份額;2.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二號房屋的相關權益由被告高某輝繼承百分之五十二的權利份額、由被告高某濤繼承百分之三十八的權利份額、由原告高某聰繼承百分之十的權利份額。五、案件分析1.遺囑效力的認定:二被告雖稱二被繼承人生前曾立有遺囑,但提交的“遺囑”打印件沒有立遺囑的落款日期,立遺囑人無簽字或指紋,無法證明確實存在合法有效的遺囑。故高先生和林女士的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2.遺產的范圍確定:涉案一號和二號房屋系被繼承人高先生和林女士的合法遺產,應作為遺產進行分割。3.繼承份額的考量因素:高某亮明確表示放棄對高先生和林女士遺產的繼承權,在分割遺產時不考慮其份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本案中,高某輝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扶養(yǎng)較多,法院據此確定高某輝繼承遺產房屋較大份額。六、辦案心得1.證據的收集與運用:雖然二被告主張的遺囑未被法院認定有效,但在訴訟過程中,二被告通過提交拆遷補償款分割協(xié)議、被繼承人生活支出情況以及高某輝對被繼承人的照顧情況等證據,試圖證明高某輝對被繼承人盡到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這些證據雖然未能直接實現按照遺囑繼承的目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院對遺產分配份額的考量。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律師應注重收集和整理能夠證明當事人對被繼承人盡到較多扶養(yǎng)義務的證據,以爭取更有利的遺產分配結果。2.對法律規(guī)定的準確理解:律師準確把握了法定繼承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尤其是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份額的一般原則以及對盡到主要扶養(yǎng)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的規(guī)定。在本案中,律師根據高某輝對被繼承人的實際照顧情況,依據法律規(guī)定提出合理的主張,為當事人爭取到了較高的遺產份額。3.訴訟策略的調整:在遺囑未被認定有效的情況下,律師及時調整訴訟策略,強調高某輝對被繼承人的扶養(yǎng)事實,以爭取在法定繼承中獲得更多的份額。這種靈活的訴訟策略有助于當事人在復雜的遺產糾紛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傊?,在處理遺產繼承糾紛案件時,律師需要準確理解和運用法律規(guī)定,注重證據的收集和整理,靈活調整訴訟策略,以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大化。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致的分析,才能有專業(yè)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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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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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人生前對房屋處分的“遺囑”未有老人簽名法院是否認可其效力
            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分割被繼承人林先生、秦女士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一號房屋;2.依法分割被繼承人林先生、秦女士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二號房屋。事實與理由:被繼承人林先生、秦女士為林某明、林某平、林某迪、林某志之父母。林先生于2010年5月31日死亡,秦女士于2020年2月11日死亡,林某迪于2021年1月8日死亡。林某迪之夫龔某宇,之女龔某奧,之子龔某輝。林先生、秦女士婚姻存續(xù)期間共有兩套房產,被繼承人未留有遺囑,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分割遺產。二、被告辯稱被告林某明辯稱:二被繼承人于2005年左右共同書寫一份自書遺囑,但未簽字,明確表示林先生名下所有財產歸林某明、林某君所有;秦女士名下所有財產歸三個女兒所有。1995年,林先生給房管部寫了一份申請,二號房屋為林某明申請的。兩套房屋都在林先生名下。生前就說給我們,因為照顧老人情緒沒有辦理過戶手續(xù)。被告林某平辯稱: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龔某宇、龔某奧、龔某輝辯稱: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三、法院查明被繼承人林先生、秦女士為林某明、林某平、林某迪、林某志之父母。林先生于2010年死亡,秦女士于2020年死亡,林某迪于2021年死亡。林某迪之夫龔某宇,之女龔某奧,之子龔某輝。林先生、秦女士婚姻存續(xù)期間共有兩套房產。審理中,林某明申請對遺產中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結論為一號房屋總價4804054元、二號房屋總價3234690元。另,林某明提交了林先生筆書“遺囑”和申請材料、二被繼承人殯葬費用票據、撫恤金發(fā)放明細等證據證明被繼承人留有遺囑、林某明承擔主要贍養(yǎng)義務。四、法院判決1.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一號由被告林某明繼承,原告林某志、被告林某平、被告龔某宇、被告龔某奧、被告龔某輝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協(xié)助被告林某明將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至被告林某明名下;被告林某明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原告林某志、被告林某平房屋補償款九十三萬一千四百五十六元、給付被告龔某宇、龔某奧、龔某輝房屋補償款九十三萬一千四百五十六元;2.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二號房屋由原告林某志、被告林某平各繼承三分之一份額,由被告龔某宇、被告龔某奧、被告龔某輝各繼承九分之一份額進行按份繼承,被告林某明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協(xié)助將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至原告林某志、被告林某平、被告龔某宇、被告龔某奧、被告龔某輝名下。