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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不能解除合同的情形
非原創(平臺) 發布時間:2024-03-08 瀏覽量:0
出租人不能解除合同的情形有承租人未經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的,出租人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3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特別訴訟適用“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況的時效為1年,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快車提醒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于第三人的,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