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萌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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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怎樣才能作為定案根據判決
非原創(chuàng)(平臺) 發(fā)布時間:2024-04-18 瀏覽量:0
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具體講,可以作為定案根據的證人證言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無論是公訴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證人還是被告人、辯護人一方提出的證人所作的證言,在法庭上都要當庭經過雙方的訊問和對質、證明,雙方都可以對證言的具體內容與相關情況提出問題,對證言中不真實或者存在疑問的地方提出問題和反駁意見。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證人證言的全面性、真實客觀性。
2.證人證言要作為定案的根據,應當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進行綜合的比較、印證,以確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實際情況。各方證人的證言和不同的證人的證言會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處,法庭必須要鑒別、比較,去偽存真,而不能只聽一面之辭。
3.證人證言要經過查證屬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對于證人證言反映的情況是否確實還要經過調查,運用調查、詢問、技術鑒定等手段,綜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以及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鑒定結論等其他證據,排除其中的疑點,最終確定證人證言的真實可信性。
法律快車提醒您,證人證言的效力認定:
1.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對方有異議,但無證據予以推翻的,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2.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人證言,對方有異議,且有足夠證據予以推翻的或提出異議的理由正確,證言有明顯不實或不符合常理的,應確認該證言無效;
3.一方當事人提供了一個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且無其他證據印證,應綜合全案情況確認其證明力;
4.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但其受作證能力的限制,應與其他證據相印證,如無矛盾的,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5.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人證言,對方當事人提出其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但無相應證據推翻的,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1.證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確感知當時情況,是否能正確回憶、表述),證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2.證人的感知力、記憶力、表達力等;
3.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環(huán)境和條件;
4.證人對同一事實的前后描述是否矛盾;
5.證人證言的來源及合法性;
6.證言的內容及要證明的問題;
7.證言與其他證據的相互印證及其因果關系。
8.證人因情感或經濟利益的影響,對一方當事人是否有所偏袒;
9.證人的品行可信性;
10.證人的感知、回憶、表述能力是否存在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