被告林某明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林某志、被告林某平各十八萬四千五百四十七元,給付被告龔某宇、龔某奧、龔某輝各六萬一千五百一十六元;3.駁回原告林某志其他的訴訟請求。五、案件分析1.遺囑效力的認定:二被繼承人所留“遺囑”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定形式,即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因此,法院對其效力不予確認。2.遺產的繼承方式:由于被繼承人未留有有效遺囑,全部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規(guī)定進行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被繼承人的四個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應平均分配遺產。而作為繼承人之一的林某迪在遺產分割前死亡,故應由林某迪繼承的遺產份額應轉給其繼承人龔某宇、龔某奧、龔某輝。3.遺產房屋的分配原則:遺產房屋按照物盡其用、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財產效用的原則進行分配。法院確定由林某明繼承一號房屋,由原告林某志、被告林某平、龔某宇、龔某奧、龔某輝按照相應份額繼承二號房屋,并根據房屋評估價值計算各方的折價補償款差額。六、辦案心得1.證據的局限性與應對:雖然林某明提交了被繼承人的筆書“遺囑”和申請材料等證據,但這些證據未能被法院認定為有效遺囑。在這種情況下,律師需要及時調整訴訟策略,以法定繼承為基礎進行辯護。同時,對于林某明主張的承擔主要贍養(yǎng)義務等情況,律師應通過其他證據如殯葬費用票據、撫恤金發(fā)放明細等,盡量強化林某明在遺產分配中的合理地位。2.對法定繼承規(guī)定的準確把握:律師準確理解和運用法定繼承的相關規(guī)定,明確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以及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死亡時遺產的轉繼承規(guī)則。在本案中,由于遺囑無效,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配成為必然選擇。律師通過對法律規(guī)定的深入分析,為當事人爭取到了較為有利的遺產分配結果,即林某明繼承了價值較高的一號房屋,并通過支付折價補償款的方式平衡其他繼承人的權益。3.遺產分配原則的運用:律師充分運用遺產房屋分配的原則,強調物盡其用、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財產效用。在本案中,法院根據這一原則確定了具體的房屋分配方案,使得遺產的分配更加合理和公平。律師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應充分考慮遺產的性質和各繼承人的實際情況,運用相關原則為當事人爭取最佳的分配結果??傊?,在處理遺產繼承糾紛案件時,律師需要準確把握遺囑的效力認定、法定繼承規(guī)定和遺產分配原則,靈活運用法律知識和訴訟策略,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同時,在證據收集和整理方面,應注重證據的有效性和關聯性,以增強當事人的訴訟主張。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致的分析,才能有專業(yè)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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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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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共同房屋母親有公證遺囑要求部分子女繼承其他子女主張無效糾紛
            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繼承人林某喜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由原被告三人繼承,產權歸兩被告所有,兩被告按照市場價值給原告7/18份額的房屋折價款;2.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繼承人林某喜及金某分別于2000年9月9日、2018年2月8日去世,二人生前育有三個子女,即原被告。林某益于2000年11月6日寫有一份聲明,聲明其放棄財產繼承權,應認定林某益對繼承父親財產份額的放棄。一號房屋作為遺產應由原被告三人繼承。現就繼承問題訴至法院。二、被告辯稱被告林某益辯稱:不同意對方訴訟請求。林某文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林某喜兩套房屋應一并繼承。一號房屋的購房款是我支付的。對方對父母不孝。不同意承擔訴訟費,后來我們家里開會才說誰養(yǎng)母親誰繼承房產,我才寫了聲明。后來林某文就把母親送回來了。我之前向林某文要這份聲明,但是其說丟了。就一號房屋,我認為林某文不享有繼承權,一號房屋房本名字是林某喜的,但是我出資購買的,當時為了讓林某喜高興才寫的林某喜的名字,所以一號房屋100%產權應由我繼承。北京市西城區(qū)二號(以下簡稱二號房屋)是林某喜單位分的房屋,現在由林某文居住,分房的時候登記在林某喜名下,但是現在產權登記在誰名下不清楚。二號房屋歸林某文,其按照市值1/3向我支付折價款。被告林某強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稱,房屋繼承尊重法律,服從法院判決,不要房屋產權。三、法院查明林某喜及金某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即林某文、林某益、林某強。林某喜于2000年9月9日去世,金某于2018年2月8日去世。1999年12月,林某喜與北京市D公司簽訂出售單位自管公有住宅樓房合同書,用林某喜夫妻二人工齡計算房價購買一號房屋,2000年8月,該房屋產權登記在林某喜名下。林某益主張該房屋由其出資購買,林某文對此不予認可。另,林某喜單位分配二號房屋,林某文稱該房屋由其出資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其名下,之后變更至林某文及其妻子名下,由兩人共同共有,林某文提交產權證佐證。2000年11月6日,林某益書寫聲明,主要內容為:父親去世后母親我撫養(yǎng),因母親想把房子給孫女林某涵,故要求改變撫養(yǎng)人由林某文撫養(yǎng),因此我聲明放棄財產繼承權及撫養(yǎng)權(財產包括二居室房屋一套及財物)。