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811日,張某、胡某、陳某等十三人涉嫌販賣、運輸毒品一案由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大竹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次審理為本案的二審階段,李鷹律師為被告人張某出庭辯護。


跨越三省 13人涉案
6人被判死刑 4人被判無期


       本案涉案毒品量巨大,其中某販賣、運輸毒品量多達5877克,其他涉案人員販賣或運輸毒品量也多達4千、3千、2、1千克等,且這些毒品的流傳范圍跨越廣東、四川、陜西三省。20131028日,四川省達州市大竹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并于10月至12月期間將涉案人員胡某、張某、陳某等十三人抓捕歸案。

       2014年,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一審,并做出了判處張某、胡某、陳某死刑,張某、曾某、汪某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王某、余某、饒某、方某無期的判決。因不服該判決,張某、胡某、陳某等十三人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李鷹律師出庭二審被告人張某依法進行辯護,當事人獲改判

       2016811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大竹縣人民法院對本案展開了二審。

      開庭前,李鷹律師前往達州市大竹縣看守所先后會見當事人20多次通過大量的閱卷、會見等工作,李鷹律師針對本案提出了張某部分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偵查機關收集相關證據(jù)的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一審判決認定張某是主犯不恰當,建議認定為從犯。作出從輕或減輕處罰。本案是在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在量刑時予以酌定從輕處罰。涉案毒品全部被查獲,尚未流入社會,未造成實際危害。懇請二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在量刑時予以酌定從輕處罰。張某系運輸毒品行為,而不是制造、販賣毒品行為,其運輸毒品社會危害性沒有制造、販賣毒品的社會危害性大,建議二審法院區(qū)別對待,一審法院存在量刑標準不統(tǒng)一的情況以及量刑過重的質疑。對上訴人張某的二審宣告刑不適用死刑最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對本案張某量刑確實存在不恰當,由死刑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

用專業(yè)、專注的精神對待法律援助案件

     李鷹律師們保持著專業(yè)、專注的精神,不遺余力的開展辯護工作,切實踐行為生命辯護、為自由辯護的諾言,并取得了較好的辯護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