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案件事實不明時舉證責任分配
  1.根據(jù)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2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的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之規(guī)定,

2.民間借貸糾紛中,原告作為出借方不僅要提供借款合同、借據(jù)、借條等證明借款關系存在的依據(jù),同時還要提供借款交付的憑證,才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鎖鏈。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寧波市鄞州人民法院(2008)甬鄞民二初字第739號(2008年6月24日
  

【案件情況】
  原告:劉某。
  被告:游某。
  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劉某與被告游某原系寧波xx電子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員工。2006年11月被告出差期間,原告分別于2006年11月10日、11月21日給被告的興業(yè)銀行卡匯款人民幣3000元。
  原告劉某訴稱:被告因出差在外缺錢,分別在2006年11月10日11月21日向原告借款1500元、1500元,共計3000元。原告通過銀行匯款給被告。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未還款。現(xiàn)要求被告歸還借款人民幣3000元。
  被告游某辯稱:原、被告原系寧波xx電子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員工。被告于2006年10月8日進該公司工作,原告比被告晚幾天進公司當司機。被告從2006年11月11日到月底一直在外面跑業(yè)務。公司規(guī)定每與一家旅行社簽訂協(xié)議即獎勵300元,由公司將該款存入銷售人員的銀行卡中。原告存入被告銀行卡中的人民幣3000元是因為被告與旅行社簽訂了協(xié)議后所應得的報酬,原告是代表公司給被告匯款,被告與原告之間并不存在借款關系。
  

【法院審理】
  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原、被告雙方對于原告存人被告興業(yè)銀行卡3000元錢的事實無爭議,主要爭議焦點是:原、被告之間是否屬于借款關系。原告認為該3000元錢是借款,被告予以否認。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主張是借款,首先應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原告所舉證據(jù)為興業(yè)銀行存款憑條,但該憑條無法反映存款的性質,也無法直接認定是借款。被告不僅否認是借款,并提出抗辯認為是原告代表公司匯給被告的出差補貼,提供了汪某和陶某等人相類似的匯款情況和勞動仲裁裁決書及證人證言等證據(jù)。從原、被告陳述及證人證言可知,原、被告原系同一個公司的員工,但匯款時原、被告進公司工作的時間不長,原告與汪某、陶某及被告等人之間并未結成特殊的友誼,而且從仲裁裁決書可知公司因資金斷鏈而處于破產狀態(tài)不得已裁員,這說明公司經營狀況并不十分良好,因此,原告身為駕駛員,工資收入也不可能很高。原告本人在收入不高的情況下在如此短的時間內如此頻繁地借款給被告等人不符合正常邏輯;而且被告等人一直工作到2007年8月9日才與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期間原告既未要求被告等人出具借條,也未要求被告等人歸還借款,也有違常理;而且每次匯款都是300元的倍數(shù),對此原告代理人也無法給予合理解釋。庭審中因原告代理人無法向法庭陳述具體的借款經過及相關事實,本院為查明案件事實,要求原告本人必須到庭,但原告未到庭。僅以兩份存款憑條尚不足以認定此款必為借款,而原告又未提供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因此,法院無法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借款關系,對原告要求歸還借款3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據(jù)此,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評析】
  本案從形式上看是一起非常簡單且訴訟標的額很小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但其涉及兩個十分普遍的問題:一是在案件事實真?zhèn)尾幻鲿r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二是如何完善民間借貸糾紛的證據(jù)鎖鏈問題。尤其是在當前銀根收緊,民間借貸異常活躍的現(xiàn)狀下,如何規(guī)范和引導民間融資行為十分重要。
  一、案件事實真?zhèn)尾幻鲿r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雖然明確規(guī)定了較為詳細的證據(jù)規(guī)則,但是在具體個案中特別是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jù),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jù)否定對方證據(jù)的,如何確定和分配舉證責任成為審判實踐中的難點。本案中原告以與被告存在借款關系為由起訴要求被告歸還借款,但僅向法院提供了存入被告銀行卡的存款憑條。被告否認存在借款關系,并提出抗辯認為是由于被告每與一家旅行社簽訂協(xié)議,公司獎勵300元,原告是代表公司匯款給被告,所匯款項是被告的應得報酬;同時提供了其他幾個同事的相類似情形,即原告在短短一個月時間向被告和其他同事共匯款近20次,而且均是300元的倍數(shù);同時被告還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證明原告給其他同事存在匯款行為,是代表公司給被告等人支付應得報酬。鑒于原告匯款給被告無爭議,但對這同一事實雙方均向法院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從原告所提供的證據(jù)看,雖然有匯款的事實,但要認定是借款關系,證據(jù)不夠充分;從被告所提供的證據(jù)看,被告的辯稱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能性,但無確鑿證據(jù)能夠證明原告是代表單位支付被告應得報酬。在雙方對事實爭議較大又無法認定的前提下,應當依據(jù)舉證責任分配的規(guī)則先由提出訴訟請求方負舉證責任,即本案舉證責任仍應由原告承擔。
  二、關于民間借貸的舉證問題
  審判實踐中民間借貸糾紛類型比較復雜,存在大量的隱性違法案件,當前有些企業(yè)以個人名義出借資金獲取高利息較為普遍。因此,對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定性要正確把握。結合本案而言,對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證據(jù)需要從兩個方面進行審查:一是借款合同、借條等證明借款關系的依據(jù);二是借款交付的依據(jù)。只有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才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鎖鏈。特別是雙方當事人存在爭議時或者可能存在非法案件時,當事人必須要同時提供該兩方面的證據(jù)。有些案件是有借款合同、借條等依據(jù),但缺乏借款交付的依據(jù),特別是那些名為個人實為企業(yè)之間互相拆借資金牟取暴利的案件。而本案原告只提供了將錢存入被告銀行卡的依據(jù),但未提供能夠證明是借款關系的借款合同、借條等依據(jù)。因此,原告所提供的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借款關系的存在,舉證責任仍應由原告承擔。而且原告既不愿意到庭說明具體的借款經過,也無法解釋為何每次匯款都是300元的倍數(shù),更沒有合理說明為何在收入并不高又不存在特殊交情下愿意向被告等人匯款的理由。因此,由原告承擔敗訴后果,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