林某益稱林某文贍養(yǎng)母親一段時間后又由林某益繼續(xù)贍養(yǎng)母親,故其不放棄繼承權,并稱雙方協(xié)商確定誰贍養(yǎng)母親誰繼承房屋,故主張一號房屋全部由其繼承所有。林某文稱其照顧了金某半年時間后,應老人的要求,金某回到一號房屋內居住,由林某文為老人請保姆照顧。2001年6月1日,金某在一號房屋中,北京市公證處公證人員到場,金某在公證人員面前在遺囑上按手印,立有一份公證遺囑,遺囑寫明:我與丈夫林某喜共有一號房屋一套,林某喜已經去世,為防止以后發(fā)生糾紛,我自愿立遺囑如下:在我去世后,上述房產中屬于我所有的房產產權份額及我應從丈夫林某喜處繼承的房產產權份額均由我女兒林某益一人繼承。落款處有立遺囑人金某捺印。林某文不認可公證遺囑真實性,稱金某沒有文化不會寫自己的名字。林某益稱金某立遺囑時其在別的房間,會寫自己的名字。林某益提交孝星獎章、證書、照片、協(xié)議書、信函、病歷證明盡了較多贍養(yǎng)義務,應多分遺產。林某文提交照片、收條、費用明細、發(fā)票、業(yè)務回單等證據證明其盡了較多贍養(yǎng)義務,應多分遺產。林某文提交房屋均價信息證明房屋現價值520萬元,庭審中,經詢問,其表示不申請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庭審后,林某文向本院寄送評估鑒定申請書,要求對一號房屋市場價值進行評估。四、法院判決1.登記在林某喜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一號房屋由林某益繼承80%份額,由林某文、林某強各繼承10%份額;2.駁回林某文、林某益的其他訴訟請求。五、案件分析1.遺產范圍的確定:一號房屋系林某喜與金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購買的房改房,產權登記在林某喜名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遺產進行繼承。二號房屋產權登記在林某文及其妻子名下,雖系林某喜單位分配,但無充分證據證明該房屋系林某喜及金某遺產,故法院不予支持林某益要求分割二號房屋的請求。2.繼承份額的認定:林某益主張一號房屋由其出資購買,但未提交證據證明,法院不予采信。林某益雖曾書寫放棄繼承權聲明,但該聲明附有條件,且金某并非由林某文單獨贍養(yǎng)照顧,林某益亦盡了贍養(yǎng)義務,故其現不放棄繼承權,法院予以認可。林某益提交的金某公證遺囑,在林某文未提交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對公證遺囑真實性予以采信,認定金某將其名下財產留給林某益繼承。林某文和林某益均稱盡了較多贍養(yǎng)義務,但林某益提交的證據更為充分,故法院認定林某益盡了較多贍養(yǎng)義務,最終確定林某益繼承一號房屋80%份額,林某文、林某強各繼承10%份額。六、辦案心得1.證據的重要性:在本案中,林某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交了孝星獎章、證書、照片、協(xié)議書、信函、病歷等證據,證明自己盡了較多贍養(yǎng)義務。這些證據在法院認定繼承份額時起到了關鍵作用。在處理繼承糾紛案件時,律師應指導當事人充分收集和整理相關證據,以支持當事人的主張。2.對法律規(guī)定的準確把握:律師準確把握了繼承法律規(guī)定,對于林某益曾書寫的放棄繼承權聲明,能夠根據法律規(guī)定分析其附有條件的性質,以及在條件未成就時林某益不放棄繼承權的合理性。同時,對于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能夠依據法律規(guī)定進行有效的抗辯和論證,為當事人爭取有利的判決結果。3.策略的選擇:在本案中,林某益主張一號房屋全部由其繼承,雖然最終法院未完全支持其主張,但這種明確的訴求表達了當事人的立場,也為法院在確定繼承份額時提供了一個參考框架。律師在處理案件時,應根據具體情況為當事人制定合理的訴訟策略,以實現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傊?,在處理繼承糾紛案件時,律師需要充分重視證據的收集和整理,準確把握法律規(guī)定,制定合理的訴訟策略,為當事人提供專業(yè)、全面的法律服務,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致的分析,才能有專業(yè)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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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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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爺爺奶奶共同房屋奶奶留下遺囑將其份額給孫子,子女不愿配合過戶糾紛
            孫某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被繼承人林某2013年所立的自書遺囑有效;2.判令北京市朝陽區(qū)一號房屋由孫某君繼承,孫某君給付孫某杰、孫某聰(趙某聰)、孫某坤(趙某坤)每人房屋折價款37萬元。事實與理由:被繼承人林某與孫某鵬于1953年結婚,婚后育有子女三人,即孫某杰、孫某聰和孫某坤。孫某君系孫某杰之子,系被繼承人林某之孫子。林某與孫某鵬婚后共同出資購買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一號房屋(以下稱涉案房屋),該房屋登記在孫某鵬名下。1996年10月24日,孫某鵬去世,未留有遺囑。林某于2013年10月23日親筆立下自書遺囑,將涉案房屋留由孫某君繼承。2014年6月17日,林某死亡。二原告認為林某所立自書遺囑系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求,內容亦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有效,故訴至法院。二、被告辯稱被告孫某聰、孫某坤辯稱:1.不認可遺囑的真實性。孫某君系被繼承人林某的孫子,不屬于法定繼承人,其作為受遺贈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表示接受遺贈,應視為放棄。林某與孫某鵬系夫妻關系,孫某鵬于1996年10月24日去世,其未留有遺囑。林某去世后,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為孫某杰、孫某聰、孫某坤。二原告并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遺囑的形成過程,林某生前也從未表達過要把涉案房屋留給孫某君繼承,且孫某杰未盡到贍養(yǎng)義務,故遺囑的真實性存疑,無法確認是林某的真實意思表示。2.孫某君放棄受遺贈,則涉案房屋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孫某杰、孫某聰、孫某坤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而且二被告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應當多分。