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借貸構成何種犯罪?

我們在平時的生活中可以看得有人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借貸的行為,并且情節(jié)嚴重,這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犯罪,則應當是觸犯什么罪名?我們先看一個案例:

    案例:劉二娃到四川省達州市某某縣某某鎮(zhèn)某農村信用社辦理貸款,但因條件不符未獲同意給予辦理。后劉二娃多次采取威脅、謾罵、攔截車輛等手段要求信貸人員提供貸款,均未得逞。2014年4月14日,劉二娃再次來到該農村信用社,從辦公桌上拿起一把裁紙刀架到信貸員馬翠花頸部,令其下跪,強迫馬翠花簽字,向其提供貸款,后分別五次共獲得貸款共計4萬元,劉二娃案發(fā)前歸還了部分利息。 
  分析案例:
  本案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對劉二娃采取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為其貸款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如何定罪處罰,法院內部有五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劉二娃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只屬于“威脅人身安全”的違法行為,理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1項從重處罰。而某農村信用社信貸員馬翠花沒有堅持原則,違反規(guī)章向劉二娃貸款,也應受到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二種觀點認為:劉二娃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向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應構成尋釁滋事罪; 
  第三種觀點認為,劉二娃明知自己不符合貸款條件,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使信貸人員在精神上受到強制的情況下被迫同意簽訂貸款合同,該“貸款合同”不應受到法律保護。被害人在受到劉二娃暴力威脅下被迫簽字同意貸款,可以視為被告人“當場劫取財物”,故應定搶劫罪。
  第四種觀點認為,劉二娃以獲得貸款為目的,對信貸員實施威脅,致使信貸員恐懼而給予辦理貸款,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應構成敲詐勒索罪。
  第五種觀點認為,劉二娃以暴力和暴力手段相威脅,強迫信貸員提供貸款服務,其獲取貸款也辦理了貸款手續(xù),對貸款并非具有非法所有的目的,盡管其行為也侵犯了信貸員的人身權益,但并沒有造成其人身傷害,劉二娃行為主要侵犯了自愿、平等交易的市場秩序,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強迫借貸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借貸,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情節(jié)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應構成強迫交易罪。 
  四川達州市李鷹律師解析:
  首先,劉二娃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作為侵犯財產(chǎn)所有權的犯罪,行為人主觀上都必須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構成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本案中,劉二娃以暴力、威脅的方法強迫他人提供貸款,其行為特征與刑法規(guī)定的搶劫罪、敲詐勒索罪的某些客觀方面特征相似,但是,從主觀方面看,劉二娃使用暴力、威脅等強迫手段的目的是為了獲取貸款,且獲得貸款后也歸還部分貸款利息,其目的并非是為了占有貸款或者勒索財物。因此,劉二娃強迫貸款的行為與直接以暴力、威脅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侵犯他人財產(chǎn)所有權的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有所不同,即劉二娃雖使用暴力手段強迫他人提供了貸款,但并非對金融機構資金所有權的無償占有,金融機構對其仍享有債權。所以說,劉二娃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產(chǎn)之目的,不構成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 
  其次,劉二娃的目的并非是為了侵害社會管理秩序,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作為侵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為人主要基于流氓動機或尋求精神刺激的內心傾向,客觀上憑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勢眾、力氣強壯、兇狠殘暴來“征服”對方,欺辱他人,以顯示自己的強悍和無所顧忌,這類犯罪一般都發(fā)生在共同場所,但發(fā)生在非公共場所的情況肯定也是存在的。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劉二娃以暴力、威脅的方法強迫馬翠花提供貸款,其行為特征與刑法規(guī)定的尋釁滋事罪的部分客觀方面特征相似,但是,從主觀方面看,劉二娃使用暴力、威脅等強迫手段的目的是為了獲取貸款并非是為了尋求精神刺激等動機,且發(fā)生的場所基本在金融機構辦公場所,并非是共同場所,雖在客觀上也侵害了社會管理秩序,但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
  最后,強迫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貸款的行為,是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且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強迫交易罪。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強買強賣行為、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行為都屬于強迫交易罪懲處的對象。金融市場也是市場,借貸雙方都都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市場交易行為。只要在交易過程中其中任何一方采取了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情節(jié)嚴重,除非暴力手段構成其他犯罪的話,屬于強迫交易罪與其他罪競合,擇一種罪處罰,否則只構成強迫交易罪。不能因為行為人采取了暴力、威脅手段,就不管雙方是否存在交易的事實,一律按搶劫或者敲詐勒索等侵犯財產(chǎn)罪定罪處罰。當然,如果行為人以市場交易為借口,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手段索取、強拿的財物,遠遠超過正常買賣、交易情況下被害人應支付的財物,則構成搶劫罪。本案劉二娃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馬翠花為其提供貸款的行為,是為了辦理貸款,屬于強迫他人提供金融服務。且其以此種手段先后五次作案,應屬于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強迫交易罪。當然某農村信用社信貸員馬翠花沒有堅持原則,違反規(guī)章向劉二娃貸款,是否承擔行政處分屬于金融機構內部管理事宜。