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中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XX,系該公司經(jīng)理。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網(wǎng)XXX,XXX,漢族,生于1979年6月11日,四川省達州市縣石板鎮(zhèn)xxx村9組人,現(xiàn)住通川區(qū)朝陽辦事處金南社區(qū)xx小區(qū),身份證號:513021197906**。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網(wǎng)xxx,男,漢族,生于1975年12月2日,四川省達州市達縣xxx村9組人,現(xiàn)住通川區(qū)朝陽辦事處金南社區(qū)xxx小區(qū),身份證號:513021197512020477。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網(wǎng)xxx,女,漢族,生于1939年4月26日,四川省達州市達縣石板鎮(zhèn)紅新村9組人,現(xiàn)住通川區(qū)朝陽辦事處金南社區(qū)xxx小區(qū),身份證號:503021390326044。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黎xxx,男,漢族,生于1969年12月19日,住四川省達州市大竹縣xx鎮(zhèn)xxx村9組,身份證號:513029196911194376。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達州市xxx運輸有限公司大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xx,系該公司經(jīng)理。

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達縣**法院(2010)達達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

2、改判被上訴人網(wǎng)xx的誤工費按農(nóng)村居民標準計算。

3、該判本案事故的責任比例為郭xx承擔40%,黎xx承擔60%。

5、二審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網(wǎng)xx的殘疾賠償金應按農(nóng)村居民標準計算。

被上訴人網(wǎng)xxx是農(nóng)村戶口,雖然在訴訟中提供了一定的證據(jù)證實其在城鎮(zhèn)居住,但該證據(jù)明顯虛假,且不充分,為此,本案不能足以認定被上訴人郭松在城鎮(zhèn)居住,其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的基本事實,為此,對其誤工費應該按照農(nóng)村居民標準計算。

二、本案的責任比例不當。

本案交通事故認定郭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黎xxx負事故主要責任,但由于本案雙方當事人均系機動車駕駛人,根據(jù)本案事實,郭某某應承擔40%較為恰當。

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達州市中級**法院

             

上訴人:中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201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