3.孫某杰雖然患有疾病,但此前有正式工作、辦理了退休,不屬于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故在分配遺產時,其不應多分。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二原告的訴訟請求。三、法院查明被繼承人林某(曾用名林某1)、孫某鵬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即孫某杰、孫某聰、孫某坤。孫某君系孫某杰之子。孫某鵬于1996年10月24日去世,林某于2014年6月17日去世。涉案房屋系孫某鵬、林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購買的房產,1994年1月4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產權登記在孫某鵬名下。2013年10月23日,林某立下自書遺囑一份,內容為:“一號依交給我的孫子孫某君所有?!薄M徶?,二原告稱在林某去世后第七天整理遺物時發(fā)現遺囑并于當日將遺囑內容告知二被告,故孫某君在法定期限內表示接受遺贈并向二被告主張權利,二被告早就知悉并承認林某自書遺囑的存在,只是一直拖延不愿意分割遺產。為此二原告提交錄音光盤及文字整理稿等予以證明,二被告則稱2016年5月4日孫某君給孫某坤發(fā)微信時才得知遺囑一事,孫某君也是此日才表示接受遺贈,故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兩個月時限。另,孫某聰提交林某生前的就診材料擬證明對林某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提交收費清單、收據等,擬證明辦理林某喪事支出的費用。二原告則提交住院病案擬證明孫某杰病情嚴重、行動不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經詢,雙方均認可涉案房屋現價值296萬元,由孫某杰和配偶錢某居住。二原告主張涉案房屋歸孫某君所有,孫某君給付孫某杰、孫某聰、孫某坤每人房屋折價款37萬元;二被告則認為孫某君未在法定期限內接受遺贈,故涉案房屋應由孫某杰、孫某聰、孫某坤按照法定繼承分割,但孫某杰未盡贍養(yǎng)義務應當少分遺產,故要求涉案房屋歸孫某杰所有,孫某杰給付孫某聰、孫某坤每人房屋折價款100萬元。四、法院判決1.被繼承人林某2013年所立的自書遺囑有效;2.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一號房屋歸原告孫某君所有,原告孫某君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孫某杰房屋折價款37萬元、給付被告孫某聰房屋折價款37萬元、給付被告孫某坤房屋折價款37萬元。五、案件分析1.遺囑效力的認定:涉案房屋為林某與孫某鵬夫妻共同財產,林某有權對自己的份額進行處分。二原告提交的遺囑由林某書寫,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雖二被告不認可遺囑真實性,但二原告提交的證據顯示二被告此前多次表示認可遺囑真實性且愿意尊重林某遺愿,二被告未提交反證,故法院認定遺囑合法有效,林某所立遺囑應為遺贈。2.接受遺贈時間的確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本案中,雙方對接受遺贈時間陳述不一,但根據二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法院認為孫某君所述接受遺贈的時間可信度更高,其系在法定期間內作出了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3.遺產分割的方式:涉案房屋系林某和孫某鵬共同財產,林某有權立遺囑處分自己的份額,但無權處分孫某鵬的份額。孫某鵬未立遺囑,其份額由林某、孫某杰、孫某聰、孫某坤每人各繼承四分之一。林某立遺囑將自己份額留由孫某君繼承,故涉案房屋孫某君享有八分之五份額,孫某杰、孫某聰、孫某坤各享有八分之一份額。二被告稱孫某杰未履行贍養(yǎng)義務應少分遺產,但未提交充分證據,法院不予采信。六、辦案心得1.證據的充分準備:在本案中,二原告為證明遺囑的真實性和孫某君在法定期間內接受遺贈,提交了錄音光盤、文字整理稿、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這些證據在法院認定遺囑效力和接受遺贈時間上起到了關鍵作用。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律師應充分收集和整理證據,為當事人的主張?zhí)峁┯辛χС帧?.法律規(guī)定的準確把握:律師準確把握了遺產繼承的法律規(guī)定,包括遺囑的形式要件、受遺贈人的權利義務、遺產分割的原則等。在訴訟過程中,能夠依據法律規(guī)定為當事人的主張?zhí)峁┖侠淼姆梢罁?,增強了訴訟請求的可信度。3.維護當事人權益的堅定立場:在面對二被告的質疑和反駁時,二原告堅定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合理的法律抗辯和證據提交,成功地證明了遺囑的有效性和孫某君在法定期間內接受遺贈的事實。律師在處理案件時,要始終站在當事人的立場,為其提供專業(yè)、全面的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總之,在處理遺產繼承糾紛案件時,律師需要充分重視證據的收集和整理,準確把握法律規(guī)定,堅定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當事人提供專業(yè)、全面的法律服務,以實現當事人的合法訴求。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致的分析,才能有專業(yè)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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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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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婚內男方借債后離婚房屋全部歸女方債權人能否起訴要求執(zhí)行
            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駁回趙某蕊對北京市順義區(qū)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中止執(zhí)行的申請,請求人民法院對該房屋繼續(xù)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2.訴訟費由四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林某芬對債務人王某浩享有債權,在王某浩去世后該債務已由人民法院判決由王某浩的繼承人王某澤、王某杰、王某鵬在繼承王某浩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林某芬據此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記在王某浩名下的順義區(qū)A號房屋、登記在趙某蕊名下的順義區(qū)B號房屋和一號房屋。后平谷區(qū)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書(以下簡稱S號裁定),駁回趙某蕊要求對A號房屋和B號房屋中止執(zhí)行的申請,但支持了趙某蕊對一號房屋中止執(zhí)行的申請。林某芬認為該裁定第二項不正確,理由如下:1.涉案一號房屋雖登記在趙某蕊名下,但購買于趙某蕊與王某浩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雖趙某蕊與王某浩在2019年1月23日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約定一號房屋系趙某蕊個人財產,但生效判決書已撤銷該協(xié)議中關于房屋分割的部分,實質認定涉案一號房屋具有王某浩的份額。3.根據相關規(guī)定,對被執(zhí)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王某浩對一號房屋享有權利,趙某蕊對一號房屋的權利不能排除執(zhí)行。4.參考法律規(guī)定,本執(zhí)行案件針對一號房屋,人民法院應在執(zhí)行中對該房屋進行查封,但可以不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二、被告辯稱四被告辯稱:1.原執(zhí)行裁定書適用法律正確。本案是執(zhí)行階段的程序性爭議,應適用相關程序性法律。涉案房屋登記在趙某蕊名下,趙某蕊作為案外人有權主張執(zhí)行異議,法院中止執(zhí)行適用法律正確。林某芬引用的法律規(guī)定不適用本案情況。2.財產分割范圍應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判決撤銷的范圍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部分。3.趙某蕊與王某浩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書》中關于案涉房屋的條款僅是對房屋系趙某蕊個人財產這一事實的書面確認,未涉及財產流轉,不能被撤銷。林某芬依據離婚判決推定涉案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三、法院查明林某芬與王某浩系姑表姐弟,王某澤原系林某芬姑父,王某澤與王某浩系父子關系,趙某蕊與王某浩原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06年2月6日登記結婚,共生育二子。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間,林某芬陸續(xù)向王某浩轉款,后因林某芬未交受理費,法院按撤訴處理。2018年9月至12月,趙某蕊提起離婚糾紛訴訟后撤訴。2018年12月15日,林某芬與王某浩簽訂《協(xié)議書》。2019年1月23日,王某浩與趙某蕊離婚,離婚協(xié)議書對債務處理和財產分割進行了約定。2019年6月,王某浩去世。2019年10月,林某芬提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訴訟,后經二審維持原判。2020年6月,林某芬提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訴訟,后經二審判決撤銷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房屋分割的約定。2021年2月,林某芬再次提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被駁回起訴。另查,因王某澤、王某杰、王某鵬未履行判決,林某芬申請強制執(zhí)行。法院查封了相關房屋,趙某蕊提出執(zhí)行異議申請,法院作出S號裁定。關于一號房屋房產情況:2009年趙某蕊作為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房屋坐落為順義區(qū)一號,2021年不動產權利及其他事項登記信息顯示,房屋所有權人為趙某蕊,共有情況為單獨所有。趙某蕊稱一號房屋是其父母的,只是登記在其名下,但未提交相關證據。四、法院判決準許執(zhí)行趙某蕊名下位于北京市順義區(qū)一號房屋。五、案件分析1.執(zhí)行異議之訴的關鍵審查點:對申請執(zhí)行人提起的執(zhí)行異議之訴,關鍵在于案外人就執(zhí)行標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本案中,爭議焦點在于案涉房屋登記于趙某蕊一人名下是否可認定為其個人財產以及趙某蕊是否享有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2.一號房屋的財產性質認定:案涉房屋雖系趙某蕊簽訂合同并支付購房款,但購買行為發(fā)生在趙某蕊與王某浩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趙某蕊稱房屋系其父母所有且出資購買的說法,因未提交證據證明,且與離婚協(xié)議中的約定矛盾,法院不予采信。六、辦案心得1.準確把握法律關系:在本案中,原告林某芬準確把握了執(zhí)行異議之訴的法律關系。明確了審查的關鍵在于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是否享有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通過對法律規(guī)定的深入理解和運用,為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2.證據的重要性:在訴訟過程中,證據是支持訴訟請求的關鍵。原告依據生效判決書等證據,證明了涉案一號房屋在趙某蕊與王某浩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購買,具有王某浩的份額。同時,對于趙某蕊提出的房屋系其父母所有的說法,因趙某蕊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法院不予采信。這提醒我們在處理類似案件時,要充分收集和整理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3.法律規(guī)定的正確適用:原告正確引用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如對被執(zhí)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的規(guī)定。同時,參考法律關于執(zhí)行中對居住房屋的處理規(guī)定,提出了合理的訴訟請求。在處理執(zhí)行異議之訴時,律師要準確適用法律規(guī)定,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傊?,在處理執(zhí)行異議之訴案件時,律師需要準確把握法律關系,重視證據的收集和整理,正確適用法律規(guī)定,為當事人提供專業(yè)的法律服務,以實現當事人的合法訴求。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致的分析,才能有專業(yè)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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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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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民因證券投資咨詢服務買賣股票遭受損失,從哪些方面主張賠償
            作遭受經濟損失。在此類情況下,投資者可以依法主張賠償。以下是幾個關鍵方面,投資者可以據此主張賠償:1.證券投資咨詢服務合同的履行首先,投資者需要審查與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簽訂的服務合同。如果咨詢機構未能履行合同中規(guī)定的義務,如未提供約定的服務、服務存在重大瑕疵或違反了合同中的保證條款,投資者可以主張違約賠償。例如,如果服務協(xié)議中明確了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標準,而咨詢機構未能達到這些標準,投資者可以據此要求賠償。2.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如果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存在違規(guī)行為,如虛假宣傳、承諾保證收益、未履行風險提示義務等,投資者可以主張侵權賠償。根據《證券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信息披露義務人實施虛假陳述,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損失的計算投資者在主張賠償時,需要提供損失的詳細計算依據。這通常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印花稅、傭金等直接損失。對于投資差額損失,可以采用實際成本法、先進先出加權平均法、綜合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等計算買入均價,再根據股票的賣出情況確定損失金額。4.因果關系的證明投資者需要證明咨詢機構的違規(guī)行為與自身損失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這可能需要專業(yè)的金融分析和法律論證。在一些案例中,法院會考慮市場風險、投資者自身的投資決策等因素,來確定咨詢機構的責任比例。5.懲罰性賠償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咨詢機構的行為構成惡意侵權,投資者還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這通常需要證明咨詢機構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且對投資者造成了重大損失。例如,如果咨詢機構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交易,投資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6.結論股民在因證券投資咨詢服務導致股票投資損失時,可以從退還咨詢服務費、賠償證券投資本金損失及利息以及懲罰性賠償等方面主張賠償。然而,股民在主張賠償時,需要面臨諸多困難,如證明咨詢公司的違規(guī)行為、因果關系以及實際損失等。因此,股民在選擇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時,應謹慎選擇,并在簽訂服務協(xié)議時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賠償條款。同時,在發(fā)生糾紛時,股民應及時收集證據,尋求法律援助,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景咐尘啊吭诒景咐?,原告徐A因接受被告北京B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提供的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最終導致投資損失,并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咨詢服務費用及賠償損失。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被告退還部分未履行完的咨詢服務費用,但駁回了原告關于賠償投資本金損失及懲罰性賠償的要求?!景咐勘驹赫J為:被告是具有證券投資咨詢業(yè)務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其向原告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及收取服務費,符合法律及法規(guī)的規(guī)定,并無不當。關于原告起訴要求退還投資顧問費(即咨詢服務費)321999元。原告向被告購買三個證券投資咨詢服務產品(即雙方簽訂的三份《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xié)議》)的咨詢服務費依次為9999元、156000元及156000元,而服務期限依次為2017年7月27日至2017年10月27日(3個月期限)、2017年8月7日至2019年2月7日(1年6個月期限)及2017年8月4日至2019年2月4日(1年6個月期限),鑒于被告實際向原告提供咨詢服務為2017年7月27日至2018年8月19日,而從2018年8月19日之后因原告向廣東證監(jiān)局投訴等被告未再向原告提供咨詢服務,雙方實際已中止服務協(xié)議的履行,而至今三個產品(即三份服務協(xié)議)約定的服務期限已過,結合雙方現亦均未要求繼續(xù)履行的事實,且原告提出要求退還全部咨詢服務費,因此,應視為雙方解除尚未履行完畢的證券咨詢服務合同,被告應退還其尚未履行咨詢服務義務所對應咨詢服務費給原告,即退還015服務協(xié)議及016服務協(xié)議的尚未履行咨詢服務義務的期間的咨詢服務費給原告。按015服務協(xié)議及016服務協(xié)議約定的服務期限均為1年6個月(即均為18個月)及咨詢服務費均為156000元的事實,并按月分攤計算,兩份服務協(xié)議中每份協(xié)議的每月咨詢服務費為8666.67元。015服務協(xié)議未履行咨詢服務期間為2018年8月20日至2019年2月7日,按該期間的自然日計算,共計171日,以每月30日計算,該期間為5.7個月,因此,被告應退還015服務協(xié)議的咨詢服務費49400.02元(按8666.67元/月×5.7月計算)。016服務協(xié)議未履行咨詢服務期間為2018年8月20日至2019年2月4日,按該期間的自然日計算,共計168日,以每月30日計算,該期間為5.6個月,因此,被告應退還015服務協(xié)議的咨詢服務費48533.35元(按8666.67元/月×5.6月計算)。依據上述計算,被告應退還015服務協(xié)議及016服務協(xié)議的咨詢服務費合計97933.37元給原告。被告在2017年7月27日至2018年8月19日期間向原告履行證券投資咨詢服務,雖然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咨詢服務存在多項違規(guī)行為并向廣東證監(jiān)局投訴(含廣東證監(jiān)局發(fā)函認定被告屬下B公司廣東分公司存在4項違規(guī)行為),被告存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業(yè)務暫行規(guī)定》的行為,但被告上述違規(guī)行為不能作為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已接受咨詢服務的服務費的依據,且雙方亦未有約定,因此,原告要求退還已接受咨詢服務的服務費(即超出97933.37元咨詢服務費的部分),無法律及合同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駁回。關于原告起訴要求賠償證券投資本金損失2101717.77元及利息。首先,原、被告簽訂的三份《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xié)議》均訂有雙方的權利義務條款(即協(xié)議第三條)及風險揭示條款(即協(xié)議第七條),該兩條條款載有“甲方向乙方提供證券買入、賣出建議,僅供乙方參考,不承擔乙方的投資風險”、“甲方不得代理乙方直接從事證券投資,不得與乙方約定分享乙方證券投資收益或分擔損失”及載有乙方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及慎重投資的宏觀經濟風險、政策風險、上市公司經營風險、技術風險、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及其他風險等內容,且被告客服人員在對原告三次電話回訪中均向原告征詢被告服務代表有沒有向原告承諾過產品投資收益及保證過投資本金等(含對原告做過相關誤導等)情況,而原告均回答沒有,因此,被告已向原告告知了證券投資風險及被告不承擔原告投資風險。第二,原告從2010年開始開立證券賬戶進行證券投資,至2017年7月已近8年,其理應知道證券投資存在風險(即高風險及高利潤)。第三,依據原告及原告妻子的兩個證券賬戶的《X證券深圳X大廈證券營業(yè)部對賬單》、《普通賬戶2017年08月02日持倉明細》、《普通賬戶2018年11月01日持倉明細》、《普通賬戶銀行-證券資金往來信息表(2017年08月02日-2018年11月1日)》、《普通賬戶交易歷史信息表(2017年08月02日-2018年11月01日)》各一套材料顯示,該兩個證券賬戶在2018年11月1日仍持倉(即存有股票),并未清倉(即未全部賣出股票),主張?zhí)潛p僅為原告自行計算所得,并不是該兩個證券賬戶在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11月1日的股票交易的實際虧損,另原告亦未提供證據證實上述兩個證券賬戶在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11月1日期間每次股票交易均依被告建議進行,虧損均是執(zhí)行被告建議造成。第四,被告在本案訴訟中稱其公司只建議原告對六只股票進行買賣,另稱原告及原告妻子的兩個證券賬戶在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11月1日期間其他股票交易不是其公司建議,被告上述所稱存在一定可能性及現實性,即原告完全有可能自行決定買賣其他股票。最后,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實被告營銷服務人員向原告承諾80%的投資回報及承諾保本,因此,原告主張被告營銷服務人員向原告承諾80%的投資回報及承諾保本,證據不足,本院不予認定?;谏鲜龅姆治黾罢J定,現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向其賠償證券投資本金損失2101717.77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證據及理由不足,且與雙方合同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駁回。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懲罰性賠償321999元。本案是被告為原告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而導致證券投資咨詢服務合同的糾紛,且雙方未就懲罰性賠償等違約金進行約定,現原告起訴要求以被告收取的321999元咨詢服務費的一倍標準向其支付懲罰性賠償321999元,無法律及合同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駁回。裁判結果:一、被告北京B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徐A退還咨詢服務費97933.37元。二、駁回原告徐A的其他訴訟請求?!就顿Y金句】"在投資時,應該專注于精心挑選的股票,而不是盲目擴大投資組合。尋找那些被低估的優(yōu)質股票,特別是那些跨行業(yè)的精選個股,這些更有可能帶來超越市場的回報。保持耐心,不要因為短期的業(yè)績波動而做出沖動的決策。記住,長期的投資成功往往需要忍受一段時間的不佳表現。始終保護好你的本金,避免因追求高回報而承擔不必要的風險。"
            大慶律師-郭敬坡律師 郭敬坡律師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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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侵權財產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其他合理方式計算的金額進行賠償?!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xié)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二、民事侵權承擔責任的方式民事侵權承擔責任的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7.繼續(xù)履行;8.賠償損失;9.支付違約金;10.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1.賠禮道歉。三、侵權責任免責事由有哪些侵權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包括有:不可抗力、緊急避險、正當防衛(wèi)等多種情形。法律快車提醒您,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緊急避險中的危險若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第一百八十一條因正當防衛(wèi)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wèi)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wèi)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大慶律師-劉春鋨律師 劉春鋨律師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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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單位不報工傷要應該怎樣起訴
            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副本及相關的證據;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3.法院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4.被告作出書面答辯;5.開庭審理;6.法院做出判決。法律快車提醒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二、工傷起訴打官司一般多長時間工傷起訴打官司一般多需要三個月到六個月的時間。如果案情簡單容易處理的,那么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果案情復雜,處理困難的,那么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出現了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的,那么由本院院長批準后,一般可以延長六個月?!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三、單位工傷申請書怎么寫單位工傷申請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1.標題為“工傷賠償申請書”;2.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3.簡要寫明工傷發(fā)生的基本情況;4.列明申請賠償的費用;5.申請人親自并注明日期。
            大慶律師-劉春鋨律師 劉春鋨律師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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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糾紛有怎樣的解決方式
            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為單位,一方為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fā)生一定的勞動關系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了解。雙方發(fā)生糾紛后最好先協(xié)商,通過自愿達成協(xié)議來消除隔閡。實踐中,職工與單位經過協(xié)商達成一致而解決糾紛的情況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協(xié)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xié)商,也可以不協(xié)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強迫。2.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fā)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勞動法》規(guī)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于解決糾紛。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xié)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愿選擇,且調解協(xié)議也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3.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該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二、勞動仲裁多久結案勞動仲裁六十日內結案。法律快車提醒您,情況特殊的可以適當延長,最長時間不超過三十天。勞動仲裁裁決最久的在九十天內進行結案。勞動者在進行勞動仲裁時相關機構是不進行收費的,但是仲裁時間有限,需要當事人及時將仲裁請求證據說明清楚,并及時受理。三、勞動仲裁的流程是什么1.爭議發(fā)生后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3.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4.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5.調解;6.調解不成,裁決;7.不服裁決起訴。
            大慶律師-劉春鋨律師 劉春鋨律師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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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務院關于加快發(fā)展現代保險服務業(yè)的若干意見
            保險是現代經濟的重要產業(yè)和風險管理的基本
            大慶律師-劉光瑞律師 劉光瑞律師
            201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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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號權沖突:亟待解決的知識產權保護現實問題
            號權保護制度和保護方式一、充分認識商號權
            大慶律師-汪維權律師 汪維權律師
            200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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